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廣網北京3月2日消息(記者張瀟禕)最高人民檢察院近日印發《檢察機關辦理長江流域非法捕撈案件有關法律政策問題的解答》(以下簡稱《解答》),明確“長江流域重點水域”禁捕範圍,就檢察機關在辦理相關案件時如何準確把握非法捕撈水產品罪入罪標準等問題給出答案。
3月1日起,《中華人民共和國長江保護法》正式施行。此前,針對執法司法實踐中遇到的法律適用、證據收集、認定鑑定等重點難點問題,最高法、最高檢、公安部、農業農村部於2020年12月17日聯合印發《依法懲治長江流域非法捕撈等違法犯罪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
《解答》明確指出,根據《意見》,“長江流域重點水域”禁捕範圍包括五類區域:長江流域水生生物保護區、長江干流和重要支流、長江口禁捕管理區、大型通江湖泊、其他重點水域。《解答》同時明確,對於涉案的禁捕區域,檢察機關可以根據《意見》規定,結合案件具體情況,商請農業農村(漁政)部門出具認定意見。
對於如何準確把握非法捕撈水產品罪入罪標準這一問題,《解答》強調,檢察機關要依照刑法和《意見》相關規定,根據案件具體情況,從行為人犯罪動機、主觀故意、所使用的方法、工具、涉案水生生物的珍貴、瀕危程度、案發後修復生態環境情況等方面,綜合判斷其行為的社會危害性。既要用足用好法律規定,總體體現依法從嚴懲治的政策導向,又要準確把握司法辦案尺度,切實避免“一刀切”簡單司法、機械辦案。
同時,《解答》要求,檢察機關辦理非法捕撈水產品案件,應當貫徹寬嚴相濟刑事政策,準確判斷行為人的責任輕重和刑事追究的必要性,綜合運用刑事、行政、經濟手段懲治違法犯罪,做到懲處少數、教育挽救大多數,實現罪責刑相適應。對於不同性質案件的處理,要體現區別對待的原則:一方面,要從嚴懲處有組織的、經常性的或者形成產業鏈的危害水生生物資源犯罪;另一方面,對個人偶爾實施的不具有生產性、經營性的非法捕撈行為要慎用刑罰,危害嚴重構成犯罪的,在處罰時應與前一類犯罪案件有所區別。
此外,《解答》還特別強調,各級檢察機關要加強引導取證和偵查監督,在“捕、運、銷”形成鏈條的共同犯罪案件中,注意引導偵查機關全面收集各環節實施犯罪的證據,查明犯罪團伙各成員的地位、作用,準確判斷共同犯罪故意;要加強審判監督,進一步明確認罪認罰從寬的具體標準,統一司法尺度,減少量刑分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