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賠償應堅持“當賠則賠”原則

新華社北京12月29日電 法律的生命在於實施。今年是國家賠償法施行25週年,最高人民法院29日發佈了25年來25件國家賠償典型案例,彰顯國家賠償制度從落地生根到發展完善,對於規範公權力機關公正司法、依法行政的重要意義。

“國家賠償法是保障人權、規範公權力行使的憲法相關法,25年來,國家賠償審判從無到有、從小到大,健康發展,切實保障人權、規範公權。”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長、賠償委員會主任委員陶凱元説。

1995年湖南一起人民法院錯誤執行國家賠償案中,法院解除了對500件洋河大麴酒的扣押並返還給賠償請求人。這也是國家賠償法實施後,目前能夠確認的人民法院受理的首例申請人依據國家賠償法請求國家賠償,人民法院依據國家賠償法審理且作出賠償決定的國家賠償案件。

1997年廣東一起刑訊逼供致死國家賠償案中,法院決定公安局賠償死者近15萬元,給付其未成年子女生活費,每年給付其父母生活費直至死亡。該案是全國首例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審理的刑訊逼供致死國家賠償案件,讓死者的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均得到應有的賠償,最大限度地保障了其權利。

黨的十八大以來,各級法院進一步加大人權保障和涉產權保護的力度,妥善審結了“張氏叔侄”、呼格吉勒圖親屬、聶樹斌親屬等一批刑事賠償案件;審理了瀋陽北鵬公司、丹東益陽公司等一批涉財產賠償案件,依法保護企業產權和企業家合法權益,有力維護社會公平正義、提高司法公信力。

“進入新時代,人民法院在國家賠償審判工作中提出了‘當賠則賠’‘把好事辦好’的新理念,在現有法律制度框架之內從優用足各項法律政策,在司法裁量權範圍內儘量做對請求人一方有利的解讀。”陶凱元説。

2013年張輝、張高平被關押近10年後宣判無罪,二人分別獲賠110餘萬元。人民法院堅持“改、賠”緊密銜接,於再審改判後即向張輝、張高平公開道歉,於收到賠償申請的十五日後即作出國家賠償決定。

2018年廣西一起國家賠償案中,1997年被民警違法開槍擊傷致終身殘疾並於1998年獲近30萬元賠償的請求人,20年後再次提起賠償申請,最終再次獲賠49萬餘元。該案的審理打破不合理慣例的束縛,表明了人民法院努力打通國家責任制度堵點,暢通國家賠償渠道的鮮明態度。

陶凱元表示,人民法院將牢固樹立以人民為中心的司法理念,合力落實國家賠償審判的新任務新要求,全面提升國家賠償審判工作的發展質效,不斷增強人民羣眾獲得感、安全感。

【名詞】

國家賠償

國家賠償是指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因行使職權給公民、法人及其他組織的人身權或財產權造成損害,依法應給予的賠償。國家賠償由侵權的國家機關履行賠償義務。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規定,國家賠償一般包括行政賠償、刑事賠償。國家賠償法規定: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賠償金按照國家上年度職工日平均工資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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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廈門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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