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電動自行車立法,能夠更加合理規範的進行電動車的管理工作,在出現交通問題、路權問題等社會矛盾時有法可依,有據可查。
自電動車新國標以及國務院消防安全治理通知執行以來,電動車的管理問題成為目前國內的一個焦點話題和公安部等相關部門的重要工作點。
在繼浙江、江蘇兩省公佈電動自行車管理條例後,9月16日,廣東省公安廳也公佈了《廣東省電動自行車管理條例(徵求意見稿)》。
與江蘇、浙江相同,廣東也是電動車重要生產、銷售區域, 此次立法無異又是一次電動車行業的重大事件。
1、鼓勵帶頭盔銷售,禁止改裝車輛
《條例》對電動自行車的生產與銷售、登記與通行管理、靜態管理,以及法律責任等作了明確規定。
鼓勵電動自行車銷售者實行帶安全頭盔銷售,安全頭盔應當符合相關國家標準,尚未出台國家標準的應當符合行業標準。同時,鼓勵電動自行車銷售者對新購置的電動自行車實施帶車輛號牌銷售。
《條例》還規定,禁止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對電動自行車實施拼裝、加裝、改裝行為。如加裝、改裝電動機或者更換不符合國家標準的電動機和蓄電池等動力裝置;拆除或者改動限速裝置等。
2、駕駛人須在十六週歲以上
在登記與通行管理方面,《條例》擬規定,電動自行車實行登記制度,經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登記後,方可上道路行駛。電動自行車登記由所有人向住所地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提出申請。
同時,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根據道路通行條件和交通狀況設置限制電動自行車通行路段,但應當提前十五個工作日向社會公告,必要時公開徵求意見。在一定區域內限制電動自行車上道路行駛的,由所在地的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經公開徵求意見後報省人民政府批准。
《條例》還明確了相關通行規定。其中,駕駛人須在十六週歲以上;駕乘人員應當規範佩戴符合相關國家標準(尚未出台國家標準的應當符合行業標準)的安全頭盔;以個人名義註冊登記滿七年或者以企業名義註冊登記滿五年的,不得上道路行駛;不得駛入登記所在地級市以外的區域道路;不得駛入禁止通行的區域、路段。
《條例》還規定,駕駛電動自行車上道路行駛不得載人,但成年人駕駛電動自行車可以搭載一名不滿十六週歲的未成年人,搭載六週歲以下未成年人的應當使用固定安全座椅。
3、5次以上交通違法 不接受處理可扣車
法律責任方面,《條例》擬規定,對違法上路行駛的滑板車、獨輪車、平衡車等器械,公安交警部門可以依法扣留,並對行為人處警告或者五十元罰款。當事人提供相應合法證明的,應當及時退還器械。
駕駛加裝、改裝的電動自行車上道路行駛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扣留車輛,並處二百元罰款,責令恢復原狀後及時退還車輛;駕駛拼裝的電動自行車上道路行駛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予以收繳,依法銷燬。
在交通違法處罰方面,對於違反相關通行規定、載人規定、停放規定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警告或者五十元罰款。電動自行車有五次以上道路交通違法行為記錄,所有人、駕駛人經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依法通知後拒不接受處理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以扣留電動自行車。
隨着深圳、佛山、中山等地電動車管理政策實施,廣東市場被激活,換購市場空間變大,中山市場更是在今年6月份結束了過渡期迎來大爆發。此次《意見稿》的公佈無疑為點燃全省換購潮提供了契機,整個廣東省的超標車或將在未來三年內加速出局,為電動車企業和經銷商帶來巨大的市場紅利,可謂重大利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