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央視報道,近些年很受年輕人追捧的體感車(即電動平衡車),普遍存在較大的安全隱患。上海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最新公佈的電動平衡車產品質量監督抽查結果顯示,檢測的20批次樣品裏,將近七成不合格。
從產品定位來説,電動平衡車應該歸為運動娛樂裝備,而並非交通工具。也就是説,電動平衡車理論上是不能上路的。可是如今在很多城市,不少年輕人已經將之當做短途代步工具。商家也推波助瀾,將代步當做重要“賣點”。在電動平衡車很大程度成為一種“新型交通工具”的現實下,產品不合格率如此之高,確實有些觸目驚心。
檢測發現的問題,不光包括防水性能、抗鹽霧腐蝕功能不佳等,還包括超速保護、防飛轉保護缺失等安全隱患。而不合格的樣品中,不乏市場上比較知名的品牌產品。可以説,這種產品本身的安全隱患,等於是一種“先天缺陷”,不管使用者技巧多高,都有可能成為“馬路殺手”,因而是一個不得不重視的新的交通安全問題。
從電動平衡車本身的特點來看,它沒有油門和剎車,完全是靠騎行人的身體姿態變化,來掌控方向和速度。這種運動原理已經註定了其高危險性,在這種情形下,如果產品功能還不樂觀,那就更讓人憂心了。而網上檢索也能發現,這幾年電動平衡車相關的安全事故逐漸增多,到了必須加以重視的程度。
去年8月,北京二中院就曾對近5年北京、廣東、河南三地法院審理的涉電動平衡車侵權案件進行專門梳理,在25起相關案件中,有7件為產品責任糾紛,有10件為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不同類型糾紛中存在一些共性問題,比如出現產品質量引發的事故,消費者存在舉證困境,很難維權成功;而交通事故之後,因為電動平衡車不具備合法路權,因此即便騎行沒有明顯過錯,也要分擔責任。
總結來看,對電動平衡車引發的問題,應該“雙管齊下”。一是要加強對生產廠家的源頭管理,用明確的行業標準,管控產品的質量。同時對以“代步”為銷售噱頭的生產商、經銷商,應該採取有針對性的處罰,防止沒有路權的平衡車大批量上路。否則會提高城市的執法成本,為路面管理製造困難。
二是要進一步明確產品的定位,無論在宣傳引導還是路面管理,都要發出更清晰的信號——這種存在安全隱患的運動娛樂裝備,不能當做代步工具。現在有些城市已經明確禁止電動平衡車上路,但是在執法上普遍有些“消極”,有可能助長騎行者的僥倖心理,造成“法不責眾”的誤解。這種傾向需要儘快糾偏。
整體而言,電動平衡車作為運動娛樂裝備有其存在的理由,在保證質量的前提下,可以成為特定消費者的合法選擇。但是出於公共安全的考慮,禁止其成為新型交通工具,在當下是更為合理的公共決策。各地要用行動,讓這個決策成為社會的普遍共識。
(作者 守一,摘自“光明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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