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下班經常免費搭載住在同一小區的劉某回家。某日回家路上,因王某操作不當撞上路邊樹叢致劉某受傷。經交警部門認定,王某負此次事故全部責任。後劉某將王某告上法庭,要求其承擔全部損失。王某稱,自己一直免費搭乘劉某回家,也未讓對方分擔油費,不應承擔任何賠償責任。
問題
王某的説法有無法律依據?
説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七條規定,非營運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無償搭乘人損害,屬於該機動車一方責任的,應當減輕其賠償責任,但是機動車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除外。
本案中,駕駛人王某在未收取乘車人劉某任何費用的情況下,允許劉某搭乘其駕駛的機動車,該行為符合社會道德和綠色出行理念,應予支持。但在此次事故中王某存在一定過失,並對事故負有全部責任,根據《民法典》“好意同乘”規則,應減輕其賠償責任,但不能免除其責任。
【來源:天平陽光—案件】
聲明:轉載此文是出於傳遞更多信息之目的。若有來源標註錯誤或侵犯了您的合法權益,請作者持權屬證明與本網聯繫,我們將及時更正、刪除,謝謝。 郵箱地址:[email protect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