寶馬案患精神障礙是否可以免罰

  寶馬案患精神障礙是否可以免罰

  南京警方通報“寶馬案”肇事者當時患精神障礙

寶馬案患精神障礙是否可以免罰

  昨天晚上9點24分,南京市交管局政務微博“南京交管”就“6·20”寶馬案發布最新消息,該事故肇事司機王季進經權威機構鑑定,其在作案時患急性短暫性精神障礙,有限制刑事責任能力。律師表示,鑑定結論稱王季進有限制刑事責任能力,今後在法院進行量刑時,很有可能參照這一鑑定結論對其從輕或減輕處罰。

  6·20慘烈車禍追蹤報道

  導致兩人死亡的南京6·20寶馬肇事案,昨天有了最新進展。警方委託南京腦科醫院司法鑑定所對肇事者王季進進行精神鑑定的結果顯示,“王季進作案時患急性短暫性精神障礙,有限制刑事責任能力。”這一結果將對案件審理產生怎樣的影響?有關當事各方對此又有何反應?揚子晚報記者昨天第一時間進行了探訪。

  王季進妻子

  警方最新通報

  肇事者案發時患“急性短暫性精神障礙”

  昨晚9點24分,南京交警官方微博@南京交警發佈了6·20案件的最新進展,具體如下:

  關於6·20案件後續情況的通報: 2015年6月20日13時53分許,在南京市秦淮區發生一起寶馬轎車與多車相撞的交通事故,造成2人死亡、1人受傷,多車受損。犯罪嫌疑人王季進(男,35歲)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南京市秦淮區人民檢察院批准逮捕。根據犯罪嫌疑人王季進肇事前後異常表現,同時根據秦淮區人民檢察院的要求,以及王季進妻子委託辯護律師的申請,警方於7月初委託南京腦科醫院司法鑑定所對王季進“是否患有精神疾病,作案時是否具有刑事責任能力”進行司法鑑定,8月31日南京腦科醫院司法鑑定所出具了司法鑑定意見書,鑑定意見為;“王季進作案時患急性短暫性精神障礙,有限制刑事責任能力。”

  目前,警方根據法律程序已將司法鑑定意見告知事故當事方,如事故當事方對鑑定意見有異議,可以提出補充鑑定或者重新鑑定的申請。

  案情回顧

  6·20車禍致兩人死亡

  肇事司機案後行為異常

  6月20日13時53分,南京市秦淮區石楊路友誼河路口發生一起交通事故。“寶馬”轎車高速闖紅燈通過路口,攔腰撞斷一輛“馬自達”牌轎車,後又撞上一輛正常行駛的公交車和一輛出租車。事故造成“馬自達”轎車上司機及乘客死亡,被撞出租車駕駛人受傷。

  警方初步調查,排除肇事寶馬車駕駛員王季進酒駕、毒駕嫌疑。但王季進被抓獲帶至派出所後情緒十分激動,大聲喊叫,用頭撞牆,並試圖咬民警和特勤人員。出於安全需要,警方為嫌疑人王季進戴上頭盔,將其雙手反銬,並用約束帶控制其雙腿。

  警方調查結果顯示,王季進駕駛牌號為陝AH8N88寶馬轎車通過事發路口時行駛速度為195.2公里/小時,事發後棄車逃逸,承擔事故全部責任。隨後,犯罪嫌疑人王季進被警方依法向檢察機關提請批准逮捕。

  對話當事方

  王季進的妻子:

  剛從悲傷中走出來, 不願再提舊事

  昨天下午,記者來到南京光華路上的五洲傢俱裝飾廣場,找到石楊路“6·20”寶馬車肇事案的寶馬車主王季進經營的五金器具店,在事發後關門多天的店門,在事隔兩個多月後,已正常營業。店裏一名中年男子正在選購水暖器材,而接待他的是王季進的妻子,負責打下手配貨的是王季進的父親。

  在售貨時,王季進的妻子麻利地記錄着顧客的需求,填寫了足足兩頁單據。期間,她還不停接聽電話,詢問客人要貨的型號及數量,一邊在另一頁紙上記錄下來,並安排王父送貨。從記者在她的店裏等待約一個小時的時間裏觀察,王季進的妻子處事麻利精幹,説話十分得體,可能是經營該店多年,生意方面的事已足夠熟練。這一單生意,她按這位熟悉顧客的要求,免掉了20元錢的零頭,讓顧客滿意而歸。而一大袋水暖器材、一捆長短不一PVC管和兩紙箱貨物,也在王季進父親的幫助下,送上了顧客的車。

  對於記者的採訪要求,這位略顯瘦削的女子眼睛顯得黯然,與之前接待客人的神色有強烈的反差。她甚至都不願意正視記者,低下眼瞼,告訴記者,她不願意再提往事。“好不容易從悲傷中走出來,不想再提過去。”她説,對於記者提起的她丈夫被鑑定為受限制行為能力的人,她肯定地説,沒有接到過公安的通報,也不知道有這麼一回事,然後就不再説話。

