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房產登記時説了這句話 新房被法院判定拍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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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為家裏最重要的資產之一,人們在做房產登記時一定要慎重,考慮清楚署名可能給房產帶來的各種影響……順德樂從的姚某夫婦於1997年出資建設了一套自建房,並與兒女一直居住至今。然而因為他當年辦房產登記時,隨意説了句“户口簿上名字都行”,如今房子面臨被拍賣……

  姚某夫婦:

  建房時兒子16歲,他們才是所有權人

  在這起案件中,被告之一的阿標是姚某夫婦的兒子。姚某夫婦稱,1997年6月到1998年1月期間,他們夫婦二人出資建設了佛山市順德區樂從平步環村北路一套房屋。房屋建成後,原告一家四口人包括兩原告和兒女阿標(化名)、阿興(化名)一直在涉案房屋居住至今。

  2000年6月,村委會工作人員為全村所有新建房屋住户統一辦理產權證明,辦證的表格是村委會工作人員代為填寫的,涉案房屋的產權人本應填寫為原告姚某,但不知什麼原因被寫成了阿標,故涉案房屋的房產證被誤登記為阿標,但兩原告及被告阿標對此情況一直不知情,直至2016年4月25日,原告因故瞭解到涉案房屋的產權登記在阿標名下,向村委會了解情況才知道產權證登記錯誤。

  兩原告認為,涉案房屋是兩原告出資建設的,兩原告才是涉案房屋的所有權人,應將房屋產權人變更登記為兩原告。其理由為阿標於1981年出生,建房時才16歲且在讀書,沒有收入且沒有能力出資9萬元建房;同時,村委會工作人員辦理房產登記手續時,兩原告及阿標均不在場,也沒有簽寫任何字據,兩原告沒有同意將涉案房屋產權所有人登記為阿標。

  為此,姚某夫婦請求法院判令確認他們夫婦二人為涉案房屋的所有權人,並判決停止對涉案房產的拍賣,判令阿標協助將該房產的名字變更登記為自己二人。

  登記時姚某稱“户口簿上名字都行”

  對姚某夫婦所述,被告阿標表示是事實,涉案房屋是原告姚某所建,同意兩原告的訴訟請求。另兩名被告招商銀行、華融資產管理公司經順德法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法院視其為放棄抗辯及舉證、質證的權利。?

  訴訟中,本案當事人圍繞訴訟請求依法提交了證據,法院也組織當事人進行了證據交換和質證。順德法院經審理後認定事實如下:位於佛山市順德區樂從鎮平步環村北路的涉案房屋現登記於被告阿標名下。該房屋確為1996年至1997年間兩原告出資建成。

  阿標涉及招商銀行、華融資產管理公司分別申請執行的兩起金融借款合同糾紛案,在執行過程中,順德法院查封了涉案房屋並擬對涉案房屋進行評估拍賣。因此,兩原告就涉案房屋被執行提出了執行異議,請求停止對涉案房屋的執行。法院作出的執行裁定書曾駁回了兩原告的異議請求,因此原告提起本案訴訟。

  庭審中,原告姚某説,2000年村委會統一辦理房產登記時,村大隊工作人員有詢問過原告的意見涉案房屋登記在誰的名下,姚某表示户口簿上的名字都行,村大隊的工作人員説那就寫原告兒子即被告阿標的名字,原告當時表示同意。另外,姚某還提到其在2001年收到涉案房屋的房產證時,就知道房產證的登記產權人為被告阿標,且房產證一直由其保管。

  順德法院:

  駁回訴訟請求,還要負擔受理費

  順德法院經審理後提出,在庭審中原告姚某自認當年辦理產權登記時村大隊的工作人員曾徵詢其意見,並經其同意將涉案房屋的產權人登記為被告阿標。顯然,將涉案房屋的產權人登記為被告阿標,是兩原告的真實意思表示。

  因此,法院認為,兩原告在被告阿標因負債被執行的情況下提出主張涉案房屋的所有權不但於法無據,且有違誠實信用,法院不予支持。同時,涉案房屋登記在被告阿標名下,兩原告無提供有力證據否定不動產登記簿證明力,被告阿標是兩起執行案的被執行人,申請執行人有權申請法院對被執行人名下的財產採取強制執行措施,因此,兩原告訴請排除對涉案房屋的執行,理由也不充分,法院不予支持。最終,法院駁回了姚某夫婦的全部訴訟請求,案件的受理費也全部由原告負擔。

  房子登記在孩子名下?

