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轉自【湖南高院】;
140塊錢欠款
訴至法院能要回嗎?
標的額這麼小法院能受理嗎?
日前,
株洲市石峯區人民法院受理了一起
訴訟標的額僅為140元的民間借貸糾紛案。
案件未經立案、開庭,
即得到快速化解。
來看看究竟是怎麼回事?
01
案情簡介
原告劉某與被告丁某系高校同學,去年10月,丁某兩次通過微信找劉某分別借款40元、100元,並承諾過幾天就還錢。劉某通過微信將錢轉給了丁某。之後丁某不但未向劉某還錢,而且連劉某的電話也不接了,微信也僅是回覆“有錢了不就給你了”等一些滿不在乎的內容。
劉某想着自己把對方當朋友,在自身困難的情況下接濟對方,對方卻欠錢不還,越想越氣,遂來到株洲市石峯區人民法院打算起訴丁某。
02
法院處理
見案件標的不大,株洲市石峯區人民法院立案庭的工作人員建議劉某申請訴前調解。劉某得知訴前調解方便快捷,且不需要繳納訴訟費,就申請了訴前調解。
法院將該案指派給調解員後,調解員當天便打電話聯繫了丁某,告知丁某案件金額雖不大,但體現個人誠信,如果法院判決還錢,或進入執行,可能會對其個人徵信產生不良影響。經調解員耐心解釋,丁某當場表示會盡快將錢還給劉某。
第二天,劉某高興地給法院打來電話,告知丁某已經還錢,對案件申請撤訴。
03
法官説法
人民法院訴前調解工作是指當事人來法院立案時,立案人員根據案件的性質、複雜程度以及是否具有調解可能,對法律關係基本清楚、事實爭議不大、法律責任比較明確的一審民商事案件,建議當事人選擇訴前調解。
如當事人願意,就將案件暫緩立案,通過人民法院調解平台指派給法院特邀調解組織或調解員進行調解,如調解成功達成調解協議,雙方當事人可向法院申請司法確認;如調解不成,則立案轉入訴訟程序。訴前調解具有便捷、高效、低成本等優勢。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二十五條 當事人起訴到人民法院的民事糾紛,適宜調解的,先行調解,但當事人拒絕調解的除外。
第二百零一條 經依法設立的調解組織調解達成調解協議,申請司法確認的,由雙方當事人自調解協議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內,共同向下列人民法院提出:
(一)人民法院邀請調解組織開展先行調解的,向作出邀請的人民法院提出;
(二)調解組織自行開展調解的,向當事人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調解組織所在地的基層人民法院提出;調解協議所涉糾紛應當由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的,向相應的中級人民法院提出。
第二百零二條 人民法院受理申請後,經審查,符合法律規定的,裁定調解協議有效,一方當事人拒絕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不符合法律規定的,裁定駁回申請,當事人可以通過調解方式變更原調解協議或者達成新的調解協議,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來源:株洲市石峯區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