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生訴鐵路部門事件引發關注
女大學生訴鐵路部門 律師:紙質車票不是唯一憑證 一審不受理
實名買的火車票丟了,上車後被迫補票
19歲的浙大女學生狀告“鐵老大”維權
律師:實名制情況下,紙質車票不應再是證明旅客購票事實的唯一憑證
□本報記者 錢禕
人已經通過檢票口,在站台等車時,一摸口袋,哎呀糟糕,火車票不見了!這時候,乘務員走過來了,要求你全價補票。
你怎麼辦?補,還是不補?
今年暑假,在浙江大學上學的四川姑娘陳繪衣就遇到了這麼一樁挺鬱悶的事:乘車前往雲南貧困地區支教,而自己明明實名購票而且保留了證據,只因丟了實名車票,卻被要求再買了一次火車票。
回來後,陳姑娘越想越覺得冤,於是她找到了浙大光華法學院的學長擔任公民代理人,一紙訴狀將昆明鐵路局告到了杭州鐵路運輸法院。
昨天,本報記者向有關部門證實:杭州鐵路運輸法院已於日前向當事人下發了《受理案件通知書》,正式決定立案審理。這,在浙江省還是首例。
事件
回顧
實名買的火車票遺失,被要求補票
陳繪衣是浙江大學教育學院的一名大二學生,小姑娘今年19歲,青春朝氣。今年暑假,她和二三十位同學一起參加學校組織的支教活動,坐火車遠赴雲南景東彝族自治縣。
小陳買了一張火車票:7月30日21點56分開的K739次列車,從杭州東站發往昆明站,硬卧下鋪,票價487.5元。因為是第一次出遠門參加支教活動,小陳很興奮,出發前還特意拍了張車票照片分享到了微信朋友圈。
在杭州東站檢票時,小陳的車票還在,並通過了安檢和驗票閘兩道程序,順利地進了站。可就在她站在月台上等着上車時,她一摸口袋——壞了,票不見了!
“站在列車車廂門口的乘務員讓我先上車,票再找找。”小陳上了車,一路翻找着,“票還是找不到,這時候有個乘務員過來換車牌,讓我去找列車長。”
小陳找到列車長後,出示了自己的身份證、手機裏的車票照片和12306(中國鐵路客户服務中心)發來的購票成功提示短信。
“列車長説不行,按照規定必須補票。我説我是學生,身上沒帶那麼多錢,能不能通融一點,可列車長態度很堅決。”小陳説,無奈的她只能掏錢補買車票,補全票再加上5元手續費。共支付了492.5元。因為現金不夠,同學還幫她墊付了一部分。
根據中國鐵路總公司規定,旅客只有在列車停止檢票前20分鐘辦理掛失補票手續,或者在火車上丟失車票、補票後又找到原票,才能憑客運記錄在到達站退票窗口扣除手續費後退還補票的價款。也就是説,在火車上遺失車票的旅客,無論如何,只能先再次支付車費。
“心裏有些懊惱,在火車上和同學討論,大家都覺得挺沒道理的。”經過了36個小時的長途跋涉,小陳還是想不通:“火車票是實名制的,進站時也核驗了人、證、票一致,鐵路部門完全可以在系統中核查我的購票信息,為什麼還要全價補票?”