  隱患很多!

  如今,很多家長在購置房產時,因各種原因將房產直接登記在未成年子女名下。在父母看來,“娃娃房”的好處很多,可以規避税費、規避家庭破產風險、提前為孩子準備婚前財產等等。

  不過,我們有必要提醒這些“用心良苦”的家長們,你們只想到了“娃娃房”的利,卻沒意識到它的弊。

  為什麼大家都想把房子放到孩子名下?

  規避税費

  將房子直接登記在未成年子女名下,相比贈予、繼承等既省錢又方便,能省下不少税費,還不用擔心將來會徵收遺產税;

  規避家庭破產風險,為自己和孩子都留條後路

  有些家長從事商業經營活動,在經營良好時提前策劃,以孩子名義購置房產,如果面臨生意失敗,資不抵債等風險,還能給自己保留一部分東山再起的資本,為自己和孩子都留條後路。

  夫妻感情出現危機,從保護子女權益出發,把房產登記在子女名下

  夫妻之間產生矛盾時往往互不相讓,誰也不願在財產上吃虧,此時有些夫妻會共同出於對子女的愛護,協商將房產登記在子女名下。

  提前為孩子準備婚前財產,不用擔心其婚後被配偶分割

  但是,這樣做卻存在各種風險隱患!!!

  往下看!

  一、買房不能貸款

  如果買賣合同約定房屋的購買方是未成年人一人,則該房屋買賣不能申請銀行貸款,只能一次性付清房款。

  二、孩子獨立買房時可能多付首付

  如果孩子和父母沒有共有房產,即父母房產證上沒有孩子的名字,那麼孩子成年後購買首套房時,按照政策首付三成,並可享受首套優惠房貸利率。如果孩子在限購政策出台前、在未成年時和父母共有房產不超過2套,根據政策,成年後可獨立購買1套住房。

  三、父母不能隨意處置房屋,確需處置時手續麻煩

  父母不能隨意出售、抵押未成年子女名下的房屋。必須是有利於未成年人的利益,若其出現重大疾病需要錢來治療或生活學習需要等。必須提供監護人簽名保證其具有監護人資格和出售房產是為了未成年人利益的保證書,保證書須經公證處公證。另外,父母出售房產所得款項應全部用於撫養未成年人。否則,日後孩子一旦提出異議,認為父母侵犯其合法權益,父母還要承擔賠償責任。

  四、父母離婚時易出糾紛

  如果夫妻離婚,以未成年孩子名義購置的房產歸屬往往會引起法律糾紛。如果房產不作為共同財產來分割,那麼該房產應屬承擔撫養孩子義務的一方與孩子共同居住,可能會由此引發撫養權爭奪局面。

  五、父母想再收回房屋困難,且無法控制子女成年後擅自處分房產

  如果子女成年後不履行贍養父母的義務,父母想收回房屋將會有很大的法律障礙。實踐中已有子女成年後將房屋出賣,不讓其父母居住的情況發生。之前在一起離婚案件中:張先生未成年時,其父母即以其名義購置了房產,張先生成年成家後瞞着父母將房產加上了妻子的名字,當其婚姻觸礁離婚時,妻子根據約定分得了50%的產權,張先生的父母為此深受打擊,悔不當初。

  六、孩子如婚後發生意外,配偶有權繼承婚前財產

  如果孩子在婚後不幸去世,其配偶、孩子和父母同為第一順序繼承人,有權繼承逝者的所有財產,包括婚前財產。這意味着,如果孩子在未成年時和父母共有房產,孩子名下的房產也將作為遺產分割和繼承。

  那如何規避這種風險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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