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話題第3880期:挨一針索賠30萬歐元,天價索賠在中國為啥行不通?

  導語

  據遼瀋晚報報道,長期旅居英國,曾在瀋陽市某醫院看病的女病人孫某,因被護士遺落在椅子上的針頭扎傷而大鬧醫院,並提出索賠30萬歐元。但經過最終協商,醫院只同意出資500元供孫某前往市內三甲醫院檢查。30萬歐元VS500元人民幣的對比特別扎眼,尤其是最近美聯航與受害者達成高額和解的背景下。有評論認為這反映了“天價索賠”“懲罰性賠償”在中國的“水土不服”。…[詳細]

  要點速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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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賠償500元的檢查費,醫院根本不會肉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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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但在現有的環境下,法院幾乎不會支持天價索賠主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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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對“懲罰性賠償”的適用是要慎重,但也要正視其補償、懲處、預防的功能。

  對醫院來説,500元的檢查費起不到任何懲罰作用

  一看到孫某索賠30萬歐元,人們就會不由自主地想到“天價索賠”。在很多人看來,孫某這是在趁機訛一筆。就連本應客觀報道的遼瀋晚報也對索賠額度做出了否定評價――“面對孫某提出的不合理賠償要求”。

  30萬歐元是否是合理的賠償要求,暫且不談。但醫院的過錯不是能輕描淡寫一筆帶過的。由於職業的專業性和特殊性,醫護人員被要求具備高度的注意義務。而把具有潛在高風險的針筒遺落在任何一位患者可能坐的椅子上,是明顯的失職,有違醫務人員的操作規範和職業倫理。受害者孫某,也因為醫護人員的疏忽,不得不承擔可能存在的感染風險和精神壓力。

  而只賠償500元的檢查費,無助於醫院“長記性”,難以阻止此類行為的再次發生。而加害人的行為又未達到犯罪的程度,不能通過其它方式對加害人給予嚴厲的懲罰以示預防。總之,500元的檢查費,根本不足以表達對加害方的譴責和經濟威懾。

  一般性損害賠償對加害者很難起到制裁作用時,高額的“懲罰性賠償”是一條路子

  挨一針,只能拿到500元的檢查費,這多少反映了孫某的維權困境。尤其是在與“美聯航暴力驅趕乘客下飛機”事件的最終結果對比後。有傳言稱:雙方最終以1.4億美元達成庭外和解。不少分析認為,如果金額屬實,受害者陶大衞(音譯)能拿到鉅額賠償,要歸功於“懲罰性賠償制度”。

  一般損害賠償只具有補償性,實際上是以同等數額的財產購回給他人造成的損害。而懲罰性賠償(又稱示範性賠償或報復性賠償),是指由法庭所作出的賠償數額超出實際損害數額的賠償,目的並非填補受害人的損失,而在於懲罰和制裁加害人的嚴重過錯行為,起到預防功能,使案件中的特定加害人和潛在加害人不敢再繼續或重複不法行為。

  最令人津津樂道的案例就是“麥當勞咖啡燙傷案”,一美國老太太被麥當勞的熱咖啡燙傷,調查發現麥當勞其實是“慣犯”,長期忽視消費者安全。一審麥當勞因態度惡劣被處以懲罰性賠償270萬美元,二審降低到60餘萬美元。最終雙方達成庭外和解,麥當勞支付原告60餘萬美元,附加條件是原告保持沉默,不得披露和解內幕。

今日話題第3880期:挨一針索賠30萬歐元,天價索賠在中國為啥行不通?

  受害人斯黛拉・莉柏克

  中國也有懲罰性賠償制度。1993年頒佈的《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以下簡稱《消法》),首次以特別法的形式確定了懲罰性賠償制度。該法第49條規定:“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的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一倍。”2010年的新《消法》則將對經營者欺詐行為的懲罰性賠償提高至三倍,同時把人身損害懲罰性賠償條款寫入法條。

  2010年7月1日起實施的《侵權責任法》,確立了懲罰性賠償原則,這在當時被認為是一個不小的進步。

  《侵權責任法》第49條、第57條的規定。

  但是天價索賠的主張,在中國的司法環境幾乎不會得到支持

  有賴於“懲罰性賠償制度”,被暴力拖拽的陶大衞得以抗衡巨無霸美聯航,讓美聯航吃到了苦頭,維護了自己的權益,某種程度上甚至保護了全美消費者的利益。這就是“懲罰性賠償”的隱含意義――通過對被侵權人提供較充分的補償,鼓勵消費者同欺詐行為和侵權行為作鬥爭,以維護全體消費者的共同利益不受侵犯。

  惡搞美聯航,網友創作。

  換一個語境,如果受害人孫某起訴醫院,法院會適用懲罰性賠償來保護她的權益嗎?

  答案是幾乎不會。理論界對醫患法律關係能否適用《消法》第49條的規定一直爭議不斷,核心爭議在於患者是否屬於消費者、醫院屬不屬於經營者。而《侵權責任法》第47條所規定的適用懲罰性賠償的要件包括造成損害後果。在具體適用損害性賠償時,受害人必須證明損害已經實際發生,而且損害與行為人行為之間存在因果關係。如果孫某最終健康狀況無虞,就沒有實際的損害結果。

  而根據過去針對侵權行為的起訴經驗,司法機關一般僅支持補償性賠償。迄今為止,司法機關並沒有判決出“天價”的懲罰性賠償案。

  導致這種現狀的原因有許多。比如有不同法律體系的衝突。中國是大陸法系國家,原則上並不適用“懲罰性賠償”,因為其背離了損害填補的基本原理。長久以來,有一種觀點認為:侵權行為的受害者固然需要同情,但也應該盡力避免其“不當得利”,否則既導致了新的不公平,也很難防止別有用心者去刻意追求高額賠償。

  也有國情的原因。懲罰性賠償在侵權領域、消費者權益保護領域適用時,很多時候被告是政府機關、事業單位、納税大户企業,至於具體賠償幾倍,法律通常沒有規定得很細緻(如《侵權責任法》),這時就要由法院通過自由裁量去決定。法院出於政治和經濟上的考量,通常會就低不就高。更極端的情況是,個別消費者提出天價賠償,甚至會被一些地方認定為“敲詐勒索”,身陷囹圄。而在諸如食藥領域裏的大規模侵權事件中,支持天價索賠可能會引發連鎖反應,法院就更不會去冒險。

  中國的消費者不是太強勢,而是太弱勢了

  不得不説,“懲罰性賠償”在英美法中也一種頗具爭議的民事損害賠償制度。上世紀80年代中期以後,美國還曾掀起一場對懲罰性賠償的批評運動,針對懲罰性賠償的適用也受到嚴格限制。

  但對中國的消費者、被侵權人來説,法律救濟的渠道不是太多,而是太少;維權的成本不是太低,而是太高。不痛不癢的懲罰已經難以刺痛不負責任的經營者、不良商家,而懲罰性賠償恰恰可以表達對加害人的譴責和經濟威懾,給予受害人撫慰,從而實現社會公平正義。在食藥等侵權事件多發領域,還能有效對潛在的加害人形成震懾。

  曾經被視為進步的懲罰性賠償機制,還只是沉默的法條,在司法實踐中幾乎從未操作過。什麼時候才能邁出第一步呢?

  結語

  對英美“懲罰性賠償制度”的追捧,未嘗不是中國消費者在“借他人酒杯,澆自己胸中塊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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