楠木軒

清水河畔放生魚苗司法守護碧水青山

由 機東林 發佈於 綜合

9月13日上午,在上林縣法院刑事庭法官、縣檢察院、縣農業農村局工作人員、縣人大代表等人的見證下,被告人韋某某在洋渡村清水河下渡莊河段,放生成魚37.29公斤、幼魚147348尾,讓魚兒重歸大自然,因非法捕撈造成的生態破壞得到補償。

案情簡介

在上林縣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審理了韋某某非法捕撈水產品公益訴訟案件中,被告人韋某某在明知禁漁區、禁漁期內,使用電魚的方法捕撈水產品,違反保護水產資源法規,犯非法捕撈水產品罪。法院經審理後認為其犯罪行為破壞了自然水域生態環境,因此對韋某某判處拘役五個月,緩刑八個月;沒收逆變電源、蓄電池、電魚杆等作案工具;於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在上林縣澄泰鄉洋渡村清水河下渡莊河段放流成魚37.29公斤、幼魚147348尾;責令韋某某在上林縣縣級媒體上向社會公眾賠禮道歉;並支付公益訴訟案件評估費4000元。

庭審過程中韋某某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認罪悔罪態度良好,對於自己行為表示十分後悔,本以為自己只是捕撈一些魚,但是沒想到電魚對生態造成了嚴重的破壞。

判決生效後,被告人韋某某依法履行漁業資源修復責任,購買魚苗進行放生。隨着放生活動的開始,一尾尾魚苗遊進河流中,清水河的漁業生態資源也將逐步得到修復。

近年來,上林縣法院更加註重對環境公益訴訟案件的審判,秉持“誰污染誰治理、誰破壞誰修復”的工作理念,從嚴從重懲處非法破壞生態環境的行為,用司法守護轄區內的青山綠水。

法官説法

“電魚”是一種滅絕性的捕撈行為,電極產生的擴散電流會導致所觸及的各類水生生物死亡或者受損,即使僥倖逃脱的魚類也會因經受高壓電擊極易導致不育,直接影響種羣繁衍。對水生態破壞極大。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條 違反保護水產資源法規,在禁漁區、禁漁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撈水產品,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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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文 by 周羣

初審 by 陳燕

複審 by 藍進樂

終審 by 韋姍婷

【來源:上林縣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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