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14日,上海寶山法院對一起離婚後探望權的強制執行案中被執行人李先生髮出了寶山區首份《家庭教育令》。周女士因與李先生感情不和訴訟離婚,經調解,雙方所生之子隨李先生共同生活,周女士有權每週六探望一次。後李先生未能按照調解書內容履行協助探望義務,周女士先後8次向上海寶山法院申請執行。寶山法院向李先生出具了《家庭教育令》,責令李先生應當關注未成年人小東的生理、心理、智力發展狀況,在不影響小東學習、生活的情況下,履行母親周女士探望婚生子小東的協助義務,並和周女士相互配合履行家庭教育責任,共同促進未成年人小東的健康成長。
正如報道所指出的那樣,向當事人發出《家庭教育令》尚屬法院的最新工作模式。而在當前部分監護人無視未成年子女健康成長,互相爭奪監護權的背景下,這一做法顯然值得更多家長深思。
將子女當作私人財產,防範子女接觸對方的做法,既侵害對方的監護權和探望權,又嚴重侵犯未成年子女的身心健康。根據《民法典》,父母與子女間的關係,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離婚後,子女無論由父或者母直接撫養,仍是父母雙方的子女,父母對於子女仍有撫養、教育、保護的權利和義務,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
由上可知,父母不因離婚而喪失對未成年子女的監護教育權利,同時,更不能因為離婚而豁免對未成年子女的監護教育義務。即無論未成年子女隨哪方生活,另一方都有監護、教育、撫養的權利和義務。這既符合世界各國的通行做法,也有利於未成年人權益最大化。
離婚會對未成年子女造成一定影響,各方再不正確行使教育義務,無異於二次傷害,而作為司法機關的人民法院顯然應當向這一現象説不。如根據《家庭教育促進法》,法院在辦理案件過程中,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不正確實施家庭教育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權益的,根據情況對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予以訓誡,並可以責令其接受家庭教育指導。
而且,根據《民事訴訟法》等規定,《家庭教育令》屬於裁判文書,如果當事人拒不履行的,法院有權視情節輕重對行為人予以訓誡、列入失信人名單、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説到底,處罰當事人不是司法機關的本意,《家庭教育令》的最大意義在於傳導一種價值導向和教育理念,即父母不能因為離婚或者其他原因而將未成年子女作為“互鬥工具”,更不能遷怒於未成年子女。惟有正視現實,正確對待子女的教育問題,才能讓子女健康快樂成長,不受父母離婚的不當影響。
(作者 史洪舉,摘自 “光明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