冤案當事人盼道歉 警方就是不表態

   因為冤案,被關押了21天。經歷了一年前的那場牢獄之災後,25歲的蔣小兵陷入了人生低谷,原本活潑開朗的小夥再也快樂不起來。要求警方道歉的他表示,警方到現在都一直沒有表態。


來自網絡資料圖

  小夥因冤案要求道歉

  針對此案,今年6月23日廣東省公安廳認定東莞市公安局南城分局“未依法進行審查”,“違法行使偵查職權,違反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對賠償請求人採取拘留措施”,應當對賠償請求人賠禮道歉、恢復名譽。目前,5689.56元的國家賠償已經到位。蔣小兵的母親鄒女士希望警方能賠禮道歉,讓兒子重拾信心。

  針對家屬的要求,警方一負責人稱:“如何恢復名譽,怎樣賠禮道歉是個問題。”究竟這句道歉何時才能兑現?

  賠禮道歉為什麼比賠償難?

  蔣小兵是東莞厚街人,他的父親是厚街公安分局的民警,母親則是一名小學教師。大學畢業後,蔣小兵在厚街經營一家小型物流公司。

  2013年2月,蔣小兵認識了南城公安分局的一個民警袁某。袁某和他的兩個朋友在南城銀豐花園酒店旁邊開了一個酒吧,“生意不錯,來錢快”,邀請蔣小兵入股。

  蔣小兵考慮了一下就同意了,拿出了17.5萬元,4個股東每人佔25%的股份。不過,酒吧的生意並沒有袁某説的那麼好,中間斷斷續續停業、重開了幾次。直到2013年6月,酒吧再次開業,這回蔣小兵作為股東代表,直接進入酒吧負責經營了。

  但生意還是不好做,幾個從來沒開過酒吧的年輕人根本沒法維持。到2013年9月下旬,酒吧徹底倒閉了,所有的投入都打了水漂。“當時我就想:算了,既然虧了就虧了,反正我也不是法人,酒吧的資產我也不要了。”蔣小兵説。

  但酒吧酒水供應商林某卻認定了蔣小兵,一定要他歸還拖欠的20餘萬元貨款。由此,麻煩接連不斷地找上蔣小兵。

  被抓錯關21天 獲5689元賠償

  鄒女士説,林某給兒子打過幾次電話,“我們跟他説,股東們清算好會給他一個交代,而且這個錢也不是我兒子個人拖欠的”。

  林某在去年1月20日以蔣小兵詐騙為由報警。同年1月25日,東莞市公安局南城分局篁村派出所立案偵查,6月14日對蔣小兵進行網上追逃。6月20日,廣州鐵路公安局惠州鐵路公安處東莞東車站派出所民警將蔣小兵“誘騙”出來後抓獲,並移交給篁村派出所。

  得知兒子被抓,鄒女士焦急萬分。去年6月23日,她找到了林某,萬般無奈之下,償還了他被酒吧拖欠的20餘萬元貨款。7月11日,蔣小兵在被關押21天后,獲取保候審。

  今年4月,東莞市公安局認定,酒吧股東之間存在經濟糾紛,但無法證實蔣小兵有詐騙目的和事實。據此,東莞市公安局認為,蔣小兵可以獲得國家賠償。

  依據相關的法律,東莞市公安局計算後得出,蔣小兵被侵犯公民人身自由21天賠償金4214.49元、精神損害撫慰金1475.07元,合計5689.56元。

  當事人母親:上門追道歉 警方沒表態

  酒吧有4名股東,蔣小兵負責現場管理,並非法人代表,但被關押的只有他。鄒女士表示,兒子原本性格活潑開朗,但經過這樣一場冤獄,他性格大變,經常悶悶不樂;而且被錯誤關押後,蔣小兵的朋友疏遠他,女朋友跟他分手,剛剛起步的物流公司也倒閉了。“難道我兒子的委屈能用5689元化解嗎?”鄒女士説。

  鄒女士期盼東莞市公安局南城分局能賠禮道歉,警方能給她兒子恢復名譽。為此,她多次上門追問。鄒女士説:“就在前幾天,我們又去南城分局,一個副局長接見我們。當我們提到這是一件冤案時,他嚴厲制止説‘不要提’,而且從頭到尾他都沒有一句道歉和安撫的話,態度很兇。”

  “但是,辦錯了案,給我們一家人造成的損害怎麼辦?難道警方不應該在力所能及的範圍內承擔責任嗎?”鄒女士提出疑問。

  省公安廳:警方應“以適當方式”道歉

  警方辦錯案,到底要不要道歉?鄒女士一家留意到了國家賠償法中的相關規定,因此在今年4月30日向廣東省公安廳提出了刑事賠償複議,要求警方賠禮道歉、恢復名譽、消除影響。

  今年6月23日,蔣小兵拿到了《廣東省公安廳刑事賠償複議決定書》(以下簡稱《決定書》)。《決定書》中明確,東莞市公安局南城分局“未依法進行審查,在無證據證明賠償請求人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情形下予以立案,違法行使偵查職權,違反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對賠償請求人採取拘留措施,非法侵犯賠償請求人人身權”。

  《決定書》指出,根據國家賠償法的規定,警方“應當在侵權行為對賠償請求人生活、工作造成影響的範圍內,以適當方式為其消除影響、恢復名譽、賠禮道歉”。

  而什麼是“適當方式”?是公開道歉、口頭道歉,還是書面道歉?《決定書》中並沒有具體表述。鄒女士説,她丈夫也是一個警察,她並不想讓警方難堪,“具體的道歉方式可以討論”。

  “很少有當事人固執地要一句道歉”

  家屬要求的道歉有理有據,為何始終沒兑現呢?記者就蔣小兵一案聯繫了東莞市公安局南城分局,該局法制室負責人表示,此事他參與處理了,但不便發表意見。

  隨後,記者輾轉聯繫到警方一負責人。他表示,這個案子處理到現在,省公安廳、市公安局都已經明確了,“國家賠償都給了,那肯定是有問題嘛”。

  但這名負責人表示,由於案子的情況比較複雜, 如何恢復名譽、怎樣賠禮道歉都是個問題。

  有不願具名的知情人士透露,從2013年至今,東莞市公安局和南城分局的領導都有不少變動。“前任領導做出決定造成了冤案,讓現任領導來背黑鍋去道歉,你説誰願意啊?”

  該人士坦言:“儘管國家賠償法有應當消除影響、恢復名譽、賠禮道歉的規定,但在實際操作中,很少有當事人固執地要一句道歉。對於不少當事人而言,能重獲自由就已經謝天謝地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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