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當事人主動達成調解協議申請出具調解書的,要審查協議內容是否真實合法

11月9日,最高法召開新聞發佈會,發佈《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深入開展虛假訴訟整治工作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暨人民法院整治虛假訴訟典型案例。最高法民一庭庭長鄭學林表示,《意見》歸納了十類易出現虛假訴訟的案件類型,總結了虛假訴訟的八類特徵表現,指導法官開展靶向整治。

《意見》強調,聚焦重點領域,加大整治力度。民間借貸糾紛,執行異議之訴,勞動爭議,離婚析產糾紛,訴離婚案件一方當事人的財產糾紛,企業破產糾紛,公司分立(合併)糾紛,涉馳名商標的商標糾紛,涉拆遷的離婚、分家析產、繼承、房屋買賣合同糾紛,涉房屋限購和機動車配置指標調控等宏觀調控政策的買賣合同、以物抵債糾紛等各類糾紛,是虛假訴訟易發領域。對上述案件,各級人民法院應當重點關注、嚴格審查,加大整治虛假訴訟工作力度。

《意見》明確,對存在下列情形的案件,要高度警惕、嚴格審查,有效防範虛假訴訟:原告起訴依據的事實、理由不符合常理;訴訟標的額與原告經濟狀況嚴重不符;當事人之間存在親屬關係、關聯關係等利害關係,訴訟結果可能涉及案外人利益;當事人之間不存在實質性民事權益爭議,在訴訟中沒有實質性對抗辯論;當事人的自認不符合常理;當事人身陷沉重債務負擔卻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以明顯不合理的高價受讓財產或者放棄財產權利;認定案件事實的證據不足,當事人卻主動迅速達成調解協議,請求人民法院製作調解書;當事人親歷案件事實卻不能完整準確陳述案件事實或者陳述前後矛盾等。

紅星新聞記者注意到,《意見》還強調,慎查調解協議,確保真實合法。當事人對訴訟標的無實質性爭議,主動達成調解協議並申請人民法院出具調解書的,應當審查協議內容是否符合案件基本事實、是否違反法律規定、是否涉及案外人利益、是否規避國家政策。

據悉,調解協議涉及確權內容的,應當在查明權利歸屬的基礎上決定是否出具調解書。不能僅以當事人可自願處分民事權益為由,降低對調解協議所涉法律關係真實性、合法性的審查標準,尤其要注重審查調解協議是否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權益。

《意見》明確,當事人訴前達成調解協議,申請司法確認的,應當着重審查調解協議是否存在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違背公序良俗或者侵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權益等情形;訴前調解協議內容涉及物權、知識產權確權的,應當裁定不予受理,已經受理的,應當裁定駁回申請。

此外,《意見》還提到,法院工作人員不正確履行職責,翫忽職守,致使虛假訴訟案件進入訴訟程序,導致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符合刑法規定的犯罪構成要件的,依照翫忽職守罪,執行判決、裁定失職罪等罪名定罪處罰。

紅星新聞記者 高鑫 北京報道

實習編輯 向財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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