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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對省級森林城市實施動態監測 不符合要求者有權撤銷其稱號

由 東方崇學 發佈於 綜合

頂端新聞·大河報記者 劉瑞朝

獲批建設省級森林城市的縣(市、區)政府須在批覆之日起6個月內編制為期不少於10年的森林城市建設規劃。

5月27日,大河報記者從河南省林業局瞭解到,《河南省省級森林城市管理辦法(試行)》(以下簡稱《辦法》)正式發佈,不能鞏固和擴大森林城市建設成果的縣(市、區),且拒不整改的縣(市、區),撤銷其省級森林城市稱號。

【申報】獲批建設省級森林城市 需編制為期不少於10年的森林城市建設規劃

大河報記者瞭解到,河南省省級森林城市管理遵循自願申報、分類考核、動態監管、持續發展的原則。建設省級森林城市實行申報制,本省內森林城市建設各項指標達到或接近省級森林城市評價指標要求的縣(市、區)人民政府均可申報。

不過,要想最終獲得省級森林城市的稱號,還需要滿足一系列條件。其中,《辦法》規定,獲批建設省級森林城市的縣(市、區)政府須在批覆之日起6個月內編制為期不少於10年的森林城市建設規劃(以下簡稱《規劃》),《規劃》經省轄市林業主管部門初審,修改完善後由縣(市、區)人民政府組織專家評審論證。

原則上,經省林業局同意建設並實施《規劃》2年的縣(市、區)可提出省級森林城市稱號申請。申請材料需包括:省轄市林業主管部門提出的稱號申請;申請縣(市、區)森林城市建設工作報告;申請縣(市、區)《規劃》實施情況報告;時長10分鐘左右的森林城市建設工作影像資料;省林業局認為應當提交的其他材料。

河南省林業局相關人士介紹説,省林業局負責河南省省級森林城市的指導、監督和管理,定期檢查河南省省級森林城市建設工作,並向省轄市林業主管部門通報檢查結果。

【監管】我省對省級森林城市實施動態監測 有權撤銷稱號

省轄市級林業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河南省省級森林城市的指導、監督和管理,定期檢查本行政區域內河南省省級森林城市建設工作,並將檢查結果上報省林業局。

已獲省級森林城市稱號的縣(市、區)每年開展一次自查,在每年12月25日前,將本年度森林城市建設相關工作情況經省轄市林業主管部門報送省林業局。

河南省省級森林城市實行動態管理。省林業局將對《規劃》實施3年的縣(市、區)進行動態監測,不合格的,限期整改;整改仍然不合格的,撤銷其省級森林城市稱號。

對於不能持續實施《規劃》,不能鞏固和擴大森林城市建設成果的縣(市、區),給予警告,限期整改,整改後仍不合格或逾期不整改的,撤銷其省級森林城市稱號。

對於發生重大涉林違法犯罪案件、影響惡劣的重大涉林事件的省級森林城市,撤銷其稱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