  兩位父親

  王季進父親:不想再次捲進輿論的漩渦

  趁着空檔,記者走近王父,得知記者的身份後,王父指指自己的腦袋説,到現在還是木的,糊塗的。他稱,自事發到現在,家人也是飽受煎熬,也不願意就此多説。對於記者的多個問題,王父不願意多説,他反覆多遍的一句話就是,不願意再被社會關注,不想再次捲進輿論的漩渦,他家就是一個做小生意的,不是外面説的那樣,他家並沒有背景。

  王父告訴記者,他今年63歲了,對於兒子肇事後的相關賠償問題,目前還沒有結果。“我們已全權委託律師處理這一切事宜,包括賠償問題。我相信政府的處理是公平公正的,也希望儘快處理,也告慰死者。”王父説。

  死者薛某父親:仍在苦苦等處理結果

  下午5點多,記者聯繫了“6·20”車禍案中,馬自達車主薛某的父親薛先生,對於記者有關公安部門對於寶馬車肇事人王季進的鑑定結果,薛先生很驚訝地稱,他還不知道。

  薛先生稱,自從兒子走後,他們一家一團糟,至今仍然無法擺脱悲痛。而有關的當事人處理及賠償一事,至今也沒有任何説法。“也就收到了肇事者家屬墊付的孩子後事處理的費用,就一筆5萬元,其它的沒有任何説法。”薛先生告訴記者,他們也只能是一直等。

  專家解析>>>

  肇事者精神障礙也難逃刑罰

  量刑時會從輕,極可能定性交通肇事罪

  刑事訴訟法專家、南師大法學院李建明教授表示,即便屬於限制刑事責任能力,也不能免除肇事司機的刑事責任。就目前來看,6·20車禍肇事者王季進極可能被以交通肇事罪而不是以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刑事責任。

  李建明教授表示,限制刑事責任能力,是指刑法中規定犯罪嫌疑人具有承擔刑事責任的能力,但可以從輕或減輕處罰。從鑑定結論看,肇事司機王季進屬於即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能力的精神病人。這樣的精神病人,不發病其行為狀態與常人無疑,但發病時就難以完全自控。

  然而,王季進被進行精神疾病鑑定時,距離案發已經有多日,還能對他事發時的精神狀況準確鑑定嗎?李建明教授説,精神疾病司法鑑定有一套完整、嚴格而科學的程序,通常會結合當事人事發時的表現、事發後的行為以及日常言行舉止等進行綜合檢測鑑定。當被鑑定的當事人在實施危害行為,比如王季進超速闖紅燈過路口時,他的辨認或控制自己行為的能力並未完全喪失,但又因精神疾病的發作,使得他的辨認或控制能力減弱,這樣就可評定為限定刑事責任能力。

  “從已經披露的情況來看,王季進開車前曾情緒異常,目擊者説他不斷講‘煩死了,煩死了’。事發後,一個人跑到橋底下躲起來,被帶到派出所後出現以頭撞牆、撕咬民警等行為,極不配合調查,警方不得不給他戴上頭盔進行約束。”李建明教授説,這些異常表現,與司法鑑定結論在一定程度上是可以印證的。

  王季進被鑑定為限制刑事責任能力,那麼對他的定罪量刑會有什麼影響?李建明教授説,定罪量刑必須用證據説話,依法進行。此前,南京檢察機關以交通肇事罪對王季進依法批捕,是根據他超速、闖紅燈造成2死1傷的嚴重後果等情形來定的。這個罪名屬於過失犯罪。如今,經司法鑑定,王季進被認定為限制刑事責任能力,就排除了他在案發時存有主觀上的故意,也不能以量刑更重的罪名——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來對他追究刑事責任了,因為後者屬於故意犯罪。

  李建明教授指出,交通肇事罪,根據後果和情節,通常量刑分為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3至7年有期徒刑,以及7年以上有期徒刑這三個層次。根據目前各種要素,以交通肇事罪對王季進定罪,他面臨的刑事處罰不會超過7年,再考慮到他的精神疾病鑑定結論,會被減輕處罰,量刑估計3年到7年之間。

  一點疑問

  有精神病史也能考駕照? 相關制度或存瞞報漏洞

  王季進被鑑定為患有精神疾病,為限制刑事責任能力,那麼問題來了,有精神病史也能考駕照?

  《機動車駕駛證申領和使用規定》(簡稱123號令)明確規定,有器質性心臟病、癲癇病、美尼爾氏症、眩暈症、癔病、震顫麻痹、精神病、痴呆以及影響肢體活動的神經系統疾病等妨礙安全駕駛疾病的,不得申請機動車駕駛證。但事實上,駕考學員體檢大多隻檢查身高、視力、色盲等內容,其他病史並不問及,而是讓體檢者自行申告。123號令對此亦有規定,“申請辦理機動車駕駛證業務的人,應當如實向車輛管理所提交規定的材料,如實申告規定的事項,並對其申請材料實質內容的真實性負責。”這裏面“如實”只能寄希望駕考學員的誠信和自覺。

  如果説,駕考時王季進已經有精神疾病,那麼當時他就是故意隱瞞。如果是取得駕照後患病,123號令規定,對機動車駕駛員身體條件發生變化,不適合駕駛機動車的,應當在三十日內到機動車駕駛證核發地車輛管理所申請註銷。

  有關專家建議,交警部門、駕校、醫療衞生機構可以搭建精神病人信息庫,從源頭上杜絕精神疾病及不符合機動車駕駛證申請條件者申請駕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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