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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玉環被錯誤羈押27年 獲國家賠償金496萬元

由 卯秀珍 發佈於 綜合

新華社南昌10月30日電 江西省高級人民法院10月30日發佈消息稱,江西高院向張玉環送達了國家賠償決定書,依法決定向賠償請求人張玉環支付賠償金4960521.5元。

今年8月4日,江西高院依法對原審被告人張玉環故意殺人再審一案進行公開宣判,認為原審據以定案的證據沒有達到確實、充分的法定證明標準,認定張玉環犯故意殺人罪的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按照疑罪從無的原則,不能認定張玉環有罪。江西高院決定撤銷原審裁判,宣告張玉環無罪。2020年9月2日,張玉環以再審改判無罪為由,向賠償義務機關江西高院提出國家賠償申請。

1993年10月,江西省進賢縣凰嶺鄉張家村兩名失蹤幼兒的遺體在村莊附近水庫被發現,張玉環被認定為“殺人嫌犯”。江西高院於2001年維持南昌中院原判,判處張玉環死緩。最終,他被羈押近27載後獲改判無罪。

據悉,該賠償金額總數創下國內冤錯案國家賠償的最高紀錄。此前獲國家賠償數額最高的是吉林金哲宏獲得的468萬元,其中精神損害撫慰金200萬餘元。

來源:廈門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