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民莫名“被老賴”,原告如何獲得個人信息?

5月27 日、28日,現代快報連續報道了南京市民王先生因與一案件被告人同名同姓,成為 " 老賴 " 一事,引發社會廣泛關注。不少人質疑:原告是如何取得王先生的身份信息並提交到法院的?其中是否存在違規泄露公民個人信息的問題?

天津市武清區人民法院工作人員告訴現代快報記者,對於後續問題的處理,法院需要一定的時間調查。律師認為,提供錯誤信息的原告,對王先生的生活、名譽造成了一定損害,應承擔責任。此外,法官可能在審理中忽略了細節,也存在一定過錯。

疑問

原告是怎麼得到王先生身份信息的?

市民莫名“被老賴”,原告如何獲得個人信息?

△起訴書

市民王先生髮現自己突然成了天津市武清區人民法院一起案件的被告,真正的被告與王先生同名同姓,被告信息中只有尾號7088的電話號碼是真正屬於被告的,姓名、身份證、住址等信息都是王先生的。5月27日,現代快報報道此事後,案件的審判長向王先生道了歉,並解封了王先生的賬號。

現代快報記者通過案件卷宗看到,在賀某某與真正被告“王先生A”2021年5月7日的通話記錄中,賀某某稱其在派出所查過“王先生A”的電話號碼,“王先生A”回了他一句:“派出所不負責任。”

同年9月1日,賀某某及其代理人向法院申請過一份發給通訊公司的調查令申請書,理由是“王先生A”尾號為7088的機主身份信息對查明案件事實、證明相關證據的真實性具有重要證明作用。武清區人民法院在這份調查令上蓋章批准。同年9月8日,通訊公司出具了一份律師調查令(回執),其中明確表明尾號7088的歸屬地在江蘇南京,不是天津號碼,該公司無法查詢異地號碼信息。

值得注意的是,賀某某稱從派出所查詢過被告電話號碼的日期,早於調查令申請書。如果真如他所説,找派出所調取了電話號碼這一身份信息,這種做法是否合法?是否存在公民個人信息泄露的問題?

5月27日下午,針對原告是如何獲取王先生信息以及是否存在公民個人信息泄露等問題,現代快報記者聯繫了賀某某,他拒絕接受採訪,稱有問題找他的律師。而賀某某的代理律師韓某告訴記者:“(該案)我們已經弄清楚了,你去找當事人(賀某某)。”隨後,韓某掛斷了電話。

5月28日,記者再次聯繫賀某某,他稱沒有接到過律師的電話,不願再對此事作出回應。

5月28日,王先生告訴現代快報記者,原告賀某某向法院提交了錯誤的被告信息,使他的生活受到很大影響,但近期賀某某沒有聯繫過他,更談不上道歉。對此,他已經着手起訴賀某某,並將起訴書寄往天津市武清區人民法院。

法院發現電話有誤為什麼沒能及時糾正?

5月28日,為了解法院對被告身份信息是如何核實的,現代快報記者撥打了案件承辦法官的電話,雖然接通了,但響了兩聲就被掛斷,此後一直佔線。記者發送了短信,但截至發稿時,對方沒有回覆。

記者通過案卷中的部分材料,可以看出法官曾核實過被告信息。卷宗中《送達反饋表》中明確顯示,2021年7月13日-15日,法院打過“王先生A”三次電話,打的是尾號7088的電話號碼,其中兩次電話狀態顯示為“有效-本人”,一次備註為“當事人不配合”。

市民莫名“被老賴”,原告如何獲得個人信息?

△簡易程序轉為普通程序裁定書

同年9月15日,天津市武清區人民法院在將該案從簡易程序轉為普通程序的民事裁定書中寫明:審理中發現被告不在原告起訴中指定的住所地,電話有誤,不宜適用簡易程序審理。同日,法官與賀某某的代理人有過一次談話,筆錄顯示,法院根據原告一方提供的被告送達地址(王先生的),寄送了開庭手續,可郵件被退回,原因是沒有聯繫上收件人。

法院在這一過程中是否存在過錯?對此,天津市武清區人民法院工作人員告訴現代快報記者,這需要等該案進入再審、糾錯程序時,再細細地查,這需要一定的時間。

釋疑

賀某某和法院是否該擔責?

公民個人信息受法律保護,王先生的身份信息究竟是怎麼流出去的?作為提供王先生身份信息的原告一方,賀某某是否該為這件“烏龍案”承擔責任?法院是否也要為此擔責?

江蘇鐘山明鏡律師事務所律師呂金豔説,一般來説,原告方如果只知道被告的姓名、電話號碼等少量信息,不掌握身份證、家庭住址等關鍵信息時,可以委託律師找法院開具訴前調查令,由律師持執業證、授權委託書等材料前往派出所申請調取。可此案的原告賀某某,在起訴書中就將被告身份信息提交完畢,而這些信息除了電話號碼和姓名外,其他都是錯誤的,所以他首先需要為此過錯承擔民事責任。無辜的王先生可以要求他消除影響、恢復名譽、賠禮道歉,造成的經濟損失,也可以要求原告承擔。“另外,賀某某在訴前得到了錯誤的被告信息,他是通過什麼渠道得來的?若是通過私人渠道獲得了王先生信息,那麼賀某某與信息提供者,可能存在非法獲取、出售或者提供公民個人信息的行為,涉嫌侵犯公民個人信息。”

市民莫名“被老賴”,原告如何獲得個人信息?

△談話筆錄

至於法院是否要承擔責任,呂金豔認為,雖然法官曾在審理期間從內網調取信息讓原告賀某某辨認過,還在談話筆錄中多次詢問原告關於被告的信息是否正確,但法院沒有進一步核實,可能存在一定過錯。當然,具體情況如何,呂金豔認為,還需等待法院進一步調查。

現代快報記者將持續關注此事。

來源:現代快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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