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為交通局副局長,卻放任下屬買賣“路牌”,對違章車輛視而不見,甚至還收受下屬們的8萬元賄賂和大量煙酒……近日,普寧市人民法院對周某權犯罪一案作出一審判決。
周某權1969年生,文化程度大學本科,2020年2月17日被逮捕。
法院經審理查明,周某權於2010年3月開始任惠來縣交通運輸局黨組成員、副局長,2013年6月,周某權開始負責惠來縣交通運輸局綜合行政執法局全面工作,負責對道路交通違法違章情況的查處、行政處罰,以及對治理交通違法超限超載的查處。
在任職期間,周某權對當地交通運輸行業領域存在的嚴重超限超載等重大安全隱患,疏於管理、視而不見,當地不僅買賣“路牌”,甚至形成灰色利益鏈條。
比如,一名羅姓貨運單位負責人,通過向周某權下屬的機動執法中隊隊長林某武(另案起訴)拉關係,建立起利益輸送鏈。
2016年至2019年,羅姓男子先後20次通過林某武,向惠來縣交通運輸局綜合行政執法局的第一、第二、第三及機動執法中隊行賄,數額達到37.4萬元。
行賄之後,這些超限超載的貨運車輛,貼上“忠誠”“興旺”等路牌,就能夠正常營運。
“周某權平時有跟我們一起上路檢查違章車輛,但次數很少。”林某武稱,對中隊執法檢查違章車輛,周某權基本沒有管束,由他們自行執法處理。
周某權的行為,致使惠來縣出現“貨運亂象”,並被督查室暗訪拍攝,在中央電視台曝光,造成惡劣的社會影響。
法院還查明,周某權在任職期間,多次非法收受各個企業的錢財,共計5.8萬元。
2015年至2019年春節、中秋期間,周某權還多次非法收受下屬執法四個中隊隊長的賄賂,共計8.1萬元以及大量煙酒。
在被調查期間,周某權如實供述監察機關尚未掌握的受賄事實,案發後將受賄款全部上繳惠來縣監察委員會。
法院認為,周某權身為惠來縣交通運輸局黨組成員、副局長,兼綜合行政執法局負責人,在其任職期間不認真履行職責,多次收受下屬執法中隊隊長節日禮金,放任各個中隊違規進行執法檢查,對超限超載的違規車輛隨意放行,造成惡劣的社會影響,其行為侵犯國家機關的正常管理活動,已構成濫用職權罪。
周某權還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財物,數額較大,其行為侵犯國家機關的正常工作秩序和國家的廉政建設制度,構成受賄罪。對周某權依法應予懲處,實行數罪併罰。
周某權如實交代調查機關尚未掌握的受賄的犯罪事實,有自首情節,依法對其犯受賄罪從輕處罰。周某權能認罪認罰、已退清贓款,依法可從輕處罰。辯護人提出周某權犯受賄罪有自首情節、認罪態度好、有悔罪表現,請求給予從輕處罰的意見,可予採納;提出對周某權適用緩刑的意見,不予採納。
法院判決,周某權犯濫用職權罪、受賄罪,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十五萬元。罰金應於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一個月內繳清。
周某權已清退的犯罪所得13.9萬元,予以追繳,由惠來縣監察委員會予以沒收,上繳國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