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有媒體報道:2015年以來,北京數十位老人陸續遭遇“以房養老”騙局。這種所謂的“以房養老”的理財形式,號稱完全沒風險,只要把手裏的房子抵押借款3個月,就能獲得每月10%到15%的高息,到期還能全額返還本金。然而數月後,不僅承諾的利息不見蹤影,老人的房子也被抵押借款的“銀主”憑藉老人簽字的公證材料以低價賣出,過户給他人。
涉案的30多位老人都在公證處辦理了類似的公證手續,“老年人在公證處籤的主要是兩份文書,第一個就是關於借款合同具有強制執行力的債權公證文書,大概意思就是這個借款合同一旦逾期,可以不經過法院訴訟,只要憑藉這樣的公證書,就可以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可以執行你的財產。第二個公證的是關於一個委託書,委託中間人授權他所有關於處理房產的一切權利,包括抵押、出售、變更登記,甚至細化到更改網籤密碼決定價款,這些所有和房子有關的所有權利全部授權給這個中間人。”
對於案件中的公證處是否應當承擔法律責任,要分析公證機構及相關公證行為是否合法合規。公證程序經由當事人的申請而啓動,受理需要滿足嚴格條件。並且公證機構在受理申請後,需要對當事人申請公證的事項以及有關證明材料等,從事實與法律兩個方面進行審查和核實的行為。公證書內容違法或者與事實不符的,公證機關應當撤銷並予以公告,該公證書自始無效。《公證法》還規定:公證機構及其公證員因過錯給當事人、利害關係人造成損失的,由公證機構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公證機關賠償後,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公證員追償。
從報道的情況來看,大量類似權利義務關係不對等、當事人雙方不對等的公證,無論從事實還是情理來看,公證處都存在不作為的過失。在實施法律審查與核實階段,沒有盡到法定職責,嚴重損害了部分當事人與利害關係人的合法權益,損害了公證機構的公信力與法律秩序,應依法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