紀檢監察機關在審查調查過程中形成的辨認筆錄是在審查調查人員的主持下,由被審查調查人、證人對涉案人員、物品、文件等進行辨認時,記載辨認情況和結果的文字記錄。辨認筆錄對於確定審查調查方向、印證其他證據、查明案件事實具有重要意義。筆者結合審理部門的實踐經驗,針對辨認筆錄製作過程中存在的共性問題,談談對辨認筆錄審核把關時需要注意的地方。
辨認筆錄中的常見問題
一是辨認筆錄製作不規範。有的應當辨認的沒有組織辨認;有的審查調查人員混淆辨認和訊問程序,在訊問中簡單出示證據給被審查調查人辨認,並將辨認結果以問答的形式記錄下來;有的辨認筆錄沒有寫明辨認起止時間,缺少審查調查人員簽字;有的只記載辨認結果,不記載辨認過程,涉及辨認人如何識別出辨認對象,在什麼地點進行辨認,辨認物品名稱、數量等沒有記錄;有的只有文字內容,沒有附辨認對象的照片或錄像資料。這些都會降低辨認筆錄的證明力,影響事實的認定。
二是辨認存在明顯暗示。辨認前通過訊問、詢問或談話工作讓辨認人供述、陳述辨認對象的詳細特徵是體現辨認結果客觀真實性的程序保障措施。而實踐中有的卻先讓被審查調查人或證人進行辨認,再進行訊問、詢問,這種辨認結果與案件無法建立可靠的關聯性,辨認結果的真實性存疑;有的被審查調查人已經無法説清物品特徵,仍讓其辨認,並且辨認出物品,這種有明顯暗示或指認嫌疑的辨認結果不能作為定案根據。
三是混雜辨認不符合要求。在組織辨認過程中,有的審查調查人員只追求數量滿足法律規定,而沒有結合辨認對象的特徵選擇陪襯客體。如組織對涉案50克金條的辨認過程中,選擇100克金條和200克金條作為陪襯物品,即便辨認人順利辨認出涉案的50克金條,該辨認結果也不能作為定案根據使用。還有的選擇陪襯人員時,年齡相差懸殊,相貌特徵差距太大;有的陪襯物品照片大小不同,放置方向不同,有的帶有編號,有的沒有編號,有的帶包裝,有的沒有包裝,導致混雜辨認因缺乏相似度或者相似程度懸殊,大大降低辨認結果的真實性,甚至會影響其結論的證據能力。
四是違反單獨辨認原則。有些情況下,即使辨認人記憶中的信息是正確的,但由於辨認組織者採取了不規範、不科學的行為,導致辨認結果無法被採信。如有的審查調查人員雖然對被審查調查人和證人單獨開展辨認,但卻將辨認結果告知對方或者在筆錄中出示給對方,使辨認人相互影響;還有的讓被審查調查人同時對兩個辨認客體進行辨認,這會影響辨認人的認知能力,導致辨認結果失去準確性。
審核辨認筆錄需要注意的五個方面
一是審核辨認人是否具備辨認能力。通過審核訊問、詢問、談話筆錄和搜查筆錄、扣押物品清單等證據,確認辨認人是否為知道、瞭解案件某一過程的相關人員,辨認人對相關人員和物品的具體特徵描述是否清晰明確,進而判斷辨認人是否具備辨認能力。一般情況下,辨認人對辨認對象描述得越詳細、準確,與其他證據印證程度越高,辨認結果存在偏差的可能性就越低,辨認結果也就越可靠。反之,其可靠性則越低。對於不易辨識的物品或者難以找到相似物,而辨認人能夠辨認出來的,在筆錄中必須對物品的特徵作出描述,以解釋辨認的合理性。在本人已經無法説明人物或物品特徵,不具備辨認條件的情況下,一般不再組織辨認。
