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人日報-中工網記者 周倩
快遞小哥送快遞途中將小區道閘撞壞,小區物業公司要求賠償。快遞小哥認為車是公司的,由公司投保;快遞公司認為這是快遞員自己的責任,與快遞公司無關。到底該由誰來賠呢?
近日,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法院審理了這起案件,判決快遞公司應賠償物業公司損失。同時,法律界人士建議,快遞企業也應建立考核機制,完善企業內部相關賠償制度。
【案情回顧】
快遞小哥小王駕駛一輛三輪車送快遞途中,因車輛設備故障導致剎車失靈,發生交通事故。小王將一小區門口道閘損壞,經過交管部門認定,小王負全部責任。事後,小區物業公司多次催促小王及其工作單位要求賠償,小王及其工作單位均不予賠償。無奈之下,物業公司將小王及其所在快遞公司訴至法院,要求賠償停車設施維修費12300元。
【庭審過程】
小王不同意物業公司的訴訟請求。他只是把橫杆撞斷了,物業説要整體換,需12000元,他覺得沒必要整體換,賠個兩三千元錢即可。當時他駕駛的車是快遞公司的,登記在快遞公司名下,上了保險,是快遞公司投保。
快遞公司也不同意物業公司的訴訟請求。該公司稱小王收派快遞並非公司安排,因勞務產生的費用也不由公司發放,公司與小王不存在僱傭、勞務、勞動關係。車輛印有公司的商標,是因郵管局要求,北京快遞行業車輛必須統一標識,並且加盟網點有品牌的使用權利。加盟網點的店面裝潢、人員穿着、車輛標識都可使用公司的品牌,公司與其加盟網點都是品牌使用關係,肇事車輛不是公司所有。
【審判結果】
法院經審理後認為,小王駕駛電動自行車撞壞物業公司的小區東門道閘,該事故經交通管理部門認定小王全責,在事故發生時,小王正在派送快遞公司快遞,應屬於履行職務行為的期間,因此相應賠償責任應由快遞公司承擔。快遞公司稱與小王所在網點簽有加盟協議及小王並非該公司員工的辯稱,屬於該公司內部需要處理的法律關係,不能作為對外免除法律責任的理由。關於賠償數額,法院組織各方至現場勘察,電機、主板確實存在不同程度的損壞,結合物業公司更換全套設備的價格屬於合理區間且有相應的明細及發票,法院對該數額予以確認,即12300元。對該損失快遞公司應當依法予以賠償。故法院判決快遞公司賠償物業公司維修費12300元。
以案説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條、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條規定,用人單位的工作人員因執行工作任務造成他人損害,應當由用人單位承擔侵權責任。就本案而言,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本案中,快遞員違反交通規則,造成小區大門道閘損壞,應當承擔賠償責任。事發時快遞員正為公司派送快遞,屬於職務行為,因此公司應當承擔相應賠償責任。快遞行業快速發展在給人們帶來便利的同時,部分快遞員不遵守交通規則,造成人財傷亡的情形屢見不鮮。無論從事何種職業,都應遵守法律法規的規定。公司亦應建立良性考核機制,做到效率與安全並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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