家大業大,
膝下只有一個女兒,
湖南長沙的阿平(以下均為化名)
迫切想要一個兒子。
通過代孕,
阿平得到了一對雙胞胎兒子,
並且寫下條據,
偷偷給了代孕女子
1100 萬作為兒子撫養費。
沒成想阿平的妻子知情後
起訴至法院,
要求對方返還 1100 萬。
9 月 25 日,
長沙市中級人民法院通報了案情,
法院又將怎樣判決呢?
阿平與阿珍是一對結婚三十年的夫妻,兩人育有一個女兒。隨着年齡漸長,阿平還想再要一個孩子。
小芳多年前經朋友介紹認識阿平,知道阿平有生子意願,倆人協商一致後,共同前往國外製作試管嬰兒,由阿平提供精子,篩選國外卵子庫中的優質卵子合成受精卵植入小芳腹中。經過多次的試驗,最終小芳生下了孩子,阿平是他們的生物學父親。
圖片來源:視覺中國(圖文無關)
從懷孕至產後,阿平在妻子阿珍不知情的情況下,多次向小芳轉賬或購置房產,總計高達 1100 萬,甚至還向小芳出具了《條據》,載明:我願意將以前所給予或借支給小芳的 1000 萬元,作為孩子的撫養費、教育費(0-18 週歲),孩子由小芳撫養,永不反悔。如果我老婆提出異議,該筆錢即為夫妻共同財產的個人財產,系我個人自願。
此事件被阿珍發現後,向一審法院起訴並請求:確認阿平支付給小芳 1100 萬元的處分行為無效;判令被告小芳返還財產 1100 萬元。
一審法院審理認為:
阿平與阿珍之間不存在夫妻共有財產的相關約定。在未與阿珍協商、取得一致意見的情況下,阿平擅自向小芳轉賬,並向小芳出具《條據》,聲明其給付小芳的涉案款項系其在夫妻共同財產中的個人所有部分,於法無據,其行為嚴重損害了阿珍的財產權益,阿平基於 " 借腹生子 " 向小芳支付鉅額財產,違背了公序良俗原則。
我國《人類輔助生殖技術管理辦法》明確禁止醫療機構和醫務人員不得實施任何形式的代孕技術。阿平與阿珍已育有婚生女,通過試管嬰兒技術合成受精卵,由小芳進行生育的行為有違道德和倫理。
圖片來源:視覺中國(圖文無關)
關於小芳辯稱涉案款項用於購置的房產、車輛等,是替小孩保管,因相關財產並未登記在小孩名下而是登記在她的名下,其辯稱理由不成立。
關於小芳辯稱部分涉案款項系阿平支付的小孩撫養費、教育費,因事涉權利主體為小孩,可由權利人另行主張權利,故該項抗辯意見一審法院不予採納。
一審判決:
確認被告阿平支付給被告小芳 1100 萬元的處分行為無效;限被告小芳於本判決書生效之日起 10 日內返還原告阿珍 1100 萬元。
小芳不服一審判決向二審法院提起上訴。
上訴請求:
(一)請求撤銷該案一審民事判決,依法駁回阿珍的全部訴訟請求;或者查明事實後依法改判;
(二)本案全部訴訟費用均由被上訴人負擔。
在二審中,上訴人小芳,被上訴人阿珍、阿平均未提交新證據。
二審法院審理認為:
依據我國法律規定,夫妻未約定財產形式的,則夫妻財產系共同共有。且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以不允許分割共有財產為原則,只有在特定情況下才允許分割夫妻共同財產,這是法律保障夫妻共同財產存續、安全的體現,確保夫妻財產成為婚姻家庭生活得以正常運轉的基本保障。阿珍行使的權利及於整個共有財產。
我國法律允許的實施人類輔助生殖技術的受眾為 " 夫婦 ",即具有合法婚姻關係的夫妻。阿平、小芳行為違背《人類輔助生殖技術管理辦法》、《實施人類輔助生殖技術的倫理原則》等規定,違背社會公序良俗。
阿平、小芳共同接受人類輔助生殖技術及阿平給付小芳鉅額財產的行為,侵犯了阿珍的合法權益,違反我國法律強制性規定,違揹人類輔助生殖技術倫理原則,違背社會公序良俗,阿平的給付行為無效,小芳因此獲得的財產應予返還。
小芳生育過程艱辛的事實並不能否定其行為的違法性,且小芳生育過程的複雜性等系阿平、小芳自身身體原因等因素決定的,並不能因此證明行為的合法性。
小孩的撫養權、撫養費、教育費、醫療費用等爭議,與本案不屬同一法律關係,當事人可以另行協商或訴訟解決。
二審判決: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上訴人小芳的上訴請求及理由,均不能成立。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