製圖:張寒
所謂利益衝突,一般指公職人員代表的公共利益與其自身具有的私人利益之間的衝突。從近年來浙江省查處的相關案件看,一些黨員幹部在履行人事任免、政府採購、工程招標、行政審批事項等公共事務的過程中,利用公權為自己、親屬或利益相關者謀取私人利益,嚴重影響了黨和國家的公信力。利益衝突的背後,實則是權力擴張缺少有效的監督制約。
對此,紀檢監察機關要充分發揮監督保障執行、促進完善發展作用,堅持嚴懲腐敗與嚴密制度、嚴格要求、嚴肅教育緊密結合,做到科學有效地防控廉政風險、防止利益衝突,使監督體系更好融入國家治理體系,釋放更大治理效能。
防止利益衝突工作的實踐探索
浙江市場經濟先發、民營經濟活躍,公職人員面臨的利益衝突問題也較早顯現,歷屆省委、省紀委都對防止利益衝突、預防和解決腐敗問題出台一系列制度進行規範和治理。
構建防止利益衝突制度體系。出台《黨員領導幹部防止利益衝突暫行辦法》,根據不同階段不同任務不斷完善配套制度,從源頭治理規範領導幹部行權用權行為。一是覆蓋各領域。針對“以權攬儲”變相腐敗、工程建設領域腐敗、隱形變異“四風”等方面問題,專門制定《關於防止領導幹部在公款存放方面發生利益衝突和利益輸送的辦法》《關於禁止領導幹部違反規定插手干預工程建設領域行為的若干規定》《防止領導幹部房產交易違紀違法行為規定》《防止領導幹部違規參與民間借貸行為規定》等規章制度。二是覆蓋各層級。引導各地區各單位推進制度創新,杭州、寧波等地出台《關於防止國家工作人員在公共資源交易、公共產品採購、公共資產管理中發生利益衝突的若干規定》《領導幹部干預司法活動、插手具體案件處理的記錄、通報和責任追究實施辦法》等制度辦法。三是覆蓋各階段。防止利益衝突制度貫穿黨員領導幹部任前、任中、離任三個階段,涉及從業行為、投資理財等多個方面。如,針對退(離)休黨員領導幹部,專門印發《關於規範退(離)休領導幹部在社會團體兼職問題的通知》。四是覆蓋各主體。除黨員領導幹部外,調整對象還包括機關單位,黨員領導幹部近親屬。如,針對“紅頂中介”問題,研究制定《關於紮實推進從事行政審批中介服務省屬事業單位機構改革工作實施意見》。
持續強化利益衝突問題專項治理。堅持問題導向,針對利益衝突重點領域、重點環節開展了一系列專項治理。一是嚴肅整治黨員領導幹部經商辦企業、違規兼職問題。明確領導幹部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從業行為“五個不準”,近年來持續開展違規兼職專項整治,清理違規兼職2.85萬人次,認定並清退違規取酬4.69億元。二是嚴肅整治黨員領導幹部違規干預和插手市場經濟活動問題。近年來共處置反映領導幹部插手相關領域問題線索4328件,立案查處副科級以上領導幹部772人。三是嚴肅整治領導幹部違規房產交易及違規借貸問題。在全省黨員領導幹部進行自查填報基礎上,經重點核查,共有102人因違規房產交易、399人因違規借貸受到處理。四是專項整治“煙票”背後的“四風”問題。2020年共查處相關違紀違法問題230件次,處理301人,給予黨紀政務處分157人。五是嚴肅整治選人用人違規違紀問題。結合省委巡視工作中選人用人專項檢查,聚焦違規破格提拔等突出問題,在全省開展基層選人用人突出問題專項整治,查核處理2163人次,推動健全完善制度規定1462項。
不斷健全防止利益衝突配套機制。在抓好制度建設和專項治理的同時,進一步完善相關配套機制,切實提高防止利益衝突工作實效。一是完善利益申報核查機制。嚴格落實領導幹部報告個人有關事項制度,對不如實申報的給予取消考察對象資格、誡勉等處理,積極穩妥推進新提任領導幹部個人事項公開試點工作。二是強化利益公開機制。圍繞利益衝突易發多發的重點領域和關鍵環節,加大公共信息公開力度,全面提升工作透明度。三是夯實利益迴避機制。明確黨政機關中層以上領導幹部必須實行職務迴避和公務迴避。在全省範圍內嚴格執行地方黨政正職、紀委書記、組織部部長、法院院長、檢察院檢察長、公安局局長等異地交流任職,並逐漸向市縣人大常委會主任、政協主席延伸。四是建立利益研判機制。結合貫徹落實黨員領導幹部防止利益衝突暫行辦法相關要求,全省黨員幹部共排查78.3萬個風險點,並依情形確定風險等級和預警機制。建立健全乾部廉政檔案,實時動態更新信訪舉報、案件分析等方面情況,及時發現並處置幹部存在的苗頭性、傾向性問題,初步形成集排查、監控、管理於一體的利益衝突防控研判機制。
防治體系尚存薄弱環節
調研發現,當前防止利益衝突工作的探索實踐,對推進全省黨員領導幹部依法秉公用權、廉潔從政從業和經濟社會健康發展起到了積極的推動和保障作用,浙江省進入了作風和腐敗問題減存量遏增量的深入推進期、親清政商關係的塑造提升期。但也應該清醒地認識到,防止利益衝突工作存在諸多薄弱環節,需要制度機制、工作舉措的深入研究和縱深推進。
