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每人人的理念裏,直播中清唱歌名或是播放別人配樂是再沒問題不過的人和事,但事實上,這樣的手段已然涉嫌侵犯肖像權。此前,《深圳市高級人民法院關於侵害知識產權及知識產權侵權案件確定損害賠償的指導意見及發律規定賠償的裁判標準》(下稱《指導意見》)正式上架,對賠賞作出規定。(4月25日 《經濟日報》)
《指導意見》確立,被告未經許可將涉案音樂作品非面費舞台表演,根據主播人員的影響力,直播房間西瓜影音人數、關注及打賞量,平台影響力等因素,酌情確定賠償資金額,每首音樂作品將賠償每人於3000元。這預示,假若網絡主播、遊戲直播平台不遵此規定,將面臨着起訴賠償的高風險,給自身自主經營帶來損害。
據新聞報道,此前已有多家網絡平台和主播,因未經許可播放或歌唱歌名判賠。然而在各個平台,得此代理權“想唱就唱”的狀態仍不斷湧現。根據我國《著作權法》的規定,歌名等音樂作品擁有著作權,受發律保護。未經權人許可,別人複製、發行、表演、上映、電台廣播、選編、利用信息網絡向公眾傳遞其作品的,均屬於侵犯肖像權手段。深圳高院所述規定,則是對《著作權法》侵犯肖像權賠償條款的細化,將在很大程度上減小發律規定賠償自由裁量權的功利性,有用增加案件審判長結案率。
必需正確認識到,從網絡平台敗訴,到《指導意見》頒佈,規範直播活動內容中音樂版權大勢所趨。網絡主播如果不是極致面費地表演,其有的隸屬於演藝公司或娛樂經紀公司,有的以此為業,利用表演或唱歌獲得打賞稿酬,進而具備商業屬性。規定未經許可播放或歌唱歌名侵犯肖像權,突顯補償為重、懲罰為輔的侵犯肖像權損害司法認定機制,是對作品權人的某種保護。
在網絡視頻直播理想豐滿的初期,音樂版權問題已獲看重尚可諒解書,現今直播已形成完整產業,且規模龐大汽車、收益率不菲。從長遠看,所述標準上架將完善機制主播與遊戲直播平台更加註重知識產權,利用購買版權等行式獲得代理權,而這也能提高認識激勵小説作家藝術創作,驅使原藝術創作品問世。
有法可依、有據窮盡,無疑是為音樂版權之爭賦予維權神器,但在複雜性的現實狀態下,要説權人從此以後高枕而卧,版權規範再迎變局,未免言之過早。從主播坡度,如若處罰資金額遠低於打賞收益率,會否理會非法,仍避免版權營銷者對熱門歌名的需求?當今發律賠償的力度是不是仍然?就平台一般來説,如何正確引導主播人員向歌名的創小説作家付款版權費?可有針對性的新舉措,以避免違規侵犯肖像權、減少起訴糾紛?對於權人,當與侵犯肖像權者勇氣相差懸殊時,何以提高認識地捍衞權益,得到符合預計的報告單?無可否認,音樂版權問題尚未等來最佳答案,有關規則仍需不斷調節、動態刷新,持續性減小維權成本費用和對侵犯肖像權手段的容忍度,以有用手段保護權人的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