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六次會議24日審議了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特赦部分服刑罪犯的決定草案。草案規定,為紀念中國人民抗日戰爭暨世界反法西斯戰爭勝利70週年,決定對2015年1月1日前正在服刑、釋放後不具有現實社會危險性的四類罪犯實行特赦。
杜聿明
國民黨十大抗日名將之一。1959年12月4日,杜聿明作為第一批特赦戰犯,接到了最高人民法院特赦通知書。
溥儀
中國歷史上最後一個皇帝,1959年12月4日接到毛澤東的特赦令併成為全國政協委員。一年後,他的弟弟溥傑也獲得了特赦。
王耀武
國民黨十大抗日名將之一。特赦後,王耀武被安排為全國政協文史專員。1964年冬,被特邀為全國政協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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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希濂
宋希濂被稱為“鷹犬將軍”,歷任國民革命軍第七十一軍軍長等職。特赦後,宋希濂任全國政協文史資料委員會委員。
廖耀湘
蔣介石“五大王牌軍”之一第六軍軍長。1961年特赦,後被聘任為全國政協文史資料委員會專員,為全國的文史研究提供了許多寶貴資料。
黃維
國民黨第十二兵團中將司令,1975年最高法頒佈了對全體戰犯的特赦令。特赦之後,黃維被安排在全國政協文史資料研究委員會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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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強
“軍統局”北方區區長。1975年3月,勞改26年的文強獲得特赦出獄,在全國政協文史資料研究委員會擔任專職委員。
王友直
國民黨在西安的最後一任市長,1960年獲特赦。後任陝西省政協常委、民革中央監察委員、民革中央團結委員等職。
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六次會議24日下午在北京人民大會堂開幕,繼續審議刑法修正案(九)草案、大氣污染防治法修訂草案、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法修正案草案等,審議關於特赦部分服刑罪犯的決定草案、國家勳章和國家榮譽稱號法草案、反家庭暴力法草案等。
關於特赦部分服刑罪犯的決定(草案)
據新華社電 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六次會議24日審議了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特赦部分服刑罪犯的決定草案。草案規定,為紀念中國人民抗日戰爭暨世界反法西斯戰爭勝利70週年,對2015年1月1日前正在服刑、釋放後不具有現實社會危險性的四類罪犯實行特赦。
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主任李適時在作草案説明時説,特赦是國家依法對特定罪犯免除或者減輕刑罰的制度,也是一項國際通行的人道主義制度。現行憲法規定,全國人大常委會決定特赦,國家主席發佈特赦令。在紀念中國人民抗日戰爭暨世界反法西斯戰爭勝利70週年之際,特赦部分服刑罪犯,是實施憲法規定的特赦制度的創新實踐,具有重大的政治意義和法治意義。
從黨和國家層面看,可以展示我們黨的執政自信和制度自信,樹立我國開放、民主、文明、法治的大國形象。從依法治國和以德治國相結合的層面看,有利於弘揚依法治國的理念,體現慎刑恤囚的歷史傳統,形成維護憲法制度、尊重憲法權威的社會氛圍。從實際效果看,可以激發人民羣眾的愛國熱情,發揮特赦的感召效應,促進社會和諧穩定。
