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以來,多地上調了最低工資標準。然而,有部分企業卻利用延長工時、剔除福利待遇等變相稀釋勞動者最低工資。這一顯然違反勞動法及最低工資標準相關規定的行為,為何存在?記者調查發現,企業違法成本低、勞動者維權成本高,或許是問題關鍵。(3月25日《工人日報》)
眾所周知,最低工資制度是為保障勞動者在履行必要的勞動義務後應獲得的維持勞動力再生產的最低工資收入的一種法律形式。而作為一項“兜底”的公共政策,最低工資標準主要是對全時全日勞動密集和體力付出比較多的崗位勞動者提供基本生活保障。然而,在我們的實際生活和工作中,一些無良企業卻通過延長工時、剔除福利待遇等方式,使得勞動者的最低工資被“變相稀釋”。
我國《勞動法》第四十八條明確規定,國家實行最低工資保障制度。同時,《最低工資規定》第十二條也明確規定,在勞動者提供正常勞動的情況下,用人單位應支付給勞動者的工資在剔除福利待遇以後,不得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可見,部分無良企業“稀釋”勞動者最低工資的做法,既是一種“薪資侵權”行為,也是一種違法違規行為。
因此,筆者以為,要規避勞動者最低工資“被稀釋”,還需“多方給力”。首先,監管要到位。人社、司法、工會等監管部門應積極承擔起監管的主體責任,既要為勞動報酬權益受到侵害的勞動者開闢綠色通道和提供法律援助,又要切實督促無良企業按照國家標準按時足月發放最低工資,切忌任憑無良企業肆意“稀釋”勞動者的最低工資。其次,執法要從嚴。對肆意“稀釋”勞動者最低工資的無良企業,要採取“零容忍”的態度,發現一起查處一起,該約談的要約談,該罰款的要罰款,該追究法律責任的要追究法律責任,從而倒逼其遵規守法,切實執行國家最低工資標準,自覺做到不“變相稀釋”勞動者的最低工資。其三,普法要跟進。人社、司法、工會等相關部門應大力開展普法宣傳和教育,讓每一位勞動者都知曉企業採取延長工時、剔除福利待遇等方式,變相“稀釋”勞動者最低工資既是一種“薪資侵權”行為,也是一種違法行為,從而讓勞動者不再“被矇騙”,勞動者的最低工資不再屢屢“被稀釋”。
當然,勞動者還應學會主動維權。一旦遭遇無良企業“稀釋”最低工資,勞動者就應第一時間向有關部門積極大膽地維權,以維護自身合法的薪資權益不受侵害,切忌擔心維權成本高,或怕麻煩而任憑無良企業“稀釋”自己的勞動報酬,從而助長其囂張氣焰,變本加厲。
筆者相信,只要監管到位,執法從嚴,普法跟進,再輔以勞動者的主動維權,就一定能規避勞動者最低工資“被稀釋”亂象的屢屢發生。(作者系天府評論新聞觀察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