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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情差就向樓下扔東西?他們因涉高空拋物罪被捕

由 聞人海瑤 發佈於 綜合

根據刑法修正案(十一),自今年3月1日起,從建築物或者其他高空拋擲物品,情節嚴重的,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2月底,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檢察院也進一步明確了高空拋物罪這一罪名。記者從上海市檢察機關了解到,法律施行半月有餘,上海已有多人因涉嫌高空拋物罪被檢察機關批捕獲或起訴。

3月17日,上海市楊浦區人民檢察院以高空拋物罪對被告人於某某提起公訴。這起案件發生於今年2月10日,當天上午9時許,市民蔣女士在小區樓下無障礙通道處正常通行,被樓上扔下的一袋裝有瓷杯碎片的垃圾袋砸中頭面部,造成頭面部受傷。

經鑑定,蔣女士的傷勢構成輕微傷。案發後,檢察機關、公安機關聯合開展走訪調查並張貼通告,敦促犯罪嫌疑人投案自首。3月2日,公安機關將於某某抓獲;3月5日,楊浦區檢察院對其批准逮捕。

在上海浦東新區檢察院辦理的一起涉高空拋物罪案件中,家住3樓的犯罪嫌疑人聞某因心情不好,將家中物品隨意拋出。今年1月14日前後,其扔出的一個杯子砸壞了停在樓下的車,造成車輛物損達5000元。

浦東檢察院提供的信息顯示,據證人證言,聞某並不是第一次朝樓下扔東西,此前還扔過靠墊、鞋子、襪子、口紅等,小區負責人也對其進行過教育,但其仍然我行我素。

浦東檢察院經審查後認為,聞某的行為對被害人車輛造成損傷,且存在多次高空投擲物品的行為,擾亂公共秩序,涉嫌高空拋物罪,對其作出批准逮捕決定。

這兩起案件都發生於刑法修正案(十一)正式施行前,兩院受訪檢察官表示,之所以適用高空拋物罪,主要是按照刑法的“從舊兼從輕”原則。

檢察官表示,日常生活中往往都有着很多壓力,應當合法、合理地去排解,高空拋物對他人的生命、財產有着很大的威脅,切不可為之。

作者:巨雲鵬

來源:人民日報客户端上海頻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