薛某某,拘留15日、罰款5萬元!暢某某,拘留15日、罰款3萬元!

人民法院是國家審判機關,司法權威應當受到尊重和維護,法官是依法行使國家審判權的審判人員,依法履行職責應當受到法律保護。近段時間以來,受不良風氣影響,一些訴訟參與人為達個人不良目的,利用網絡惡意攻擊謾罵,誣告陷害誹謗法院和法院工作人員,嚴重妨害司法秩序。人民法院對此類行為不姑息、不放縱,堅決予以依法打擊,切實維護司法權威,保障司法人員合法權益,營造良好司法環境。

近日,山西省運城市中級人民法院分別對侮辱、誣陷、誹謗法官的薛某某和侮辱、威脅、恐嚇法官的暢某某作出拘留十五日、罰款五萬元和拘留十五日、罰款三萬元的處罰決定並執行,彰顯懲治不法行為、保障法官依法履職的堅定態度。

薛某某,拘留15日、罰款5萬元!暢某某,拘留15日、罰款3萬元!

圖片源自網絡

案例一

2003年12月1日,高某某向薛某某書寫未署名的“借條”一份,後薛某某在“借條”上自行簽署高某某的姓名並於2021年10月向法院提起訴訟。

運城中院經二審,以證據不足為由駁回薛某某訴訟請求。薛某某不服,提出再審申請,運城中院經再審審查,駁回其再審申請。

因對裁判結果不滿,薛某某在抖音、頭條等網絡平台上歪曲事實、惡意舉報,用低級下流的語言謾罵法官,肆意發佈侮辱法官、嚴重損害司法權威的不實視頻30餘條,曝光量達20餘萬次。

經運城中院釋法明理後,薛某某拒不悔改,最終對其作出拘留十五日、罰款五萬元的處罰決定,並將其違法違紀線索移送相關部門。

2023年11月23日,薛某某認識到自身錯誤,在抖音平台公開向運城中院和承辦法官道歉。

案例二

2016年3月17日,暢某某向高某某借款300000元未歸還,高某某訴至永濟市法院。經審理,永濟市法院於2020年6月判決暢某某給付高某某300000元及利息。

暢某某不服一審判決,向運城中院提起上訴,二審維持原判。

暢某某仍不服,在向山西高院申請再審被駁回後,又向檢察機關申請檢察監督,檢察機關決定不支持其監督申請。

暢某某在法律程序窮盡後,仍對裁判結果不滿,多次纏訪、鬧訪,並通過多種途徑侮辱、威脅、恐嚇法官。

經運城中院多次教育談話後,暢某某拒不悔改,態度蠻橫、情節惡劣,最終因嚴重妨礙司法秩序,對其作出拘留十五日、罰款三萬元的處罰決定。

運城中院提醒,司法權威不是兒戲,網絡空間不是法外之地。任何單位和個人必須嚴格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序、途徑和方式依法維權,任何褻瀆法律尊嚴、挑釁司法權威、損害司法公信力的行為,必將受到法律的嚴懲!

下一步,運城中院將聯合公安機關、網信部門建立專門機制,針對惡意舉報、歪曲事實、侮辱誹謗司法工作人員等行為,視情節依法處以罰款、拘留,涉嫌犯罪的,移送公安機關立案偵查,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四條 訴訟參與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情節輕重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一)偽造、毀滅重要證據,妨礙人民法院審理案件的;(二)以暴力、威脅、賄買方法阻止證人作證或者指使、賄買、脅迫他人作偽證的;(三)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已被查封、扣押的財產,或者已被清點並責令其保管的財產,轉移已被凍結的財產的;(四)對司法工作人員、訴訟參加人、證人、翻譯人員、鑑定人、勘驗人、協助執行的人,進行侮辱、誹謗、誣陷、毆打或者打擊報復的;(五)以暴力、威脅或者其他方法阻礙司法工作人員執行職務的;(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的。人民法院對有前款規定的行為之一的單位,可以對其主要負責人或者直接責任人員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法治日報全媒體記者馬超 《法制與新聞》見習記者 王澤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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