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3日,遼寧省大連市中級人民法院通報,該院今天公開宣判內蒙古自治區黨委原常委、呼和浩特市委原書記雲光中受賄案,對其以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四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五百五十萬元;對查封、扣押在案的受賄所得財物及其孳息予以追繳,上繳國庫。
雲光中當庭表示服從判決,不上訴。
雲光中(中)受審
經審理查明:2005年至2018年,雲光中利用擔任內蒙古自治區呼倫貝爾市委常委、滿洲里市委書記,鄂爾多斯市委副書記、副市長、市長、市委書記,內蒙古自治區政府副主席、自治區黨委常委、呼和浩特市委書記等職務便利,為有關單位和個人在企業經營、職務提拔等方面提供幫助,直接或通過其近親屬等人非法收受他人給予的財物,摺合共計人民幣9432萬餘元。
大連中院認為,雲光中的行為構成受賄罪,數額特別巨大,應依法懲處。鑑於其到案後能夠如實供述罪行,主動交代辦案機關尚未掌握的大部分犯罪事實,檢舉揭發他人犯罪問題經查證屬實,構成重大立功,認罪悔罪,積極退贓,涉案贓款贓物已全部追繳,具有法定、酌定從輕或減輕處罰情節,依法可對其從輕處罰。法庭遂作出上述判決。
長安街知事注意到,雲光中案件涉及煤炭資源領域的違規違法問題。
今年2月28日,針對雲光中、白向羣、邢雲、雲公民等腐敗案件暴露出的煤炭資源領域違規違法問題,按照中央紀委國家監委的紀檢監察建議,內蒙古自治區黨委、政府召開自治區煤炭資源領域違規違法問題專項整治工作動員部署會議,明確提出“要對2000年以來全區煤炭資源開發利用情況進行全方位透視會診”。
此後,內蒙古自治區開始對涉煤腐敗“倒查20年”,一批蛀蟲被挖出,如自治區應急管理廳原黨委書記、廳長王俊峯,通遼市委原常委、統戰部部長曹文敏等。
雲光中生於1960年6月,內蒙古土左旗人,曾任滿洲里市長、市委書記,鄂爾多斯市長、市委書記等職。
2014年1月,雲光中出任內蒙古自治區政府副主席。2016年11月,他躋身自治區黨委常委,兼任首府呼和浩特市委書記,直到2019年6月落馬。
2019年12月,雲光中被“雙開”。中央紀委國家監委通報,其理想信念喪失,政治意識淡漠,對落實黨中央決策部署不擔當不作為,工作失職失責,對黨不忠誠不老實,對抗組織審查,不按規定報告個人有關事項;
違反中央八項規定精神,違規出入私人會所,收受禮金;
大肆收錢斂財,大搞權色、錢色交易,在企業經營活動、幹部選拔任用等方面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利,並非法收受鉅額財物,嚴重破壞當地政治生態和市場經濟秩序;
生活腐化墮落,家風敗壞,對配偶、子女失管失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