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從湖南法院網獲悉:
11月5日上午,湘潭市雨湖區人民法院在刑事審判庭當庭宣判一起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案件,被告人周某明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緩刑四年。
案情介紹:2020年4月6日11時許,被告人周某明搭乘牌照號為湘C12137D的9路公交車,在公交車行駛至320國道湘潭市雨湖區姜畲鎮泉塘子梅花渠道段時,因已過站要求公交車司機王某良停車未果,兩次搶奪正在行駛中公交車的方向盤,致使車輛晃動偏離正常車道,公交司機剎車停車並報警。被告人周某明歸案後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認罪認罰,依法可從輕處罰。宣判後,被告人當庭表示服從法院判決。
被告人周某明現年76歲,在尊老愛幼的社會大氛圍下,老年人不能降低自我要求,依仗年紀做出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不僅是對自身安全不負責任更是侵害了他人的人身安全,同樣也會受到法律制裁。
法官説法:近兩年,老年人搭乘公交車發生搶奪方向盤、與公交司機爭執事件不斷髮生,有些及時止損,有些造成人身傷害。原本老年人是被保護的羣體,但不能因為個人私慾對他人人身安全置之度外,人民法院要與社區、村共同聯動,強化老年人法律意識,營造學法、知法、懂法的社會氛圍。
來源:人民日報客户端
編輯:李拓
流程編輯:郭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