孝敬老人是中華民族的傳統美德,更是子女的法定義務。實踐中,贍養糾紛案件通常以老人要求不履行贍養義務的子女承擔贍養費為主,然而父母常年不見兒女的精神空虛真的是金錢就能夠填補的嗎?
近日,贛榆區人民法院就審結了這樣一起贍養糾紛案件。一位年逾七十的母親王某將女兒張某狀告至法院,在要求其承擔必要贍養費的同時,還要求其每月至少回家探望兩次。
在案件審理過程中,承辦法官從情與法的角度出發,對雙方進行疏導,緩和了緊張的關係,解開了母女間的心結,最終雙方達成調解協議,約定張女士每月到其母親處探望一次。這也是該院首次對涉老案件確定贍養人有精神上慰藉的義務,依法保障了老年人合理的精神需求。
《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第十四條規定:“贍養人應當履行對老年人經濟上供養、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義務,照顧老年人的特殊需求。”《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第十八條規定:“家庭成員應當關心老年人的精神需求,不得忽視、冷落老年人。與老年人分開居住的家庭成員,應當經常看望或者問候老年人。”
隨着社會經濟條件的改善,對於老年人來説,贍養不單是希望得到來自兒女經濟上的供養,精神上的慰藉顯得更加重要。缺乏精神慰藉的老年人孤獨感嚴重,身體及心理健康更容易受到威脅。“鴉有反哺之義,羊有跪乳之恩”,當我們披上忙碌的外衣,以“自顧不暇”為藉口,對年邁父母孤獨終日的辛酸與力不從心的無助視而不見,以為金錢便能代替自己盡孝時,孰不知“常回家看看”亦是對老人不可或缺的贍養。
編輯 | 婧如
供稿 | 贛榆區人民法院王迪萱
【來源:連雲港市中級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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