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9日,最高檢舉行“積極適用違法所得沒收程序,促進反腐敗國際追逃追贓”新聞發佈會,通報全國檢察機關適用違法所得沒收特別程序辦理職務犯罪案件情況,發佈最高檢第三十二批指導性案例,並回答記者提問。
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委員會委員、第三檢察廳廳長史衞忠通報案例基本情況:
(一)白靜貪污違法所得沒收案。白靜夥同樊某某(另案處理)共同實施貪污犯罪,白靜逃匿境外,監察機關以涉嫌貪污罪對其立案調查,並針對涉案11套房產和部分銀行資金提出沒收違法所得意見。檢察機關審查認為,其中2套房產和銀行資金沒有達到相應證明標準,經商監察機關同意,對其他9套房產提出沒收申請。法院經審理採納了檢察機關的意見,取得良好效果。
(二)彭旭峯受賄,賈斯語受賄、洗錢違法所得沒收案。彭旭峯單獨或者夥同妻子賈斯語及弟弟彭某一等人受賄共計摺合人民幣2.3億餘元和美元12萬元。除安排彭某一在國內購買房產、借給他人使用外,彭旭峯和賈斯語還安排彭某一通過地下錢莊把大量贓款轉移至境外,用於在4個國家購買房產、國債以及辦理移民等。檢察機關充分發揮職能作用,及時提出補證清單,完善固定相關證據。經審查研究,對其在境外的涉案房產及有關聯的境內財產,一併納入違法所得沒收程序申請沒收。人民法院作出裁定後,得到相關國家的承認和執行。
(三)黃豔蘭貪污違法所得沒收案。黃豔蘭使用貪污犯罪所得贓款,以全額付款或向銀行按揭貸款方式購買大量房產。為隱匿房產及避免因債務糾紛被法院查封,其將涉案房產分別登記在自己親屬和朋友名下。在法院審理過程中,黃豔蘭親屬和朋友對檢察機關沒收申請提出異議,對自己名下財產主張權利,檢察機關在庭審中針對異議重點舉證、質證和答辯,有效反駁其無理要求。同時,三家辦理抵押按揭貸款的銀行提出對涉案房產享有抵押擔保債權,申請優先受償,檢察機關審查認為其對擔保財產系違法所得不知情,依法應當認定為善意第三方,對其主張的合法權益應當予以保護。法院對檢察機關意見均予以採納。
(四)任潤厚受賄、鉅額財產來源不明違法所得沒收案。任潤厚在立案前死亡,檢察機關依法適用違法所得沒收程序。鑑於任潤厚已經死亡,不能對其鉅額財產來源作出説明,檢察機關向其近親屬以及相關利害關係人進行調查,由其對財產來源予以説明,對近親屬以及相關利害關係人不能説明來源,或經查證其説明的來源不屬實的,依法認定為違法所得予以申請沒收。該案依法凍結的賬户中,原有本金產生一百六十餘萬元孳息,因涉及百餘筆存款,且期限、利率各不相同,難以確定違法所得孳息。檢察機關研究提出,可以按全案違法所得與合法財產的比例,確定違法所得孳息數額。法院經審理採納檢察機關意見。
來源:央視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