救命藥被快遞錯送至別地:人沒了藥還在路上 誰該擔責?
救命藥被快遞錯送至別地:人沒了藥還在路上 誰該擔責?
2017-10-15
騰訊傳媒
在物流業日益發達的今天,越來越多的人開始選擇通過快遞公司寄送物品。但這次,王先生從杭州發往四川的救命藥卻被粗心快遞員送至昆明,快遞送達時間因而被延誤,救命藥也沒真正救命,企鵝問答發起了相關討論,這事誰該擔責呢?
事情是這樣的:10月6日,杭州的王先生接到老家四川閬中的電話,説親戚因腦幹出血、高血壓病在醫院搶救,急需藥品“申捷針”。10月9日,王先生花3200多元買了10支“申捷針”,考慮到是救命藥,當天下午他就選擇了某品牌快遞把藥品送回老家。接單的快遞員承諾4天以內可以送達。
不幸的是,10月13日下午,王先生的親戚被醫院宣佈腦死亡,而快遞還在成都準備發往南充。14日一早,快件才被送到四川南充的集散中心。通過查詢快遞記錄,王先生髮現從杭州發到四川的快遞中途卻去了昆明,後來快遞方面聯繫了王先生,承認是工作上的失誤,對造成的損失也將協商處理。
那麼,由於分揀員工作失誤,而耽誤了配送時間,“救命藥”沒有真正救命。這種情況快遞公司需要承擔責任嗎?企鵝問答請來眾多法律專家和企鵝答主參與了討論,看看大家怎麼説吧。
知識產權法律師:韋喜律師我認為快遞公司需要承擔一定的責任。
王先生之所以選擇通過快遞公司寄送藥品,也是希望快遞公司儘快將藥品送達病人手中,救人性命。
但是由於快遞公司的延誤,從一般的行業角度來看,延誤快遞可以要求賠償。國家郵政局發佈過一份行業標準可做參考,根據《快遞服務》4.4服務時限 快遞服務時限指快遞服務組織從收寄開始,到第一次投遞的時間間隔。 除了與顧客有特殊約定(如偏遠地區)外,服務時限應滿足以下要求: a) 同城快遞服務時限不超過24小時; b) 國內異地快遞服務時限不超過72小時。
那麼快遞公司由於延誤快遞導致的間接後果即病人死亡,快遞公司是否需要賠償呢?
至於這一塊的賠償,需要結合多方面因素認定快遞公司的過錯程度。病人搶救,是否一定需要這種藥,這種藥對於病人的救治究竟有多大的影響,為什麼不通過網絡購買或者其他途徑購買,藥品沒有及時寄到為何病人不及時轉院治療。對於這種救命的藥,王先生不應當將“雞蛋都放在同一個籃子裏”,或許當初應該親自護送過去,或者同時寄兩個快遞,以防萬一。
這件事也給廣大羣眾一個警示,當我們需要寄送具有時效性的重要物品時,儘量選擇本人或者朋友親自護送,或者買一個備份分兩家快遞公司寄送,希望王先生的悲劇不再重演。
首先,對發生這樣一起案件,我們深表哀悼!期盼此類事件不再發生。
下面我們將從法律上分析此案:根據雙方簽訂的合同:在寄遞過程中發生快件延誤、丟失、損毀、內件不符時,寄件人有權追究快遞企業的違約責任或侵權損害賠償責任(雙方另有約定的按約定執行):
1.快件延誤的賠償標準:免除本次快遞費(不含保價費)。由於延誤導致內件直接價值喪失的,由快遞企業按照快件損毀賠償標準進行賠償。與此同時我們必須看到本案中還有一個值得思考的法律糾紛。即本案中的藥品不僅沒用了,而且對於病人的死亡還存在一定的因果關係。那麼快遞公司是否需要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呢?這就需要考慮民事上承擔賠償責任的標準:過錯原則。
顯然快遞公司在這方面存在應得過錯,但是病人的死亡僅是這一個原因造成的嗎?顯然我們不能得出肯定的結論。還有就是病人最終死亡的原因是什麼?何種原因佔據主要作用,我們想這對本案來説也是至關重要的。總之,快遞公司承擔本案中病人死亡賠償責任的前提是,
需要證明由於其的過錯對病人的死亡產生了直接的作用。這個需要相應的證據作為支撐。這裏面我們必須看到證據的關聯性問題。當然一般來説病人搶救無效存在着多方面的原因,藥品未能及時送達並不是單一因素,也不是直接因果關係,相應的證明是比較難的,快遞公司是否願意基於人道主義承擔一些責任,也取決於快遞公司。期待本案能夠得到圓滿解決。
