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訴不是沒事了,你要清醒地認識到,你的行為已經構成犯罪!我們今天在這裏訓誡你,是希望你吸取教訓,引以為戒,不要再貪小便宜,清清白白做人做事!”
“這個教訓實在太深刻了!”馬某表示,“檢察官給我改過自新的機會,我一定好好珍惜,以後再也不去做違法犯罪的事情了!”馬某當場表態。
4月14日,臨海市檢察院依法對馬某作出不起訴決定。4月15日,被不起訴人馬某為對檢察官表示感謝,
特地製作了一面錦旗送到檢察院,沒想到檢察在接受錦旗後,卻對他進行了嚴厲訓誡。這是怎麼回事?
馬某在臨海某工地以雜工謀生。2021年1月,他因左手手指工傷,失去了工作。一下子失去了生活來源,馬某和妻子二人只能靠回收些廢品來維持生計。為補貼家用,馬某對工地上的角鐵和鋼筋動起了歪腦筋。2021年3月,馬某先後在臨海市三個建築工地盜竊角鐵和鋼筋,經鑑定,其盜竊物品價值約700元人民幣。
“被不起訴人馬某無犯罪前科,系初犯,其犯罪情節輕微,有退賠和取得被害人諒解等情節,且自願認罪認罰,依法應對其作不起訴處理。”經辦檢察官盧丹芬説,“但是我們必須對馬某進行嚴肅地訓誡,使他深刻認識自己違法犯罪的嚴重性,斷絕再犯念頭。”
據悉,臨海市檢察院於今年4月初出台《關於對不起訴人進行訓誡的規定》的規定,對擬相對不起訴人在宣佈不起訴決定前,從案件的刑事違法性、社會危害性、犯罪原因、應當吸取的教訓等方面對被不起訴人進行訓誡,並製作訓誡書交被不起訴人簽收,以期更有效地實現相對不起訴制度的訴訟價值,增強被不起訴人守法意識和法律敬畏感。此次不起訴訓誡,是該規定出台以來的首次施行。
據瞭解,該院除了《關於對不起訴人進行訓誡的規定》,還出台了《關於辦理相對不起訴案件的若干規定》、《關於被不起訴人蔘與社會公益服務的實施辦法》等一系列相關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