楠木軒

今日答疑:發票丟失怎麼辦?看這一篇就夠了!

由 合永順 發佈於 綜合

本文就發票丟失處理的最新規定,總結了六個問題。


01

受票方丟失已開具的電子專票後應當如何處理?


受票方如丟失或損毀已開具的電子專票,可以根據發票代碼、發票號碼、開票日期、開具金額(不含税)等信息,在全國增值税發票查驗平台查驗通過後,下載電子專票。如不掌握相關信息,也可以向開票方重新索取原電子專票。


依據:《國家税務總局關於在新辦納税人中實行增值税專用發票電子化有關事項的公告》(國家税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22號)


02

發票丟失了,需要登報聲明作廢嗎?


不需要。


依據:《國家税務總局關於公佈取消一批税務證明事項以及廢止和修改部分規章規範性文件的決定》(國家税務總局令第48號)附件1《取消的税務證明事項目錄》第一項,取消後的辦理方式為不再提交,取消登報要求。


03

發票丟失會被處罰嗎?


可以處罰。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第三十五條第九項規定:“違反本辦法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税務機關責令改正,可以處1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九)未按照規定存放和保管發票的。”


辦法第三十六條規定:“跨規定的使用區域攜帶、郵寄、運輸空白髮票,以及攜帶、郵寄或者運輸空白髮票出入境的,由税務機關責令改正,可以處1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丟失發票或者擅自損毀發票的,依照前款規定處罰。”


根據上述規定,發票丟失由税務機關責令改正,可以處1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具體處罰金額還需結合本省的《税務行政處罰裁量基準》作出。


參考:某省的《税務行政處罰裁量基準》:

1.涉案發票在10份以下的,可以處2000元以下的罰款。

2.涉案發票在10份以上25份以下的,可以處2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

3.涉案發票在25份以上的,或在5年內有兩次以上該行為的,或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相關案例:

2018年6月,新三板掛牌公司深圳市易騰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易騰達公司)向客户銷售模組一批,並開具增值税專用發票(發票聯、抵扣聯)108份,但因客户保管不善,將發票全部遺失,由易騰達公司向税務局申請補辦。主管税務機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決定對易騰達公司處罰人民幣10000元整。

案例來源:2018年9月7日,《深圳市中易騰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關於公司收到税務行政處罰事項告知書的公告》


04
增值税專用發票或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丟失了,如何抵扣進項、申請退税或記賬?


由於當前税務已經實現增值税專用發票及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報税信息的共享共用,根據《國家税務總局關於增值税發票綜合服務平台等事項的公告》(國家税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1號)規定,納税人丟失發票的發票聯、抵扣聯後,已無需前往税務機關申請開具《丟失增值税專用發票已報税證明單》,可憑相應發票的其他基本聯次複印件,作為增值税進項税額的抵扣憑證、退税憑證或記賬憑證。


(一)丟失抵扣聯

第二聯為抵扣聯,是購買方扣税憑證。納税人丟失已開具增值税專用發票或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的抵扣聯,可憑相應發票的發票聯複印件,作為增值税進項税額的抵扣憑證或退税憑證。


(二)丟失發票聯

第三聯為發票聯,是購買方記賬憑證。納税人丟失已開具增值税專用發票或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的發票聯,可憑相應發票的抵扣聯複印件,作為記賬憑證。


(三)發票聯和抵扣聯都丟失

納税人同時丟失已開具增值税專用發票或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的發票聯和抵扣聯,可憑加蓋銷售方發票專用章的相應發票記賬聯複印件,作為增值税進項税額的抵扣憑證、退税憑證或記賬憑證。


(四)丟失記賬聯

第一聯為記賬聯,是銷售方記賬憑證,未有作出規定,根據相關文件精神,可使用其他聯次的複印件,作為記賬憑證,個人理解也可以直接入賬,比照。


05

丟失普通發票應如何入賬?


(一)機動車銷售發票


2021年5月1日前,根據《國家税務總局關於消費者丟失機動車銷售發票處理問題的批覆》(國税函〔2006〕227號)規定:鑑於車主申報繳納車輛購置税時需要報送《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報税聯),辦理機動車登記時需要報送《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註冊登記聯),因此,當消費者丟失機動車銷售發票後,可採取重新補開機動車銷售發票的方法解決。


具體程序為:

(1)丟失機動車銷售發票的消費者到機動車銷售單位取得銷售統一發票存根聯複印件(加蓋銷售單位發票專用章或財務專用章);

(2)到機動車銷售方所在地主管税務機關蓋章確認並登記備案;

(3)由機動車銷售單位重新開具與原銷售發票存根聯內容一致的機動車銷售發票。消費者憑重新開具的機動車銷售發票辦理相關手續。


2021年5月1日起,根據關於發佈《機動車發票使用辦法》的公告(國家税務總局 工業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公告2020年第23號),消費者丟失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無法辦理車輛購置税納税申報或者機動車註冊登記的,應向銷售方申請重新開具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銷售方核對消費者相關信息後,先開具紅字發票,再重新開具與原藍字發票存根聯內容一致的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


(二)其他普通發票


1.丟失記賬聯

普通發票第一聯為記賬聯,是銷售方記賬憑證,應取得發票聯的複印件,由原件保存單位或者個人在複製件上註明“與原件核對無誤,原件存於我處”,並由提供人簽章。


2.丟失發票聯

普通發票第二聯為發票聯,是購買方記賬憑證,可以參考《財政部關於印發<會計基礎工作規範>的通知》(財會字〔1996〕19號)第五十五條規定:“會計機構、會計人員要妥善保管會計憑證。……(五)從外單位取得的原始憑證如有遺失,應當取得原開出單位蓋有公章的證明,並註明原來憑證的號碼、金額和內容等,由(高會評審業績找林老師13711174084一次拿證)經辦單位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和單位領導人批准後,才能代作原始憑證。如果確實無法取得證明的,如火車、輪船、飛機票等憑證,由當事人寫出詳細情況,由經辦單位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和單位領導人批准後,代作原始憑證。”,購買方取得開票方有效證明後用記賬聯發票複印件入賬,複印件上由原件保存單位或者個人在複製件上註明“與原件核對無誤,原件存於我處”,並由提供人簽章。


對丟失普通發票如何入帳,目前各省的規定不完全一致,如《河北省國家税務局關於印發<增值税普通發票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冀國税發〔2007〕156號)第十七條規定,對丟失已開具的增值税普通發票,購買方可憑銷售方主管國税機關開具的《丟失增值税普通發票已報税證明單》(附件5)和記賬聯複印件到購買方主管國税機關驗證相符後,憑記賬聯複印件及《驗證結果通知書》作為記賬憑證。因此具體請諮詢當地主管税務機關。


06發票丟失可以通過電子税務局報告嗎?


各地的執行口徑可能有所區別,以河北省電子税務局填報流程為例:


第一步:在“我要辦税”模塊選擇“綜合信息報告”


第二步:選擇“特定涉税信息報告”


第三步:選擇“發票遺失、毀損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