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跌入9米深機械停車庫,法院卻未判分文賠償,為何?
大洋網訊 一男子原本去車庫找朋友,卻無視貼有警示標誌的防火門,走入機械車庫,結果在漆黑的環境裏不慎掉入9米深的引車渠。誰來為他的損失埋單?
事後,男子將物業公司、車庫管理者以及經營者告上法院索賠,認為三者未盡到合理的安全保障義務,要求賠償各項損失共計53萬元。
記者今(14日)日從廣州市越秀區法院獲悉,這起案件有了判決結果,最終判決駁回該男子全部訴訟請求。
越秀區法院
事發:走入機械車庫失足跌入9米深引車渠
胡某與友人租賃某公寓用於居住及生活。某日中午,胡某以為友人去車庫取車,於是他從公寓四樓走到負一樓,經過兩扇貼有警示標誌的防火門,在漆黑的機械車庫中打開手機電筒照明,前行6米後不慎跌入深達9米左右的引車渠。
胡某認為,自己所租住公寓的廣州某物業管理公司,以及作為車庫管理者、經營者的山東某車庫公司及其廣州分公司這三家公司均未盡到合理的安全保障義務。故將上述三個公司訴至廣州市越秀區人民法院,要求賠償醫藥費、誤工費、殘疾賠償金及精神撫慰金等費用共計53萬餘元。
三被告均認為與己無關 傷者自行擔責
被告廣州某物管公司認為,其對原告胡某受傷不具有任何過錯。胡某進入的是封閉式車庫,其所經由的樓梯為消防通道,該通道上的兩扇門均為走火門,為常閉狀態,且門上均貼有警示標誌,胡某對其擅闖封閉式車庫導致的損害後果具有完全過錯責任。涉案車庫的工作原理系通過電腦、機械設備操控車輛停車入庫,車主停車、取車只能在外圍停車間,車庫不存在開放式入口。另外,涉案車庫也並非其管理範圍,系由被告山東某車庫公司廣州分公司承包經營管理,因此不同意胡某的訴訟請求。
被告山東某車庫公司及其廣州分公司也認為,其對胡某的受傷不存在過錯責任,無需進行賠償。
法院:駁回原告全部訴求
越秀法院經審理查明,胡某租賃某公寓用於居住,被告廣州某物管公司收取了物業管理費,涉案公寓停車庫由山東某車庫公司承租並全面經營管理。胡某通過走消防通道進入此公寓地下一層的車庫內,在行進途中掉入引車渠並受傷,後被人發現送至醫院救治,出院診斷為腰椎、胸骨等多處軟組織挫傷等。涉案車庫為封閉式機械性車庫,所有車輛進出均從車庫外通過機械操作完成。
最終,越秀法院一審判決駁回原告胡某的全部訴訟請求,二審獲廣州中院維持。
法官釋法:自行承擔自身不當行為造成損害
經辦法官指出,違反安全保障義務的歸責原則適用過錯責任。對於違反安全保障義務的加害行為而言,一般情況下體現為消極的不作為,通常包含未能做到警示提醒、協助、安保、消除危險等行為。
涉案的立體車庫為巷道堆垛類停車設備,車主停車時只需將車輛開到地面指定的升降機平台上。當車主下車取卡完成存車時,升降機自動下降入庫,隨後搬運器再將車輛放置到空餘的車位上,升降機卸車的同時又上升至地面,故而地面無通往車庫的入口。當車主取車時,也應在地面等待搬運器將車運送至升降機上,升降機帶車上升至地面。停取車輛的整個過程系智能機械操作,車庫內亦無人行通道,是封閉式機械車庫。
胡某作為居住在涉案車庫所在公寓的租客,且日常亦使用該封閉式車庫。案發當日,其違反車庫管理規則,通過兩道貼有警示標誌的常閉防火門進入黑暗的機械車庫,是失足跌落的直接原因。作為一個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本應對周圍環境作出合理判斷採取避讓措施而未為之,故其應當承擔自身不當行為造成的損害。被告在防火門上標註了警示標語,亦履行了一般注意義務。故三被告無需為胡某“自陷風險”的行為承擔賠償責任。
安全保障義務不應成為懸在公共場所管理者與羣眾活動組織者頭上的達摩克利斯之劍,更不是個人行為自由的“尚方寶劍”。本案通過對公共場所的界定限制了安全保障義務的適用,以避免安全保障義務被泛化,拒絕道德綁架,讓自甘冒險者自負其責,讓守法者不需為他人的過錯買單。堅決防止“誰受傷誰有理”等“和稀泥”的做法,樹立司法權威。
民法典課堂:侵權責任主體增加體育場館經營者
現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規定,賓館、商場、銀行、車站、娛樂場所等公共場所的管理人或者羣眾性活動的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因第三人的行為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第三人承擔侵權責任;管理人或者組織者未盡安全保障義務的,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
將於2021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的《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條規定,賓館、商場、銀行、車站、體育場館、娛樂場所等經營場所、公共場所的經營者、管理人或者羣眾性活動的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因第三人的行為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第三人承擔侵權責任;經營者、管理者或者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的,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經營者、管理者或者組織者承擔補充責任後,可以向第三人追償。《民法典》的規定,在侵權責任主體中增加了體育場館等經營場所的經營者,也明確了經營者、管理者或者組織者承擔補充責任後的追償權,滿足了更為嚴謹、全面、細緻的立法需求。
文、圖:廣州日報全媒體記者章程 通訊員黃倩倩、梁豔華
【來源:大洋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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