封面新聞記者 滕晗
近日,《市場主體登記管理條例》(《條例》)公佈。8月25日,在國新辦舉行的國務院政策例行吹風會上,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登記註冊局局長楊紅燦表示,《條例》優化普通註銷登記程序。規定個體工商户等無需清算的市場主體,可以直接向登記機關辦理註銷登記。
據悉,《條例》是我國制定出台的第一部統一規範各類市場主體登記管理的行政法規,對各單行法律法規中關於市場主體登記管理的相關制度進行了優化和統一,確立了我國市場主體登記管理的基礎性制度。
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登記註冊局局長楊紅燦(圖片來源:國新網)
楊紅燦表示,在市場主體退出方面,《條例》最大程度地解決市場主體反映的“註銷難”問題。一是優化普通註銷登記程序。《公司法》等各類市場主體的實體法對普通註銷程序都有了明確規定,《條例》在條款方面積極做好與這些實體法規定的銜接,並進一步優化註銷登記流程。對個體工商户等無需清算的市場主體,可以直接向登記機關辦理註銷登記;對於公司、合夥企業等需要清算的市場主體,應當在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向社會公告清算組成員、清算組負責人名單等信息。
二是明確簡易註銷程序規定。《條例》明確未發生債權債務或者已將債權債務清償完結的市場主體,在全體投資人書面承諾後,可以自主選擇通過簡易註銷程序退出市場。市場主體選擇簡易註銷程序退出市場,需要通過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向社會公示二十日,公示期內無異議的,可以辦理註銷登記;個體工商户選擇簡易註銷程序註銷的,無需公示,由登記機關將相關信息推送至税務等有關部門,有關部門十日內無異議的,可以直接辦理註銷登記。
值得關注的是,《條例》對加強註銷工作政府與法院聯動作出規定,即“府院聯動”,人民法院裁定強制清算或者裁定宣告破產的市場主體,有關清算組、破產管理人可以直接向登記機關申請辦理註銷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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