李適時説,為避免出現“剛判即赦”的情況,草案將特赦對象確定為2015年1月1日前正在服刑的罪犯。關於特赦的執行,草案規定,自決定施行之日起,對符合上述條件的服刑罪犯,經人民法院依法作出裁定後,即予以釋放。
看熱門新聞就來新聞閣:http://www.xinwenge.net/【哪4類人可以獲得特赦?】
1 “參加過抗日戰爭”突出紀念抗戰勝利
參加過中國人民抗日戰爭、中國人民解放戰爭的正在服刑的罪犯。
對這類罪犯予以特赦,目的在於突出紀念中國人民抗日戰爭暨世界反法西斯戰爭勝利70週年的主題。北京大學法學院教授儲槐植表示,國家決定對這部分人予以特赦,是為了表示對他們曾經參加過的正義戰爭行為的高度認可與獎勵。符合這一條件的服刑罪犯均為80歲以上的老人,基本上失去了危害社會的能力,人數已很少,除極其特殊情況外,以全部特赦為宜。
2 曾為維護國家主權、安全等作出過貢獻
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以後,參加過保衞國家主權、安全和領土完整對外作戰的服刑罪犯,但幾種嚴重犯罪的罪犯除外。
符合上述條件的服刑罪犯曾經為維護國家主權、安全和領土完整作出過貢獻。草案規定對上述罪犯中犯貪污受賄犯罪,危害人民安全的嚴重暴力性犯罪,危害國家安全犯罪及涉恐、涉黑等有組織犯罪的主犯,以及累犯不予特赦。儲槐植表示,對此類罪犯特赦的意義與對第一類罪犯特赦的意義是相同的。但由於這類罪犯的年齡相對較輕,人數相對較多,犯罪情況和服刑情況差別較大,因此在總體上對此類罪犯予以特赦的同時,做出了一些限制性規定,以確保特赦的政治效果、社會效果和法律效果三者的協調和統一。
3 “年滿七十五週歲”體現中華傳統美德
年滿七十五週歲、身體嚴重殘疾且生活不能自理的服刑罪犯。
中國政法大學刑事司法研究中心主任王平表示,尊老愛幼是中華民族的傳統美德。我國2011年通過的刑法修正案(八)新增加了對老年人犯罪從寬處罰的規定。此次將年滿75週歲、身體嚴重殘疾且生活不能自理的服刑罪犯作為特赦對象,在指導思想和操作思路與刑法修正案(八)對老年人犯罪從寬處罰規定的精神是一致的。所不同的是,這次是對正在服刑的符合特赦條件的老年罪犯一次性的全部適用,範圍更廣,從寬的力度更大。需要注意的是,“年滿75週歲”、“身體嚴重殘疾”、“生活不能自理”,三者是並列關係而不是選擇關係,只滿足其中一個或兩個要素是不能特赦的。三個要素必須同時具備才能特赦,缺一不可。
4 特赦未成年人彰顯“教育為主、懲罰為輔”
犯罪的時候不滿十八週歲,被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剩餘刑期在一年以下的服刑罪犯,但幾種嚴重犯罪的罪犯除外。
王平表示,對這類罪犯予以特赦,體現了刑法對未成年人犯罪教育為主、懲罰為輔的精神,能夠實現刑法的懲罰與教育相結合的目的。“犯罪的時候不滿18週歲”,是指實施犯罪行為當時尚不滿18週歲。即使現在已經超過18週歲,但只要犯罪行為實施當時未滿18週歲,就符合年齡上的要求。同時,對此類罪犯的特赦做出了一些限制性規定:“犯故意殺人、強姦等嚴重暴力性犯罪、恐怖活動犯罪、販賣毒品犯罪的除外”。這幾類犯罪的犯罪性質都十分嚴重,社會危害性很大。為保持法律的穩定性和嚴肅性,使特赦的政治效果、社會效果和法律效果三者全面發揮和協調統一,將這幾類犯罪排除在特赦之外是合適的。
■ 分析
新時期特赦意義是什麼?
中國刑法學研究會名譽會長高銘暄表示,此舉從政治意義上來説,契合慶祝中國人民抗日戰爭暨世界反法西斯戰爭勝利70週年的喜慶氛圍;發揮特赦的感召效應,激發人民羣眾的愛國熱情,促進社會的和諧穩定。
中國刑法學研究會會長趙秉志表示,從法治意義上來説,有助於完善綜合治理犯罪的對策機制,切實貫徹寬嚴相濟的基本刑事政策;可以創新我國現行法律框架中特赦制度的實踐,並藉此促進現代赦免制度的重構與運作;可以鼓勵犯人自新,疏減監獄囚犯,節約司法資源。
此次特赦特點是什麼?
