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高空拋物、墜物事件頻發,引發市民熱議。
江蘇無錫的蔣某因工作不順心,將水桶、槓鈴、花盆從18樓扔下,砸壞兩輛車。最終法院判處蔣某有期徒刑3年。
上海靜安區的盧某,因在外欠債被家人強制留在家中,一氣之下爬上自家9樓的空調外機,往樓下扔斧頭、花瓶等發泄情緒,砸穿一輛寶馬車引擎蓋以及另一輛寶馬車風擋玻璃。
高空墜物的威力你知道嗎??
《民法典》對高空拋物已有了相應規定
1.事前預防
禁止從建築物中拋擲物品。從建築物中拋擲物品或從建築物上墜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損害的,由侵權人依法承擔侵權責任;
2.明晰責任
經調查難以確定具體侵權人的,除能夠證明自己不是侵權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築物使用人給予賠償,可能加害的建築物使用人補償後,有權向侵權人追償。
3.多方救濟
物業服務企業等建築物管理人應當採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前款規定情形的發生;未採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應當依法承擔未履行安全保障義務的侵權責任。
4.事後查明
發生本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的,公安等機關應當依法及時調查,查清責任人。
注意:明確區分高空拋物與高空墜物行為
故意高空拋物,根據具體情形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故意傷害罪或故意殺人罪論處。
拒絕高空墜物!
捍衞頭頂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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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哈爾濱消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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