儲户鉅款不翼而飛,900萬存款究竟去了哪兒。被辭退的銀行員工何某,仍協助浙江女子張某在原供職的網點辦了900萬元的半年期存款業務。結果,這筆錢不翼而飛。張某找何某索賠無果,將銀行告到法院,索賠900萬存款及利息。省高院經昨天二審認定,張某自己把銀行卡號、密碼、U盾等交給何某,造成存款丟失,銀行不擔責。
儲户鉅款不翼而飛 900萬存款究竟去了哪兒
浙江女子張某在當地一家擔保公司工作。2008年6月2日,經同事鄭某介紹,張某等人來到揚中某銀行,在二樓與何某見面,隨後下樓到銀行大廳辦理了900萬元約定期限半年的存款手續。張某稱,辦理是在何某的營業部經理辦公室進行的,還有其他銀行員工配合。
在這裏,張某辦了活期一本通存摺及銀行卡,自己設置了密碼,開通了網上銀行對外轉賬功能、電子商務功能,並申領了U盾。何某還向她出具了蓋有這家銀行揚中市支行業務公章的承諾函和保管單,承諾函載明:1、保證存款安全;2、約定期限到期日憑活期存摺或保管單到銀行支取本金;3、如若違反上述條款,銀行將承擔一切經濟責任。
不料,到期之後,張某去取款時發現,這筆錢已經被人轉走。
B 半年內拿到137萬利息
辦案機關查明,張某的這筆大額存款在辦理時約定,除了得到銀行的利息外,張某還享受2分月息,張某的月息由鄭某等人支付,而不是銀行。根據約定,到2008年12月,即900萬存款到期時,張某光月息前後就得到137萬元,其中包括何某支付的37萬,以及中間人鄭某支付的100萬元。何某在向張某支付月息時提出,因銀行指標不夠,讓她續存半年,月息2分。
張某之所以相信何某,按她的説法是,2008年正值金融危機,銀行現金流緊張,當時“高息攬儲”普遍,而且多為銀行客户經理與大客户一對一辦理。按承諾,張某將獲高達40%的年利,已經遠遠超出了銀行的正常利率範圍。
C 關鍵當事人私刻公章被開除 張某的900萬存款性質引起了辦案機關的注意。
法院查明,存款到期後,張某到銀行發現,900萬元不翼而飛,她去找何某討要無果,又找到銀行,要求按儲蓄合同償還900萬存款及利息,遭到拒絕。2009年8月,張某將銀行告到鎮江市中級法院。
其實,早在何某為張某辦理業務前的5月初,何某就因私自為客户理財並違規出具擔保承諾書,嚴重違規被銀行辭退;6月20日上級行又下達開除決定。在張某的案件審理期間,何某因涉嫌詐騙被警方立案,後查明他私刻銀行業務公章,出具了虛假銀行承諾函。張某存款手續上的蓋章和承諾函,就是這麼來的。
爭議焦點
無論一審還是二審,該案存在兩大爭議焦點:一是張某與何某之間是否存在借款關係;二是銀行對於張某存款被何某轉出,是否具有過錯並承擔責任。
儲户:900萬屬於存款,銀行應賠償
張某堅持認為,自己是在銀行的經理辦公室與何某見面,然後在銀行辦了儲蓄業務。
張某稱,作為普通人,張某無從知曉何某已被辭退,而何某提供的承諾函、保管單上所蓋印章和銀行人員簽字,作為普通人也無法辨識真偽。
張某指出,開户申請書上很多內容不是自己書寫,其中涉及開户銀行留存聯中的開通電子商務功能、申請銀行卡以及申領U盾等,也不是她授權填寫。她的U盾是銀行人員辦出來,交給了何某。
據此張某認為,她與何某個人之間不存在約定,而是與銀行辦理業務。銀行對這筆錢被轉走存有過錯,應當賠償。
銀行:屬民間借款,被轉走與銀行無關
銀行辯稱,900萬存款實為何某與張某的借貸糾紛,不是儲蓄存款合同糾紛,何某私刻銀行印章構成犯罪,出具的承諾函和銀行保管單依法無效,銀行沒有過錯。
銀行稱,張某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她的開户申請書上清楚地打印了申請的業務,包括辦理銀行卡、開通網上銀行和U盾,還有其簽名,説明銀行是按規範辦理的。
對於“高息攬儲”,張某是專門從事金融業務的工作人員,明知銀行利息不可能高於央行規定標準。而何某承諾的年利達40%。
銀行認為,何某曾向張某出具過借條,張某不願提供。她意圖在於,先從何某處獲取高額利息,又讓何某以銀行名義出具保管單和承諾函,以防範風險,一旦出問題,由銀行“背黑鍋”。
關鍵事實
卡號、密碼和U盾都給了“銀行職員” 而銀行人員是無權代客户保管的
