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致人精神損害造成嚴重後果的可在原總額50%以下酌定賠償

封面新聞記者 粟裕

3月25日,最高法舉行新聞發佈會,發佈《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國家賠償案件確定精神損害賠償責任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簡稱《解釋》)。最高人民法院賠償辦副主任王振宇在會上介紹,致人精神損害的造成嚴重後果的,一般在人身自由權、生命健康權賠償金總額的50%以下(包括本數)酌定精神損害撫慰金。

最高法:致人精神損害造成嚴重後果的可在原總額50%以下酌定賠償

最高法新聞發佈會現場。封面新聞記者粟裕攝影

王振宇表示,《解釋》首次規定了造成嚴重後果的客觀情形,同時將致人精神損害不同程度的後果(致人精神損害、造成嚴重後果、後果特別嚴重)與責任的承擔方式,以及精神損害撫慰金的支付標準相對應,同時明確了確定精神損害撫慰金數額的若干考量因素,既便於保障司法適用的統一,也兼顧了個案的差異與公平。

“同時視案件具體情形,為受害人消除影響、恢復名譽或者賠禮道歉;後果特別嚴重的,可在50%以上酌定。”王振宇説。

他介紹,規定消除影響、恢復名譽或者賠禮道歉責任方式的適用規則,兼顧法律適用的精細化和司法實踐的可操作性。《解釋》參考了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的規定,並結合國家賠償審判實踐,將消除影響、恢復名譽合併作為一種責任承擔方式,不再拆分。

明確消除影響、恢復名譽與賠禮道歉兩種責任方式可以單獨適用,也可以合併適用;同時明確了這兩種責任方式的承擔範圍,具體方式的協商以及決定等內容。如此規定兼顧了法律適用的精細化和司法實踐的可操作性。

他表示,規定精神損害賠償責任的履行和參照條款,兼顧當事人合法權益的及時實現與國家賠償責任承擔的特殊性質。考慮到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書的權威性,以及國家賠償責任承擔具有的特殊性,《解釋》規定,決定中載明的支付精神損害撫慰金及其他責任承擔方式,賠償義務機關應當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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