亞馬遜的創始人身價1677億美元。
亞馬遜創始人貝佐斯與前妻麥肯齊離婚,並簽署“史上最貴”離婚協議至麥肯齊4%的亞馬遜股份,當時,這些股票價值383億美元,如今這些股票價值約569億美元,使麥肯齊成為全球第二大女性富豪。
在支付了天價“分手費”之後,貝佐斯的淨資產為118億(下降)。然而以來,隨着亞馬遜股價飆升,貝佐斯的淨資產至少增加了567億美元,達到了個人財富的頂峯。
堅強的生活不需要解釋
説到離婚,大多數人更喜歡“協議離婚,民政局見”。
離婚訴訟時間長,證據收集困難,結果不確定
説到離婚協議,還有很多人。工作室青藍承擔了很多起草離婚協議的業務,許多政黨將帶來他們自己的協議,讓我們修改他們。
誰知道,這一變化是顛覆重寫!
於是小青緊急安排了本期文章
本期文章,小青將從無效協議、託管協議和財產協議三個主要協議來分析離婚協議。雷你需要防雷!
別眨眼,乾貨來了!
一、離婚協議的無效合同
1、離婚後一定期限內不允許再婚——協議無效,可以隨時再婚
婚姻自由權是《憲法》《婚姻法》賦予公民的人身權利。公民在不違反婚姻法律、法規的前提下,享有婚姻自由,不受他人干涉。在離婚協議中規定的限制再婚的條款是無效的,因為他違反了法律。
2、再婚後,任何孩子都不能再生——協議無效,可以隨時再生
出生權是法律賦予公民的人身權利,公民在不違反國家有關計劃生育法律法規的前提下,享有生育和不生育的自由,不受與他人協商的限制。離婚協議中的禁止生育條款是對公民生育權的人為限制,違反了公民生育權的法律規定。因此離婚協議中禁止生育的規定是無效的。
3、限制再婚子女的繼承權
繼承權是繼承人去世後開始的權利,法定繼承的繼承限定只能由繼承人取消,不能被其他人干涉。除非他被繼承人以遺囑的形式撤銷。因此生育後再婚的權利受到法律的限制。
4、夫妻共同所有的財產歸子女所有的協議——協議沒用,要儘快辦理過户手續
夫妻共同擁有房產是給孩子們的禮物。根據《合同法》的規定,涉及不動產的捐贈應當辦理所有權變更手續。因此如果離婚協議只同意將房產交給子女,而不及時辦理過户手續,任何一方都可以退房,子女今後也無法取得房屋產權。
5、幼兒保育費約定在18歲以上,這是分界線,可能無法兑現
育兒是父母的法定義務,但義務有期限,即在孩子18歲之前,父母有撫養和教育子女的義務,子女年滿18週歲後,如果子女無限制民事行為能力出現,父母的法律義務將解除。孩子18歲以後,父母對孩子的幫助是自願的,沒有法律約束。在18歲在法律上超過18歲之後,關於預付款的義務也存在爭議,一般支持18歲。此外,根據法律規定,即使孩子未滿18歲,如果父母一方經濟條件有限,生活有困難,也可以要求降低托兒費的支付標準。
6、約定的財產屬於無權處分的財產
夫妻只能處分自己的財產,當然包括婚前婚後的財產可以約定在離婚協議中,但不能處分他人的財產。多數時候,由於缺乏法律常識,雙方往往會約定,父母等外人的財產,出於某種目的或補償,歸對方所有,由於財產沒有處分權,這種協議一般被視為無效。不存在委託代理關係或批准問題。
二、離婚協議的維修費
1、之後,另一方仍然同意不需要支付贍養費
在我國,保護未成年人不是法定義務。換句話説,如果協議上寫着“免除支付責任”,贍養費不是你不必支付的東西,在成功離婚後,另一方仍然可以要求你支付!如果你面臨協議離婚,不要輕易同意“不支付撫養費,少分割財產”。我們要知道,維修費可以事後索賠,少了物業也不能事後後悔!
2、維修費的數額已經商定,以後可以調整
即使離婚時約定了子女撫養費的數額,也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一方提出提高子女撫養費支付標準的合理要求,也不妨礙非撫養人提出減少撫養費數額的合理要求在特定的情況下中收費,也就是説,維修費的數額可以在一定條件下改變。
3、如何更改,見下表
三、離婚協議的屬性劃分
1、他們同意各自名下的財產應該屬於彼此——錯了!一方隱瞞自己的財產,離婚後無法追回
“各自名下的財產歸各自所有”這種方式在離婚案件中並不少見,通常情況下,當事雙方急於辦理離婚,或被“有利條件”作為上述案件的當事人,表面上被“有利條件”所迷惑,他們常常忽視離婚協議的重要性和這句話中隱藏的謀殺,這就給了財產較多的一方隱瞞財產的機會,使另一方將更多的丈夫分為妻子的共同財產。即使對方今後不分割房產,也會發現大部分房產不會分割。如果沒有充分證據證明,在雙方達成協議時,他們確實不知道部分財產仍然存在(即使有證據,也必須在一年內起訴),否則,即使起訴得不到法院的支持。
應對指南:協議離婚最好不要加“各自名下財產歸各自所有”;如果需要簽署“各自名下財產歸各自所有”等類似條款,儘量瞭解對方的財產。如果經濟權力全部掌握在另一方手中,則有必要在情況下中詳細説明他們不知道的條款,例如“其餘各自名下的財產(包括:存款有XX萬元,公積金XX萬元、個人私人物品……)歸各自所有,若離婚後一方發現另一方除上述財產外,有隱瞞其他財產的可另行主張,並視為隱匿夫妻共同財產,應予少分”。
2、不同意各自名下的債務應由對方承擔-錯!一定要籤個協議,以防你岳母“借錢”買房子或汽車
按照之前的司法實踐,對於父母為子女買房,即使沒有借據或只有一方當事人在借據上簽字,一般也被視為貸款。當父母沒有明確表示出資是贈與情況下時,就應該認為購房出資是對孩子的臨時貸款。不難想象,一旦這種情況確立,其中一方父母會在婚後花錢買車買房,離婚時,他們可以借“偽造”並要求你和你的原配偶分擔債務。在這個時候,説真的很不合理!
我相信在這裏看到的朋友應該明白一個看似簡單的《離婚協議書》,事實上他往往是隱藏的和動盪的,如果出了問題,可能會造成重大損失。這一期的文章有很多文章,但實際上只有一點點關於離婚協議。
所以,婚姻律師是很難的!
幫助客户完美避開婚姻雷區是青藍工作室一路泉的動力源!
我希望這本協議指南能幫助有需要的朋友好好離婚,避免踩到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