此次特赦有兩個特點。一是限定為兩類特殊類型罪犯,一類是正在服刑的在新中國成立前或新中國成立後參加過保家衞國和反侵略正義戰爭的人員,這是此次特赦對象最為顯著的特徵;一類是“一老一少”正在服刑的罪犯,這是和我國長期堅持的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和刑法人道主義的立場和做法相一致的。
另外,此次被特赦的不是刑罰尚未開始執行的犯罪人,而是服刑改造了一定期限、並且經過評估認定釋放後不具有現實社會危險性的服刑罪犯:一是2015年1月1日以前正在服刑的罪犯,即已經服刑改造了一段時間,二是釋放後不具有現實社會危險性,有現實社會危險性的服刑罪犯不能特赦。這兩個條件必須同時具備,缺一不可。
歷史上的七次特赦
●第一次
1959年12月4日
首次特赦共釋放反革命罪犯和刑事罪犯12082名、戰犯33名,包括溥儀及蔣介石集團的高級將領。
●第二次
1960年11月28日
共釋放了50名“確實改惡從善的戰爭罪犯”。
●第三次
1961年12月25日
共釋放了68名“確實改惡從善的戰爭罪犯”。
●第四次
1963年4月9日
共釋放了35名“戰爭罪犯”。
●第五次
1964年12月28日
共釋放了53名“已經確實改惡從善的戰爭罪犯”。
●第六次
1966年4月16日
共釋放了57名“已經確實改惡從善的戰爭罪犯”。
●第七次
1975年3月19日
對全部在押戰爭罪犯實行特赦釋放,並予以公民權。這次特赦是沒有任何前提條件的一次赦免。
看熱門新聞就來新聞閣:http://www.xinwenge.net/■ 對話
“重啓特赦是依法治國更高層次的表達”
對話人:劉仁文,中國社科院法學所研究員、刑法室主任,自1999年國慶50週年開始,多次建議我國啓動特赦制度。
“目前具備重起特赦制度的社會基礎”
新京報:這次特赦,跟上一次1975年特赦相隔了40年。為何這麼長時間一直沒有啓動特赦?
劉仁文:新中國成立後到1975年,我國有7次特赦,這7次特赦,只有1959年國慶10週年的特赦涉及部分普通刑事犯罪的罪犯,其他6次都是以戰犯等特殊罪犯為對象。所以,這一時期的特赦政治性、政策性比較強。
“文革”結束後,我國走向法制治國的軌道。但特赦制度只是1982年憲法和1979年的刑法做了規定,特赦的程序是什麼、怎樣啓動、特赦的標準是什麼,法律都沒有涉及。
改革開放後,在一段時間內,我國刑事犯罪的犯罪率增長快,採取了三次“嚴打”,當時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的跟刑事犯罪有關的法律,多是加大對刑事犯罪的打擊力度。在這樣的社會背景下,推出特赦制度不合時宜。
直到2000年後,我國的刑事政策從“嚴打”轉到“寬嚴相濟”。近年來,刑事犯罪的形勢總體平穩可控。經過30多年發展,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制度等一系列制度都已經形成,社會主義初級階段的法律體系也基本建立了起來,具備了重啓特赦制度的社會基礎。
新京報:現在我國重啓特赦制度的現實意義是什麼?
劉仁文:回顧建設社會主義政治文明的軌跡,1999年修憲,寫入“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2004年“國家尊重和保障人權”入憲。十八大以來,中央領導多次強調“依法治國、依憲治國”,十八屆四中全會更是首個以“依法治國”為主題的黨的全會。現在重啓特赦制度,展示出我們的制度自信。而且,在紀念中國人民抗日戰爭暨世界反法西斯戰爭勝利70週年之際特赦,更能激發人民羣眾的愛國熱情。
而且,這次特赦不同於此前7次政治性、政策性比較強的特赦,是依法治國的更高層次的一種表達,有利於我國憲法規定的特赦制度的制度化、規範化。
“寬嚴相濟在當前的主要意義是以寬濟嚴”
新京報:你從1999年開始就建議重啓特赦,當年是否引發過爭議?有沒有人不理解?