下了火車後,小陳碰到了同校光華法學院的大三學生秦曉礪。隨後,大家找到昆明鐵路局退票窗口協調退票事宜,可對方依然表示:這是規定,補票錢不予退回。
“坐這趟車,我花了1000塊錢,有一半是冤枉錢。”小陳説,自己並不想和對方爭論,在和同學們一番商量之後,她決定委託秦曉礪擔任她的公民代理人,走法律途徑維權。
“遺失火車票被要求全價補票,侵害了包括學生在內的廣大消費者的利益,這個做法明顯不符合誠實信用原則。”秦曉礪説,“其實,我們同學經常遇到這類讓人無奈又憤怒的情況,我們希望以此為契機,主動維護自身的正當權益,同時敦促鐵路運輸企業儘快停止侵害廣大消費者權益的行為。”
秦曉礪説,訴訟請求很簡單:第一,對方退還火車補票款487.5元;第二,被告承擔訴訟費用。“我們沒有要求被告返還補票手續費,因為原告丟失火車票存在過失,給被告增加了不必要的管理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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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雲南支教返校後,秦曉礪來到杭州鐵路運輸法院,遞上了一紙訴狀。
“原本,我們是願意調解的。”秦曉礪説,“可過了3個星期左右,法官給我們打來電話,説對方(昆明鐵路局)不接受調解。”
於是,根據今年5月4日開始實施的全國法院立案登記制,“法院接到當事人提交的民事、行政起訴狀時,對符合法定條件的起訴,應當登記立案”。杭州鐵路運輸法院向當事人下發了《受理案件通知書》,決定正式立案審理,案由為“鐵路旅客運輸合同糾紛”。
“在收到法院傳票後,對方態度有所變化,表示願意調解,可我們不接受了。”秦曉礪説,在徵求當事人陳繪衣的意見後,拒絕了調解,“現在接受調解,我們的利益是挽回了,可其他被侵權的消費者的利益怎麼辦?我們希望通過這件個案,來引起社會對這個不合理規定的關注。”
在9月底杭州鐵路運輸法院出具的《出庭通知書》上可以看到,此案定於11月4日14時15分在該院第二法庭開庭審理。但昨天,本報記者致電相關人員,得知由於受到社會的關注度大,案件將由簡易程序轉為普通程序(原本由審判員一人獨任審理,現為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審理),開庭時間也將被推遲。
委託法學院學長作代理人,走法律途徑維權
因為該案受社會關注度高,開庭時間被推遲
徐霄燕律師:
實名制情況下
紙質車票不再是唯一憑證
對於浙大學生的此次維權,浙江星韻律師事務所律師徐霄燕認為,1997年《鐵路旅客運輸規程》出台時,旅客購票尚未實行實名制,車票是鐵路運輸部門與旅客之間客運合同關係的唯一憑證。旅客丟失車票無法證明自己購票,且不記名車票與旅客不是一一對應關係,遺失的車票可以被他人所用。因此,規定旅客丟失車票應另行購票有合理性和必要性。
但自從2012年元旦起,全國火車票購票實行實名制。在這種情況下,作為鐵路旅客運輸合同組成部分的紙質車票,不再是證明旅客購票事實的唯一憑證。旅客在進站時,鐵路運輸企業已經核實了人、證、票一致以及車票有效。那麼,即使旅客在火車站遺失了火車票,鐵路運輸企業也可以根據旅客身份證件信息來驗證旅客是否購票。
徐霄燕説,在有證據證明消費者已購車票的情況下,因為消費者遺失車票而要求二次購票,違反了民法通則和合同法的平等、自願、公平、誠實信用原則,沒有法律依據,侵犯了消費者利益,是一種“霸王行為”。
徐霄燕表示,這種“死規定”既不合法,也不合理。相對於之前,浙江省消保委狀告上海鐵路局停止侵權行為的公益訴訟來説,公民以個人身份提起的民事訴訟難度會低一些,“我認為,浙大學生作為消費者的訴訟請求應該得到支持。”
浙江省消保委
狀告上海鐵路局
挑戰“鐵老大”的補票規則,將鐵路部門告上法庭的,浙大學生陳繪衣並不是第一個。
2014年12月30日,由於陸續接到諸多消費者的投訴,內容均涉及消費者實名購票乘車後不慎遺失車票,被強迫補票,浙江省消費者權益保護委員會向上海鐵路運輸法院提交訴狀,請求判令上海鐵路局(上海鐵路局管轄範圍包括滬、浙、蘇、皖三省一市)立即停止該侵權行為。
該案是國內由消費者組織提起的第一例消費維權公益訴訟。但一審裁定為“不予受理”,浙江省消保委即於當天上訴至中級法院,可至今已時隔半年多,法院仍未明確是否立案。
湖南長沙旅客
訴廣鐵集團獲判勝訴
2014年4月2日,湖南長沙旅客何奎在乘坐武廣高鐵時,火車票不慎在車上遺失,出站時,儘管他出示了12306購票確認短信,但仍被要求全額補票。在交涉無果的情況下,何奎只好在出站口又重新補了一張火車票。
為了自證清白,事後身為律師的何奎將廣州鐵路(集團)公司告上了法庭,要求廣鐵集團退還164.5元車票款、退補票手續費,並象徵性地賠償一元錢的損失。何奎認為,旅客乘車後只要丟失了車票,出站時就必須重新補票,這種規定明顯屬於經營者為了轉嫁經營風險的不公平的格式條款。
2014年10月19日,長沙鐵路運輸法院一審判決何奎勝訴,要求被告向原告退還補票票款。
長沙鐵路運輸法院審理認為,在現行鐵路實行實名制購票情況下,車票不是確認鐵路旅客運輸合同雙方權利義務關係的唯一憑證。何奎向法庭提供的12306網站短信、銀行對賬單等一系列證據足以證明其購票、乘車的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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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歲的浙大女學生狀告“鐵老大”維權
律師:實名制情況下,紙質車票不應再是證明旅客購票事實的唯一憑證
□本報記者 錢禕
人已經通過檢票口,在站台等車時,一摸口袋,哎呀糟糕,火車票不見了!這時候,乘務員走過來了,要求你全價補票。
你怎麼辦?補,還是不補?