主體覆蓋還不夠全面。在監督工作從“關鍵少數”向“絕大多數”覆蓋的過程中,對鄉科級及以下基層一線幹部、行使公權力的非中共黨員公職人員以及黨員領導幹部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特定關係人的約束和監管,還存在空白地帶。下一步,要從職務職級、羣體類型和社會關係等方面入手,擴大調整防止利益衝突對象範圍,結合不同行業、部門、崗位的特點持續深化利益衝突治理,實現防止利益衝突全覆蓋。
源頭治理還不夠到位。當前,主要依靠自查自糾、專項整治和查辦案件來發現和解決利益衝突問題,“防”的價值意藴沒有全面顯現,從源頭上剷除滋生腐敗土壤的權力配置和運行制約機制還不夠完善。下一步,要聚焦尚未演變成違紀違法行為的利益衝突行為,完善利益申報、公開、迴避機制,完善信訪舉報制度,豐富處置方式,更好發揮制度建設在源頭治理中的作用。
協作機制還不夠完善。通過巡視巡察發現,部分單位部門及其工作人員“靠山吃山”現象依然一定程度存在,受信息整合程度不高、協作機制不暢等因素制約,深入開展部門行業系統治理的精準性和有效性有待進一步提升。下一步,要進一步完善信息聯動機制,加強紀檢監察機關與審計、組織、財政、金融、市場監管等部門的溝通協作,健全完善便捷高效的信息聯動平台。
提升防止利益衝突的監督效能
全面從嚴治黨永遠在路上,統籌謀劃和系統推進防止利益衝突工作,對於鞏固和發展反腐敗鬥爭壓倒性勝利,護航“十四五”時期經濟社會高質量發展,保障黨和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建設具有重要意義。
將防止利益衝突工作融入“三不”一體推進全過程,釋放標本兼治效能。要嚴肅查糾各種利益衝突問題,強化“不敢腐”的震懾。始終保持懲治腐敗高壓態勢,創新利益衝突問題處理手段,實現監督處置關口前移,提高行為人違規違紀違法成本,進一步增強防止利益衝突的約束力和震懾效應。要不斷完善防止利益衝突制度,扎牢“不能腐”的籠子。加強防止利益衝突制度的頂層設計和總體規劃,增強制度的系統、整體效應。針對一把手和領導班子等監督重點,引入利益申報、利益公開、利益迴避、利益研判等防止利益衝突機制,進一步完善個人有關事項報告、家庭廉情適當範圍公開等制度。要切實開展防止利益衝突教育,堅定“不想腐”的取向。把防止利益衝突作為廣大公職人員職業倫理教育的重要內容,加強示範教育和警示教育,引導公職人員特別是“關鍵少數”正確認識、有效防範、妥善處理利益衝突問題。
將防止利益衝突工作融入完善黨和國家監督體系全過程,強化權力制約監督。要把防止利益衝突嵌入權力配置和運行制約機制。進一步明晰權力邊界,建立權力清單、負面清單、責任清單,從源頭上壓減權力尋租設租空間,探索決策、執行、監督職能相對分離、相互制約的有效途徑,推動運用大數據、雲計算等信息技術,加快建立健全權力運行過程中利益衝突可留痕、可查詢、可預警、可追溯機制。要把防止利益衝突納入主體責任範圍。將防止利益衝突列為政治生態評估、主體責任考核、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考核的重要內容,作為領導幹部任免、獎懲的重要依據,推動各級黨委(黨組)把防止利益衝突融入本機關本單位、本領域本系統的全局工作,抓好謀劃、組織和領導。要把防止利益衝突列入監督重要內容。充分發揮紀檢監察機關協助引導推動功能,協助同級黨委(黨組)抓好防止利益衝突法規制度的貫徹落實及監督檢查,推動構建以黨內監督為主導,促進各類監督貫通融合,及時糾正和嚴肅查處利益衝突行為,不斷增強監督治理效能。
將防止利益衝突工作融入構建新發展格局全過程,保障經濟社會健康發展。要着力破除體制機制“中梗阻”。堅持市場化改革方向,推動探索市場配置資源的有效途徑,最大限度地發揮市場在資源配置中的決定性作用。加快轉變政府職能,推動深化簡政放權、放管結合、優化改革服務,深化信息公開,有效制約權力對資源配置和微觀經濟的不恰當干預。要着力擰緊政商交往“安全閥”。以防止利益衝突為抓手推動構建“親”“清”政商關係,細化領導幹部與商人交往的行為規範和尺度,支持各地開展“親清指數”探索實踐,依法對行賄記錄人員及其所在企業開展聯合懲戒。要着力構建廉潔誠信“軟環境”。將防止利益衝突的理念和工作方法運用到社會治理和公共服務領域,塑造廉潔誠信的國家公職人員隊伍形象,弘揚廉潔誠信的良好道德風尚,維護社會公平正義。(浙江省紀委監委課題組,本文刊登於《中國紀檢監察報》2021年4月29日理論週刊第8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