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區調整銷售電價分類適用範圍 明確居民生活用電、農業生產用電、工商業及其它用電範圍
為進一步健全和完善電網銷售電價體系,促進電力用户公平用電,優化配置電力資源,自治區發展改革委發佈《關於調整銷售電價適用範圍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對銷售電價分類適用範圍進行調整。
《通知》明確,銷售電價分類分為居民生活用電、農業生產用電、工商業及其他用電。
其中,居民生活用電是指城鄉居民家庭住宅、城鄉居民住宅小區公用附屬設施、學校教學和學生生活、社會福利場所生活、城鄉社區居民委員會和農村村民委員會服務設施、監獄監房生活用電。
農業生產用電是指農業用電、林木培育和種植用電、畜牧業用電、漁業用電、農產品初加工用電、農產品保鮮倉儲設施用電(農村建設)、農業排灌用電。
工商業及其他用電是指居民生活及農業生產用電以外的用電。包括大工業用電(兩部制),是指受電變壓器(含不通過受電變壓器的高壓電動機)容量在315千伏安(千瓦)及以上的用電;一般工商業及其他用電(單一制),是指除居民生活用電、農業生產用電、大工業用電(兩部制)以外的用電,其中受電變壓器容量(含不通過受電變壓器的高壓電動機)在315千伏安(千瓦)及以上的可根據自身用電特性,自願選擇執行大工業用電(兩部制)價格。
電動汽車充換電設施用電,對向電網經營企業直接報裝接電的經營性集中式充換電設施用電,執行大工業用電(兩部制)價格。其他充電設施按其所在場所執行分類目錄電價,其中:居民家庭住宅、居民住宅小區、執行居民電價的非居民用户中設置的充電設施用電,執行居民生活用電價格;黨政機關、企事業單位和社會公共停車場中設置的充電設施用電執行一般工商業及其他類(單一制)用電價格。
《通知》還明確,工商業及其他用電峯谷分時時段劃分為:高峯時段:10:00—13:00,19:30—0:30;低谷時段:0:30—8:30;其餘時間為平段。電採暖目錄銷售電價峯谷分時時段劃分為:高峯時段:11: 00—13:00,19:00—21:00;低谷時段:0:00—8:00,15:00—17:00;其餘時間為平段。
《通知》自2021年5月1日起執行。
來源:庫爾勒零距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