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人大代表、全國人大財經委委員、中國税務學會會長汪康建議:為了縮小貧富差距可考慮開徵遺產税等措施。(3月9日《北京日報》客户端)
遺產税是一個國家或地區對死者留下的遺產徵税,國外有時稱為“死亡税”。徵收遺產税的初衷,是為了通過對遺產和贈與財產的調節,防止貧富過分懸殊。因此,“開徵遺產税”的建議是有現實基礎和現實意義的。 但是,對於“開徵遺產税”不少人也是十分擔心的,擔心自己的財富縮水。這種擔心並非沒有道理的。雖然“都是遺產”,但是“遺產”和“遺產”也是不同的。比如,“富人的遺產”和“窮人的遺產”是不同的。好比一個億萬富翁留給後人的遺產,那是巨大的,是一輩子甚至是幾輩子都花不完的。而假如是普通老百姓留給後人的遺產,那就不同了,或許只是“徒具象徵意義”。即便“也是不少的”,那也不過是一套陳舊的房子,幾萬元幾十萬元的現金。加之,還有好幾個子女,平均到一個子女的身上也沒有多少了。 換個角度來説,“遺產繼承人”也是不同的。比如,有的“遺產繼承人”原本就是“有錢的人”,父母的遺產對於他們來説“不過是個數字”而已,至多能算是“錦上添花”,他們原本就“富可敵國”。而有的“遺產繼承人”原本就是“沒錢的人”,父母的遺產對於他們來説就是“雪中送炭”。 假如,遺產税的徵收只是一刀切地按照“某個比例徵收”其實也是不公平的。或者説,一刀切地徵收遺產税的話,根本就起不到“縮小貧富差距”的作用。只會使“有錢的人”更有錢了,“沒錢的人”依然沒錢。遺產税是以被繼承人去世後所遺留的財產為徵税對象,向遺產的繼承人和受遺贈人徵收的税。理論上講,遺產税如果徵收得當,對於調節貧富差距具有一定意義。但是如果考慮不周,“縮小貧富差距”的作用會是甚微的。 開徵遺產税,必須考慮仔細,要起到調節貧富差距的作用。對於“富人留下的遺產”和“窮人留下的遺產”需要區別對待,不能是一刀切的“徵收比例”,比如可以根據“遺產多少”實施不同的“徵收比例”。對於“有錢人繼承遺產”和“沒錢人繼承遺產”也需要多些實事求是的人性化關懷,比如有的遺產繼承人生活原本就不好,也沒有固定的職業,固定的收入,那就不妨放過“沒毛的大雁”,不能讓遺產税的徵收成為“雁過拔毛”的税收,最終的目的應該是“縮小貧富差距”而不是“增加税收的措施”。 因此,開徵遺產税需要謹慎前行,切莫讓“遺產税的徵收”成為底層社會人羣的“一大遺憾”。(作者系天府評論新聞觀察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