律師,法律博主:傑飛律師“僅承擔人道意義上的補償責任”首先對這位患者的離世表示哀痛,希望不在出現有方可醫,卻無藥可救的局面。
其次,除了悲痛,我們要吸取這次的教訓。重要物品,重要文件,重要藥品要轉送護送,採用靠譜的交通工具,比如高鐵,飛機等,靠譜值比快遞高。
然後,我們還要梳理一下這個事件的法律關係及背後邏輯。
第一,申捷針是否是這個病的特效藥,救命藥。當然這需要專業的醫療人員判斷,這種病是否還有其他備用藥物,確認這種藥是唯一救治途徑。
第二,快遞公司未按照約定將物品送達,違反了雙方的貨物運輸合同,給郵寄人造成損失,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到這個責任也只能僅限於藥品作用未能派上用場的價值損失,隨之而來的,由於患者未能及時用藥而入世的這部分損失,需要先確定因果關係及損失參與度。
第三,如果藥品送達且使用,但患者仍然離世,快遞公司是否承擔責任呢?顯然是不需要承擔的,針對本案也有此種可能性,因此不能將患者的離世全部歸咎午快遞公司的違約。這個違約行為對導致患者不能用藥離世結果的參與度,要考慮,病情程度,藥物作用效果等。
最後,由於沒有深入研究案情,僅僅能做簡單方向性判斷,
快遞公司應承擔合同違約的責任,而對患者去世的責任,僅能承擔人道意義上的補償責任。北京市康達律師事務所 律師:韓驍律師快遞公司因為工作失誤,將藥品錯誤寄到昆明導致病人無法及時得到救治,其行為屬於違約。
但是病人的死亡與快遞公司的過錯之間並不存在相對因果關係,快遞公司並不需要對病人的死負責,只需承擔違約責任即可。《合同法》第二百九十條規定:承運人應當在約定期間或者合理期間內將旅客、貨物安全運輸到約定地點。本案中快遞員承諾在四日內寄到,然而卻出現了工作失誤,將其寄到了昆明,導致藥品在合理期間內無法送達,快遞公司違約。
根據該法規定,賠償額由雙方約定,一般情況下,快遞公司對於貨物延遲到達的情況一般都有規定,可視為雙方存在約定,可按照該規定賠償。但是,由於本案涉及到人的生命,且快遞公司同意給一個滿意的答覆,則雙方應進一步溝通,協商確定賠償數額。但是,同時我們也需要認識到,藥沒有送到並不是導致病人去世的主要原因。
希望悲劇不再重演,都能以此為鑑,全心全意對待家人,對待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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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為網友評論:
網友“不是我不理你”:快遞公司違約毫無疑問要負責違約金。相應的貨物應負責一定的補貼。對死者不負刑事責任,應對貨主應負責相應的精神損失。
網友“phan van thai”:假如在郵寄過程中遇上自然災害,車禍等原因而延誤尚可理解,但我寄出的快遞的目的地是四川卻發往昆明?很明顯你們就沒把他人的急事當回事,誰敢説你們沒有責任嗎?支持索賠。
網友“富君”:就不該寄快遞,既然是救命藥,就應該專車專送,如當天飛機,當天高鐵等都比快遞快嘛!自己派人去終點站接藥。這種快遞本來出錯或晚發的機率就高,因為經手人多啊,收件員按照自然習慣回答,但他也不能保證下游對接的人不出錯啊。
網友“彳亍”:如果真的是救命藥,而且還有四天的時間,幹嘛不自己親自送過去?四天時間去哪裏不行?人命重要還是你的時間重要?你能從快遞寄藥品,就説明了這個藥並不是很重要,可有可無的,病人吃了這個藥估計也沒多大效果
網友“半壺殘月 {一空}”:一經簽單,即視為雙方達成協議。快遞公司當然要賠償!不能保證準確無誤,你收什麼件?
網友“月色下的寂寞”:(驢屎)律師也是胡説八道,你怎麼不讓人家投100份呢,如果親自護送的話還要快遞幹嘛呀?,,快遞錯了就是錯了,還在那裏胡攪蠻纏
網友“halou