一審判決後,敗訴的張某不服,向省高院上訴。今年初,省高院開庭審理這起此案,着重釐清了三個層面的事實。
A、張某的確辦了銀行卡、網銀,領了U盾
法院查明,2011年11月底,何某被法院以犯偽造印章罪判刑。警方從何某處搜查到兩張便條,一張寫有張某的存款數額900萬和密碼123456,密碼是張某自己設的。
二審法院指出,張某辦理存摺時,還申請辦理了銀行卡,領了U盾並開通了網銀業務。在開户申請書第一頁客户填寫欄內,張某親筆填寫了姓名及身份證號,開户申請書第二頁客户確認欄內,銀行明確提示:電腦打印內容已核對正確,並已領取銀行卡或活期一本通存摺;如同時申請網上銀行客户證書的,則所領取的U盾或電子銀行口令卡的序號與打印內容確認一致。而在該頁上,銀行打印了開通網銀及U盾的內容,張某是簽名確認的。
B、張某自己將銀行卡、U盾、密碼交給了何某
辦案機關查明,張某辦業務時,在櫃枱外密碼鍵盤輸入密碼,由銀行人員洪某將U盾、存摺、卡等整套資料,全部通過櫃枱凹槽交給了張某。何某供述,在一輛商務車上,張某交給他一個信封,內有2個U盾,2張銀行卡,分別是張某和鄭某的,另有一張寫有密碼的紙條。這一供述與警方搜到的便條相互印證。張某還確認,她將銀行卡交予何某,這與開户當日,何某出具給張某的承諾函和保管單相互印證。
可以認定,張某從銀行領取銀行卡、U盾後,是她自己將銀行卡、U盾及密碼交付、告知了何某。
C、何某行為無效,非實施銀行職務行為
二審法院查明,開户申請書明確載明:客户應妥善保管銀行卡及存摺,銀行工作人員無權代客户保管,密碼請牢記,切勿泄露;客户若同時申請開通電子銀行業務,應妥善保管U盾或電子銀行口令卡,銀行工作人員無權代客户保管。所以,無論何某當時是否銀行人員,張某把銀行卡、U盾、密碼交何某的行為,均與銀行明確告知的內容相悖。
張某半年先後獲得137萬利息,張某明知支付高息的絕不是銀行;她與何某之間的並非銀行業務。即便是在銀行辦理,且不知何某被辭退,存在造成張某認為何某仍是銀行人員的可能,但開户申請書已經提醒,銀行工作人員無權保管銀行卡、存摺,這表明何某的行為絕非代表銀行實施職務行為。
終審裁決 銀行對900萬被轉走不承擔責任
省高院審判委員會認為,張某的主張欠缺事實和法律依據,不應獲得支持。
法院二審認為,張某以儲蓄存款合同糾紛為由,提起訴訟,依據存摺主張銀行支付存款本息。銀行向儲户支付本息的方式,除了憑存摺櫃面辦理外,還可由儲户通過銀行卡或網銀,自助支取。無論哪種取款方式,儲户均應盡到對自己的存摺、銀行卡、U盾及相應的密碼妥善保管的注意義務。
該案中,銀行與張某形成儲蓄存款合同關係,但張某將銀行卡及密碼、U盾交由何某控制,實為授權何某支配她的存款,最終造成存款被轉走,銀行無過錯。這時,張某向銀行索賠,沒有依據。
據此,終審判決駁回了張某的上訴,維持原判。
張某代理律師表示,他們將繼續提出申訴。
判後答疑 在銀行場所辦業務出事銀行不一定擔責
該案中,張某是在銀行辦理了相關業務。公眾一般認為,在銀行裏面,由銀行工作人員,或與被辭退但還有銀行辦公室的人員辦理業務,這個人肯定是給銀行幹活的,如果以後無法取到存款,銀行當然要承擔責任。對此,法院如何認定?
該案宣判之後,省高院法官就此公眾關心的問題回答了記者的提問。
該案審判長表示,在銀行辦理的業務,是不是銀行業務,並不能僅依據為他辦理業務的人是否具有銀行人員身份,辦理地點是否在銀行來認定。
何某給張某出具保管單、承諾函,還在上面加蓋私刻的銀行業務章,但這種行為不屬銀行業務,何某無權以銀行名義這樣做。問題實質在於,張某有沒有理由相信,何某的行為能代表銀行。
從查明事實看,張某開立賬户後,將銀行卡、U盾及密碼交給何某,這個行為的後果對張某而言,更應有明確的認知;開户説明書提醒:客户應妥善保管銀行卡及存摺,銀行工作人員無權代客户保管,密碼請牢記,切勿泄露;客户若同時申請開通電子銀行業務,應妥善保管U盾或電子銀行口令卡,銀行工作人員無權代客户保管。
無論何某當時是否銀行人員,有關行為是否發生在銀行辦公室,都不影響“張和何之間的行為,並不屬於銀行業務”的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