劉仁文:法學界人士有不同觀點,都比較温和,會發文商榷。不過有些人找到我的郵箱,給我發郵件,説“你不能跟犯罪分子站到一起,否則就不配當一個法學家”,措辭很尖鋭、很嚴厲。這樣的郵件,反而引發了我的思考,為什麼有人會對特赦制度有誤解?我們是不是需要制定一部專門的赦免法,對特赦制度作出更詳細的規定?
新京報:現在還有人向你提出質疑嗎?
劉仁文:現在還是有人不理解,認為特赦制度是向罪犯傳遞了所謂的“錯誤信號”。法律有從嚴的一面,也有從寬的一面。真正的法律是符合人性的,符合人道主義精神的。托馬斯·阿奎那講過一句話:法律之所以為人信仰,並不僅僅在於它的苛嚴與威儀,更在於它正義的慈悲心。法諺曰:“沒有恩赦的法律是違法的”。“寬嚴相濟”,在當前的主要時代意義是“以寬濟嚴”。為了實現“以寬濟嚴”,運用好我國憲法中的特赦制度,是一個不錯的選擇。
新京報首席記者 王姝
哪些人曾被特赦?
據新京報記者統計,新中國成立以來,我國共實行過7次特赦。這7次特赦中,被放出的大多為“戰犯”,其中不乏有曾在抗戰中立功的名將,如杜聿明、王耀武、宋希濂、廖耀湘等。被特赦後,他們大多進入全國政協文史資料研究委員會,進行歷史研究和史料撰寫。
中新社北京8月24日電 (記者郭金超蔣濤)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特赦部分服刑罪犯的決定草案24日提請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六次會議審議。草案規定,為紀念中國人民抗日戰爭暨世界反法西斯戰爭勝利70週年,對2015年1月1日前正在服刑、釋放後不具有現實社會危險性的四類罪犯實行特赦。
特赦是國家依法對特定罪犯免除或者減輕刑罰的制度,也是一項國際通行的人道主義制度。據知,新中國成立後,根據憲法,國家先後進行過7次特赦。現行憲法規定,全國人大常委會決定特赦,國家主席發佈特赦令。在紀念中國人民抗日戰爭暨世界反法西斯戰爭勝利70週年之際,特赦部分服刑罪犯,是實施憲法規定的特赦制度的創新實踐,具有重大的政治意義和法治意義。
關於擬予以特赦的四類罪犯,草案指出:一是參加過中國人民抗日戰爭、中國人民解放戰爭的服刑罪犯。對這類罪犯予以特赦,目的在於突出紀念中國人民抗日戰爭暨世界反法西斯戰爭勝利70週年的主題,體現本次特赦的歷史意義。
二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以後,參加過保衞國家主權、安全和領土完整對外作戰的服刑罪犯,但幾種嚴重犯罪的罪犯除外。符合上述條件的服刑罪犯曾經為維護國家主權、安全和領土完整作出過貢獻,符合本次特赦目的。草案規定對上述罪犯中 犯貪污受賄犯罪,危害人民安全的嚴重暴力性犯罪,危害國家安全犯罪及涉恐、涉黑等有組織犯罪的主犯,以及累犯不予特赦。
三是年滿七十五週歲、身體嚴重殘疾且生活不能自理的服刑罪犯。對這類人員予以特赦,既符合中國的歷史傳統,也符合國際上通行的人道主義赦免原則。中國刑事立法和司法實踐中已體現了對七十五週歲以上老年人犯罪予以從輕處罰的精神。
四是犯罪的時候不滿十八週歲,被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剩餘刑期在一年以下的服刑罪犯,但幾種嚴重犯罪的罪犯除外。對這類罪犯予以特赦,體現了刑法對未成年人犯罪教育為主、懲罰為輔的精神,能夠實現刑法的懲罰與教育相結合的目的。同時,考慮到人民羣眾的安全感,對他們中 犯故意殺人、強姦等嚴重暴力性犯罪、恐怖活動犯罪、販賣毒品犯罪的罪犯,不予特赦。
看熱門新聞就來新聞閣:http://www.xinwenge.net/據知,為避免出現“剛判即赦”的情況,草案將特赦對象確定為2015年1月1日前正在服刑的罪犯。關於特赦的執行,草案規定,自決定施行之日起,對符合上述條件的服刑罪犯,經人民法院依法作出裁定後,即予以釋放。
8月24日,媒體報道抗戰70週年特赦四類罪犯的消息,據悉,新中國成立後,從1959年至1975年曾經實施了7次特赦,特赦對象包含溥儀、杜聿明、宋希濂等人!今天,小編就為大家盤點新中國歷史上的七次特赦!
