楠木軒

傳網絡紅包税收出台新規定 發紅包也要納税?

由 敖學農 發佈於 綜合

   此前,有消息稱國家税務局已經網絡紅包的發放作出了税收的新規定。據瞭解,目前國家税務局準備將關於網絡紅包的税收規定下達到各省市、各單位。下面,大家就一起來看看這個新規定,內容都包括什麼?


來自網絡資料圖

  網絡紅包税收新規出爐

  有媒體報道稱,7月28日,國家税務總局已發出《關於加強網絡紅包個人所得税徵收管理的通知》(税總函 [2015]409號)。

  消息顯示,該通知已下達至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地方税務局等單位。目前該通知尚未通過國家税務總局官方網站發出。如果消息屬實,意味着網絡紅包徵税時代正式到來。

  紅包税由發放企業繳納

  目前透露出來的部分規定顯示:個人取得企業派發的現金網絡紅包,應當按照偶然所得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税,税款由派發紅包的企業代扣代繳。

  這意味,紅包税是由發紅包一方繳納,但個人與個人之間的現金網絡紅包不在徵税範疇。

  企業派發紅包繳税國內已經有案例。今年4月份,江蘇東台一家公司參加某電視台的綜藝節目,為了使得宣傳效果更好,現場發放了300萬元的微信紅包。回到東台後,該企業向地税部門繳納了75萬元的個人所得税。

  “是公司的人主動來申報的,税前總額是375萬元,按20%徵税,發放300萬元紅包,個人所得税税款75萬元。”據東台地税部門有關人士告訴媒體,目前社會上對“微信紅包”個人所得税存在一定認識誤差,派發紅包的企業也缺少納税意識,這家企業能主動繳納個人所得税確實值得稱讚。

  圍繞紅包繳税問題,最權威的解釋來自國家税務總局局長王軍,他在“兩會”期間接受採訪時稱,企業派發給社會個人中獎性質的紅包,應當收税,這部分税款應由發紅包的企業代扣代繳。親友間發送的小額紅包不應收税。

  比照税法,與企業紅包最接近的收税政策是“偶然所得”税,“偶然所得”是指個人取得的具有非經常性、非本人意志行為性的所得,是意想不到的、機遇性的所得,包括得獎、中獎、中彩以及其他偶然所得。“偶然所得”個人所得税税率為20%。

  一位地方國税人士説,由於具體個人搶紅包和收紅包時候,到底搶到多少和收到多少無法判定,這部分相應個税就採取企業代扣代繳的方式徵收,這是合理的。

  税收徵管難題還待解決

  今年春節期間,一場“紅包大戰”異常吸引眼球,微信攜手央視春節聯歡晚會大撒紅包;而支付寶也緊急推出品牌紅包平台。

  微信發放的單個紅包最高額甚至高達4999元,關於納税問題,當時騰訊相關負責人稱,“騰訊的紅包活動是一個全民玩樂的產品,有大量企業一起參與其中。我們的遊戲規則是,網民中獎的紅包需要繳納的税,將由相關的企業代繳。”“兩會”期間,騰訊CEO馬化騰也提及此事。他説,B2C的紅包是需要納税的,比如通過央視發的5個億紅包中有一個億是需要交税的,也就是20%。單純的C2C紅包是不需要的,因為額度很小,但這個以後也不好説。今年春節我自己發了20多萬的紅包,大部分都是發給同事的。

  一旦新規正式落地,徵管上還需要進一步加強。前述地方國税人士説,江蘇的企業紅包繳税案例屬於企業自覺報税,那麼如果企業不報税,又該怎樣徵管?這些都是很具體的專業問題。

  發生紅包税案例後,江蘇東台為了應對“微信紅包”徵税這個新課題,還開展了“微信紅包”風險專題應對,組織業務骨幹深入到紅包派發企業調查研究,充分掌握“微信紅包”資金流,加強數據採集和分析,實施税源有效監控。

  前述地方國税人士還表示,從税收徵管角度,紅包的確應該交税,但現在就徵是不是有些操之過急,這畢竟是互聯網時代企業創新營銷的一種手段,這種商業模式是不是應該給它一定的容忍空間也值得探討。

  從目前網上流傳的一種文件版本看,“對個人取得企業派發的且用於購買該企業商品(產品)或服務才能使用的非現金紅包,包括各種消費券、代金券、抵用券、優惠券等,以及個人因購買該企業商品或服務達到一定額度而取得企業返還的現金網絡紅包,屬於企業銷售商品(產品)或提供服務的折扣、折讓,不徵收個人所得税”。

  按照偶然所得納税?

  根據媒體報道,目前透露出來的部分規定顯示:個人取得企業派發的現金網絡紅包,應當按照偶然所得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税,税款由派發紅包的企業代扣代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