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22年7月 ,王某與戴某經媒人介紹相識。2022年9月,雙方按當地農村習俗舉行了訂婚儀式,婚書約定男方支付女方聘金禮219999元,當日,王某向戴某支付100000元聘金。
訂婚當天,王某將戴某接回家中共同生活了3天,後雙方一同乘車去泉州工作,但到泉州後雙方未再同居,又因婚姻及生育觀念不同感情破裂,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亦未生育子女,王某遂將戴某訴至法院,要求對方全額返還彩禮。
裁判理由及結果
長汀法院經審理查明後認為,雙方從相識到訂婚僅兩個月,彼此雙方缺乏深入瞭解,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也未共同生活,且戴某表示同意退婚並返還部分彩禮,故對王某關於返還彩禮之訴請,予以支持,但返還數額應根據庭審查明事實並結合本地風俗酌情確定。考慮雙方確已按當地農村習俗舉辦了訂婚儀式,宴請親朋好友,並同居三天,現退婚勢必對戴某造成一定負面影響,綜合考慮雙方的實際情況及本地風俗習慣,法院酌定判決戴某返還彩禮80000元。
法官説法
彩禮是以締結婚姻關係共同生活為目的,男女一方向另一方給付一定數量的財物或者金錢,是一種以將來締結婚姻為條件的贈與行為。符合《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規定情形(即:1、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2、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3、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適用前款第2項、第3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的,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應當予以支持。但返還數額應結合雙方共同生活時間長短、彩禮數額、未登記(未共同生活)的原因或過錯、是否按習俗置辦酒席、是否懷孕等多種因素綜合考慮。
【來源:長汀縣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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