今年暑假,在浙江大學上學的四川姑娘陳繪衣就遇到了這麼一樁挺鬱悶的事:乘車前往雲南貧困地區支教,而自己明明實名購票而且保留了證據,只因丟了實名車票,卻被要求再買了一次火車票。
回來後,陳姑娘越想越覺得冤,於是她找到了浙大光華法學院的學長擔任公民代理人,一紙訴狀將昆明鐵路局告到了杭州鐵路運輸法院。
昨天,本報記者向有關部門證實:杭州鐵路運輸法院已於日前向當事人下發了《受理案件通知書》,正式決定立案審理。這,在浙江省還是首例。
事件
回顧
實名買的火車票遺失,被要求補票
陳繪衣是浙江大學教育學院的一名大二學生,小姑娘今年19歲,青春朝氣。今年暑假,她和二三十位同學一起參加學校組織的支教活動,坐火車遠赴雲南景東彝族自治縣。
小陳買了一張火車票:7月30日21點56分開的K739次列車,從杭州東站發往昆明站,硬卧下鋪,票價487.5元。因為是第一次出遠門參加支教活動,小陳很興奮,出發前還特意拍了張車票照片分享到了微信朋友圈。
在杭州東站檢票時,小陳的車票還在,並通過了安檢和驗票閘兩道程序,順利地進了站。可就在她站在月台上等着上車時,她一摸口袋——壞了,票不見了!
“站在列車車廂門口的乘務員讓我先上車,票再找找。”小陳上了車,一路翻找着,“票還是找不到,這時候有個乘務員過來換車牌,讓我去找列車長。”
小陳找到列車長後,出示了自己的身份證、手機裏的車票照片和12306(中國鐵路客户服務中心)發來的購票成功提示短信。
“列車長説不行,按照規定必須補票。我説我是學生,身上沒帶那麼多錢,能不能通融一點,可列車長態度很堅決。”小陳説,無奈的她只能掏錢補買車票,補全票再加上5元手續費。共支付了492.5元。因為現金不夠,同學還幫她墊付了一部分。
根據中國鐵路總公司規定,旅客只有在列車停止檢票前20分鐘辦理掛失補票手續,或者在火車上丟失車票、補票後又找到原票,才能憑客運記錄在到達站退票窗口扣除手續費後退還補票的價款。也就是説,在火車上遺失車票的旅客,無論如何,只能先再次支付車費。
“心裏有些懊惱,在火車上和同學討論,大家都覺得挺沒道理的。”經過了36個小時的長途跋涉,小陳還是想不通:“火車票是實名制的,進站時也核驗了人、證、票一致,鐵路部門完全可以在系統中核查我的購票信息,為什麼還要全價補票?”
下了火車後,小陳碰到了同校光華法學院的大三學生秦曉礪。隨後,大家找到昆明鐵路局退票窗口協調退票事宜,可對方依然表示:這是規定,補票錢不予退回。
“坐這趟車,我花了1000塊錢,有一半是冤枉錢。”小陳説,自己並不想和對方爭論,在和同學們一番商量之後,她決定委託秦曉礪擔任她的公民代理人,走法律途徑維權。
“遺失火車票被要求全價補票,侵害了包括學生在內的廣大消費者的利益,這個做法明顯不符合誠實信用原則。”秦曉礪説,“其實,我們同學經常遇到這類讓人無奈又憤怒的情況,我們希望以此為契機,主動維護自身的正當權益,同時敦促鐵路運輸企業儘快停止侵害廣大消費者權益的行為。”
秦曉礪説,訴訟請求很簡單:第一,對方退還火車補票款487.5元;第二,被告承擔訴訟費用。“我們沒有要求被告返還補票手續費,因為原告丟失火車票存在過失,給被告增加了不必要的管理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