二是審核辨認對象是否符合要求。為保證辨認工作客觀有效,辨認對象應當混雜在特徵相類似的其他對象中。這裏需要注意以下三點:第一,審核物品是否為實物。在辨認物品時,一般應辨認實物,如被辨認的實物系名貴字畫等貴重物品,或者存在不便搬運等情況的,也可以對實物照片進行辨認,實物照片必須清晰可辨。第二,審核物品是種類物還是特定物。對於除了原有的品類特徵外並無其他明顯特徵的,如同一型號手機、同一品牌香煙、錢幣等種類物,以及難以找到相似物品的特定物,可將該物品照片交由本人進行確認並在照片上簽字。第三,審核陪襯人員和照片是否符合法律規定。一般情況下,在辨認相關人員時,被辨認的人數不得少於7人,照片不得少於10張;辨認物品時,同類物品不得少於5件,照片不得少於5張。同一辨認人對於同一案件有關的辨認對象進行多組辨認的,不得重複使用陪襯照片或陪襯人。
三是審核辨認程序是否規範。辨認應當嚴格依照法定程序,這裏需要注意以下三點:第一,審核辨認前是否有責任告知。在辨認前應當告知辨認人故意虛假辨認應負的黨紀政務及法律責任。第二,審核辨認筆錄內容是否翔實。辨認筆錄應當反映整個辨認過程的全貌,但並不需要交代案情。關鍵性事項如辨認人的基本情況、辨認對象的情況、所要辨認的事實及目的、辨認過程、辨認結果等必須寫明,辨認人在辨認過程中的神態變化及反常表現也應記載清楚。第三,審核辨認筆錄製作過程是否合法。如執行辨認的審查調查人員是否為兩人以上,審查調查人員是否在辨認前向辨認人展示辨認對象及其影像資料,辨認是否個別進行,是否有向辨認人提供暗示等違法行為。
四是審核辨認結果是否明確真實。作為證據使用的辨認筆錄應當客觀、全面、準確、清晰地記載辨認結果。這裏需要注意以下三點:第一,審核辨認結果是否明確。如辨認人進行辨認時,應當在辨認筆錄結論處或對應的實物照片上註明“經過辨認,照片×號,就是××年×月×日我在××處收受××所送的××”,並簽寫姓名、日期;辨認材料應附在相應辨認筆錄後面。第二,審核辨認筆錄是否體現辨認人的真實意思表示。經偽造、篡改,違背辨認人真實意思表示的辨認筆錄是不能作為證據採信的。第三,審核是否有必要重新辨認。一般情況下,辨認人在第一次沒有辨認出辨認對象或者辨認結果與其他證據矛盾時,原則上應當禁止重新辨認。確因材料不具備可辨認性需要更換,或因辨認人身體不適等客觀原因,可以重新組織辨認。但需要間隔一定的時間,更換審查調查人員,必要時變換辨認方式等,以消除前次辨認的影響,保證再次辨認的客觀真實性。
五是審核辨認筆錄與其他證據是否矛盾。辨認筆錄必須與其他言詞證據、實物證據相互印證,才能作為定案的依據。這裏需要注意以下三點:第一,着重審核同一事實中不同辨認筆錄之間是否有矛盾,辨認人交代的人員特徵與辨認出的人員或照片是否一致,辨認人描述的物品特徵與扣押物品清單中記載的特徵、物證照片反映的特徵以及辨認出的照片特徵、扣押編號是否一致。第二,注重分析辨認人對辨認結論的解釋,探究其與其他證據的內在邏輯關係,避免簡單採信辨認結果。第三,發現辨認結果與其他證據出現矛盾時,需要審慎分析衝突的原因,對於瑕疵辨認筆錄可以進行補強,對於採用非法手段取得的辨認筆錄,足以嚴重影響司法公正,且審查調查人員無法做出補正或合理解釋的,應當作為非法證據予以排除。(內蒙古自治區紀委監委 馬豔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