繼承編完善我國繼承製度和規則的特點和重點

□ 楊立新

繼承編完善我國繼承製度和規則的特點

(一)突出繼承製度的私法屬性,彰顯對民事主體私有財產的保護

繼承法律制度是私法制度,必須突出對個人私有財產權益的法律保護。在繼承領域保護私人財產權益,就是要在對遺產的處理中,將個人的私有財產權益放在最重要的地位,全面加以保護。繼承編的這一特點主要表現在以下方面:第一,適當擴大繼承人範圍,確定被繼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可代位繼承。第二,補充遺產的處理制度的欠缺,保護好被繼承人的遺產。第三,改變錯誤的遺囑效力規則,廢除公證遺囑優先原則。

(二)突出時代特點,在繼承領域積極回應科技進步的要求

繼承編緊跟時代發展,呼應科技進步的要求,主要體現在對遺囑形式和遺產範圍規定的新規則上。對遺囑形式,打破了不認可打印遺囑效力的做法,並將錄像遺囑與錄音遺囑結合起來,不僅使我國的遺囑形式增多,也使當代科學技術發展的成果能夠應用到繼承領域中。對遺產範圍,儘管繼承編對其界定採取概括式規定,沒有明文將時代發展的新型財產寫進遺產範圍,但是,由於民法典總則編規定了知識產權和數據、網絡虛擬財產,因而能夠使這些新型財產都成為遺產,這同樣因應了時代發展和科技進步對繼承法律制度提出的新要求,體現了時代的特點。

(三)突出私法自治,尊重被繼承人對其身後遺產處置的自由意志

私法自治是民法的基本原則,也是權利人支配其財產的基本原則。在對待遺產上,繼承編尊重和保護被繼承人對遺產處置的意志,即使在沒有遺囑的情況下,在法定繼承中也是按照保護和尊重財產所有權人對所有權支配的一般情形確定法定繼承規則。具體努力包括:首先,在法定繼承和遺囑繼承中,強調遺囑繼承優先。其次,確認被繼承人的寬宥權及寬宥權行使的效果。再次,明確了自然人可以依法設立遺囑信託。最後,規定了遺產債務清償順序。

繼承編完善繼承規則的重點

民法典編纂對繼承製度的修改完善,重點是對我國繼承規則的補充和完善,突出點是對遺產管理規則的修改,對我國的基本繼承製度是在原有的基礎上進行了一些重要的補充,保持了我國基本繼承製度的穩定。

對繼承編規定的繼承製度現狀評估及適用的基本要求

(一)對繼承編規定的繼承製度現狀的評估結論

1.我國繼承法律的基本屬性沒有改變。雖然繼承編對繼承法有約44%的條文進行了修改或增加,但是,繼承編對我國繼承規則並沒有進行重大改變,主要修改的還是集中在對遺產處理的規則和繼承規則的完善上。其中最大的變化,是增加了遺產管理人制度。不過,這些都沒有改變我國繼承製度的本質特徵。

2.我國繼承法律的基本制度沒有改變。我國社會發展到現在,與1985年相比有了很大的改變,人們擁有的財富也今非昔比,需要有更加具體和細緻的規則作為處理遺產的規範。儘管如此,由於繼承編對繼承法律的基本制度未作實質性改變,因而仍然保持了基本繼承製度的穩定。

3.我國繼承法律的基本規則沒有改變。繼承編的完善不是對繼承主要規則的修改,因此,繼承編的繼承規則體系也沒有發生根本性的改變,基本保持着原有的狀況,只是糾正了部分原有不當的規定,並使繼承規則有所豐滿。

(二)我國民法典規定繼承法律制度保持基本穩定的原因

繼承編對我國繼承法律的基本屬性、基本制度和基本規則沒有根本改變,保持了我國繼承法律制度的基本穩定,沒有使我國的繼承法律制度發生大起大落的變化,其原因主要是我國繼承法律的基本立法思想沒有改變。

(三)在司法實踐中適用繼承編的基本要求

1.堅持和明確繼承製度穩定的法律適用指導思想。繼承法律制度基本穩定的最大的優勢是,自然人處置遺產的基本觀念不用發生重大轉變,仍然依照原有的支配遺產的方法處理遺產的分配,對發生的糾紛,基本的裁判要求也不必有大的改變。

2.正確理解和準確適用繼承編規定的新規則。第一,對繼承編規定的新的繼承製度,應當放在民法典的大環境中進行整體理解,準確確定其含義。第二,對繼承編依據法理規定的新規則,應當依照法理基礎解釋新規則的真實含義。第三,對於繼承編借鑑司法解釋經驗規定的新規則,應當結合司法解釋的基礎進行理解。

3.統一理解和適用繼承編規定的新、老規則。繼承編經過修訂和完善,新規則和原規則相互協調,形成了完整的繼承法律制度和具體規則。在適用中須新老規則配合,相互統一,嚴格適用,維護好遺產流轉秩序。

4.區分強制性規定與示範性規定的具體適用方法。繼承編的法律規則既有強制性規定,也有示範性規定。在法律適用中,應當根據法律規則性質的不同,分別對待。對繼承規則的強制性規定,在司法實踐中不能違反,應當按照法律的強制性規定適用。對繼承規則中的非強制性規定,應當依法支持權利人的選擇,使權利人的權利能夠實現。

5.對欠缺的繼承規則應當用好類推適用與補充法源。在實踐中出現繼承編沒有具體規定的情形時,應當採用類推適用法律規則和適用補充法源規則予以補充。對於能夠類推適用的繼承法律規則,儘量予以類推適用。對法律沒有規定的繼承規則,只要不是強制性規範,應當將習慣和法理作為補充法源,支持權利人的選擇,而不能輕易認為其意思表示違反法律。

此外,對於新出現的問題引致的繼承規則不足,只能積累經驗,進行深入的理論研究,期待今後對繼承編修訂時再作進一步的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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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法治日報——法制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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