抗戰70週年特赦 盤點新中國歷史上的七次特赦
新中國成立後,從1959年至1975年對經過教育改造改惡從善的犯罪分子共實施了七次特赦。這是在新中國政權已經鞏固、社會主義制度基本確立,同時對寬大處理戰犯在人民羣眾中取得比較一致的意見的根本前提下,中央立足當時的國際國內大局和中華民族的統一大業作出的重大決策。這一決策,化消極因素為積極因素,有利於團結一切可以團結的力量參與新中國的建設,在黨內外、海內外產生了廣泛而深刻的社會影響。
回顧中央醖釀、推動和實施新中國特赦的決策過程,體會毛澤東、周恩來等黨的第一代中央領導人行事決策的思想方法和經驗智慧,在今天依然具有重要的啓示意義。
第一次特赦
1959年12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遵照此前發佈的特赦令,進行首次特赦。首次特赦共釋放反革命罪犯和刑事罪犯12082名、戰犯33名。被特赦的戰犯中,包括偽滿洲國皇帝愛新覺羅·溥儀和蔣介石集團的高級將領,如王耀武、杜聿明、鄭庭笈、陳長捷、宋希濂等。
第二次特赦
1960年11月28日,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遵照特赦令釋放了50名“確實改惡從善的戰爭罪犯”,包括原屬蔣介石集團的戰犯45名(如範漢傑、李仙洲等強硬人物),原屬偽滿洲國的戰犯4名,原屬偽蒙疆自治政府的戰犯1名。
第三次特赦
1961年12月25日,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遵照特赦令釋放了68名“確實改惡從善的戰爭罪犯”,包括原屬蔣介石集團的戰犯61名(如廖耀湘、杜建時等),原屬偽滿洲國的戰犯7名。
第四次特赦
1963年4月9日,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遵照特赦令釋放了35名“戰爭罪犯”,包括原屬蔣介石集團的戰犯30名,原屬偽滿洲國的戰犯4名,原屬偽蒙疆自治政府的戰犯1名。
第五次特赦
1964年12月28日,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遵照特赦令釋放了53名“已經確實改惡從善的戰爭罪犯”,包括原屬蔣介石集團的戰犯45名,原屬偽滿洲國的戰犯7名,原屬偽蒙疆自治政府的戰犯1名。
第六次特赦
1966年4月16日,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遵照特赦令釋放了57名“已經確實改惡從善的戰爭罪犯”。其中包括有原屬蔣介石集團的戰犯52名,原屬偽滿洲國的戰犯4名,原屬偽蒙疆自治政府的戰犯1名。
第七次特赦
1975年3月19日,最高人民法院特赦釋放全部在押的戰爭罪犯,這次特赦是沒有任何前提條件的一次赦免。此前,毛澤東曾批示:“一個不殺”,“都放了算了,強迫人家改造也不好”。在具體政策和待遇方面特別交待:“放戰犯的時候要開歡送會,請他們吃頓飯,多吃點魚、肉,每人發100元零用錢,每人都有公民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