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車停在路上,司機未告知要注意後方來車,車上的乘客突然打開後排車門,導致他人摔倒後又被刮碰,造成十級傷殘。面對高額賠償金,誰負責?晉江法院一審判決保險公司賠償,保險公司不服上訴。日前,泉州中級人民法院二審維持原判。保險公司依照判決內容,將全部25.4萬元賠償款支付給受害人。
案情
乘客開門致人受傷 傷者起訴三被告
2019年1月24日,張某駕駛汽車載着乘客曾某,車停在晉江磁灶鎮張林村路段。張某未告知曾某注意後方來車,曾某打開後排車門時碰到張某雲駕駛的電動車,張某雲摔倒後被何某駕駛的摩托車刮碰,造成車輛損壞,張某雲受傷。此事故經交警部門認定,張某承擔事故主要責任,曾某承擔事故次要責任,張某雲、何某無責任。事發後,張某雲先後兩次住院治療114天。經司法鑑定,張某雲顱腦損傷、面部裂傷、左眼視力等皆為十級傷殘。
張某雲起訴被告張某、曾某、何某共同賠償其因本案交通事故造成的經濟損失,張某車輛投保的保險公司在保險責任範圍內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爭論
乘客侵權行為 是否屬保險賠償範圍
張某、曾某、保險公司在法庭上作出回應。張某辯稱原告訴請費用過高,應予以調整,保險公司應給予賠償;曾某辯稱,其本人受僱於張某,應由張某承擔侵權責任。
保險公司辯稱,曾某作為車上乘客,不屬於被保險對象,曾某應對其自身侵權行為自行承擔賠償責任。保險公司作為肇事車輛商業三者險的保險人,僅對張某的侵權行為承擔賠償責任,乘客曾某的侵權行為不屬於保險賠償範圍。
晉江法院審理認為,原告張某雲因交通事故受傷致殘,可以獲得醫療費、營養費、住院伙食補助費、交通費、護理費、誤工費、殘疾賠償金、精神損害撫慰金、鑑定費等;張某雲因本案交通事故受傷,保險公司作為肇事車輛承保公司,應先行在交強險責任範圍內承擔保險賠償責任,摩托車司機何某在交強險無責任限額內賠償張某雲1.2萬元。
判決
保險公司要賠償 二審維持原判
晉江法院一審主審法官在仔細分析案情後認定,機動車商業第三者責任保險的責任範圍是車輛使用過程中對第三者造成的損害並由此產生的賠償責任,其賠償比例也是根據被保險機動車一方的事故責任比例,而非駕駛員的責任比例,因此該損害並不限於由被保險人及其允許的駕駛人所造成的。曾某作為乘客打開車門造成的損害,發生在保險車輛營運期間,亦應屬保險公司的理賠範圍,故保險公司應對本案原告張某雲超過交強險部分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晉江法院依法判決車輛的保險公司應在該車交強險、商業三者險保險責任限額內賠償原告張某雲經濟損失合計25.4萬元。被告何某應賠償張某雲因交通事故造成的經濟損失1.2萬元。駁回原告其他訴訟請求。
晉江法院一審判決後,保險公司不服提起上訴,要求改判曾某自行承擔30%的賠償責任,泉州中院經審查後依法維持原判。上述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後,保險公司已經依照判決內容將全部賠償款支付給原告,這場歷時逾兩年的事故賠償糾紛終於畫上句號。
來源:東南早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