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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 各級法院院長要親自辦案 否則難令其他法官服氣

由 司徒元基 發佈於 綜合

  新京報快訊(記者王夢遙)在本輪司法責任制改革中,法院院庭長辦案是其中一項重要內容。對於入額後的法院院庭長該辦多少案件,18日,最高法發佈的文件給了明確答覆。

  禁止法院領導不辦案、掛名辦案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加強各級人民法院院庭長辦理案件工作的意見(試行)》規定,基層、中級人民法院的庭長每年辦案量應當達到本部門法官平均辦案量的50%-70%;基層人民法院院長辦案量應當達到本院法官平均辦案量的5%-10%,其他入額院領導應當達到本院法官平均辦案量的30%-40%;中級人民法院院長辦案量應當達到本院法官平均辦案量的5%,其他入額院領導應當達到本院法官平均辦案量的20%-30%。

  高級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院庭長辦案數量的最低標準,分別由高級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規定。

  《意見》要求,各級法院院庭長入額後應當辦理案件,禁止入額後不辦案、委託辦案、掛名辦案,不得以聽取彙報、書面審查、審批案件等方式代替辦案。應當根據分管的審判工作,結合專業背景和個人專長辦理案件,重點審理重大、疑難、複雜、新類型和在法律適用方面具有普遍指導意義的案件。

  加大院庭長辦案庭審直播

  此外,各級法院院庭長辦理案件,應當起到示範、引領和指導作用。鼓勵院庭長開示範庭,加大院庭長辦案的庭審直播工作力度。

  院庭長年度辦案績效達不到考核標準的,應當退出員額。院庭長因承擔重要專項工作、協調督辦重大敏感案件等原因,需要酌情核減年度辦案任務的,應當報上一級人民法院審批備案。

  本《意見》自2017年5月1日起試行。

  “院庭長不辦案,難以令廣大法官服氣”

  對於上述規定出台的背景,最高人民法院司改辦主任胡仕浩在解讀中稱,司法責任制改革在法院系統推進,但是部分地區存在一些不容忽視的問題,包括少數院庭長仍以口頭指示、旁聽會議、文書送閲等方式變相審批案件,不敢監督、不善管理。

  “院庭長入額不辦案,偏離了改革的方向,也難以令廣大法官服氣;反之,院庭長帶頭辦案,大家比能力、比專業、比水平,領導幹部抓改革就有了底氣和説服力。”胡仕浩表示,按照中央要求,建立領導幹部辦案情況督察通報制度,探索實行院領導辦案情況由上級法院考核、庭領導辦案情況由本院考核的分級考核制度,切實讓院庭長真辦案、多辦案、辦好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