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轉載自中國新聞週刊
作者 佟西中
行賄,今後將會被拉入“黑名單”。
3月15日,新華社公佈的十九屆中紀委五次全會工作報告(全文)提到,“探索推行行賄人‘黑名單’制度,嚴肅查處多次行賄、鉅額行賄行為”。
3月17日,中央紀委國家監委官方微信在題為《今年,將制定和完善這些制度機制!》的文章中,也專門提到上述“黑名單”制度。
那麼行賄人“黑名單”制度到底有怎樣的內涵,什麼樣的人可能被“拉黑”,如果被“拉黑”又將有怎樣的後果?
“暫停”的反腐利器
行賄“黑名單”制度曾被視為反腐利器,該制度從誕生至今已近20年,其間幾經變革,如今又將探索推行。
2002年浙江寧波市北侖區檢察院在全國率先推出行賄人“黑名單”,將1998年以來辦理的建築領域賄賂案件納入到行賄資料庫中,並向相關單位提供查詢服務。
對於這一創新,最高檢曾邀請專家進行專題論證,並牽頭在多個部委、多個省份開展工程建設領域行賄犯罪檔案查詢試點。2006年,行賄犯罪檔案查詢制度被最高檢推向全國。
2012年,行賄人“黑名單”在國家層面實現全國聯網。然而運行數年後,行賄犯罪檔案查詢工作於2018年8月停止。
當時官方解釋是(在我國監察體制改革中)反貪部門從檢察院轉隸到紀委部門後,行賄犯罪檔案查詢工作已與檢察職能不符,檢察機關掌握的信息也不完整。基於以上信息,行賄檔案查詢工作不宜繼續開展。
近年,反腐專家、北京師範大學國際反腐敗教育與研究中心主任彭新林多次在不同場合建議改革行賄人“黑名單”制度。去年12月初中央紀委國家監委主辦的有關深化紀檢監察體制改革徵求意見建議座談會上,他又正式提出了探索推行行賄人“黑名單”制度的建議。
彭新林向中國新聞週刊介紹稱,行賄檔案查詢工作停止的另一個原因是,檢察機關反貪、反瀆、職務犯罪預防職能轉隸到監察委後,該查詢系統並未一同轉隸,因為這涉及工作銜接、職能調整、工作流程重塑、職責關係釐清、數據收集擴容等實際問題。
行賄檔案查詢工作在國家層面雖然停止,但地方仍然在探索。比如此前媒體報道,廈門集美區曾建立“行賄人黑名單庫”。國家醫保局也擬建信用評級,藥企商業賄賂等行為將被納入黑名單。
2020年,湖南曾將涉及賄賂問題的13家企業、36名個人列入失信行為“黑名單”。列入黑名單者將受到限制從事招投標活動、取消享受財政補貼資格等聯合懲戒。這被外界解讀為地方版“行賄黑名單”。
行賄“黑名單”曾被視為反腐利器。據最高檢此前統計,2012年至2014年11月,全國檢察機關共受理行賄犯罪檔案查詢434萬次,涉及單位579萬家,個人791萬人。其中超九成查詢與項目招投標環節有關。在這期間,有關部門和業主單位對經查詢有行賄犯罪記錄的單位2090家和個人2426人進行了處置。
如今這一反腐利器又將探索推行。彭新林向中國新聞週刊表示,之所以不斷呼籲推進該制度,主要是出於促進新時代紀檢監察工作高質量發展的考慮。同時,行賄“黑名單”制度在預防腐敗犯罪、引導企業合規經營、營造良好營商環境方面也具有重要作用。暫停也是因為國家監察體制改革必然會帶來相關制度銜接和補闕的緣故。在反腐向縱深推進、國家監察體制改革不斷深化發展的新形勢下,有價值的“黑名單”制度值得繼續探索推行。
讓“圍獵者”付出代價
在反腐領域,近年一個明顯的變化是行賄受賄一起查。這一點在官方文件的表述中即可看到。十九大報告明確提到腐敗是黨面臨的最大威脅,“堅持受賄行賄一起查,堅決防止黨內形成利益集團”。
之後,十九屆中紀委多次全會中都提到了行賄受賄一起查的問題。比如十九屆中紀委二次全會提到,“‘圍獵’和甘於被‘圍獵’交織等問題依然突出”,要堅持受賄行賄一起查。
再如,十九屆中紀委四次全會部署2020年重點工作時也曾指出,堅持受賄行賄一起查,對鉅額行賄、多次行賄的嚴肅處置,堅決斬斷“圍獵”和甘於被“圍獵”的利益鏈。
十九屆中紀委五次全會工作報告在上述基礎上,進一步提出探索推行行賄人“黑名單”制度。就在今年3月24日,中紀委官網刊文指對行賄行為零容忍,堅持行賄受賄一起查。
此外,在地方層面行賄受賄一起查的案例也越來越多。其中,最為出名的莫過於陝西前首富高乃則。他是陝西一家煤業集團公司的法人,於2020年3月因涉嫌行賄犯罪被立案調查。陝西省紀委監委官網秦風網與《中國紀檢監察報》均對此事進行了評論。
秦風網在文章《高乃則被立案調查釋放了什麼信號?》提到,紀檢監察機關正在由注重調查受賄,向受賄行賄問題並查轉變,讓“圍獵者”付出應有代價將成常態。
顯然,探索推進行賄人“黑名單”制度是對行賄受賄一起查的深化發展,與構建一體推進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體制機制一脈相承。
對於行賄人“黑名單”制度,多位接受中國新聞週刊採訪的商人表達了不同的看法。一位在北京經商的人士表示,建立黑名單對淨化營商環境是有好處的,但不要標準過低。
一位在四川經商的人士表示,要區分是主動行賄還是被索賄,被索賄的人不應該進“黑名單”。
南方某省商會會長向中國新聞週刊表示,行賄人“黑名單”是反腐利器,但利器不能隨便用,要慎用穩妥使用。首先競爭機會並不是十分公平,企業家在競爭中面臨資金、經營等多方面的壓力。其次,企業家是市場經濟的主體,“名單”的標準不要過於低。
中部某省原工商聯主席告訴中國新聞週刊,要出台有關行賄“黑名單”的實施細則,拉入“黑名單”的標準要十分明晰,而且政策執行過程中不要“一刀切”,要區分不同情況不同情節。“請客吃飯是非常普遍的情況,那麼這算不算行賄,送點小禮物算不算行賄?”行賄人“黑名單”制度最好能稍稍有一點靈活度。
而彭新林表示,在提出“黑名單”建議前,他也曾與商人羣體有過交流探討。很多企業家並不反對,合規制度做得比較好的大企業更是認為非常有必要。同時企業家羣體也強調,要分級分類有時限,更不能“一刀切”。
實際上,也有商人擔心在當前的經濟背景下,推行這樣的“黑名單”制度,可能影響企業經營,甚至對經濟發展也有一定的負面影響。
彭新林則認為,對此要辯證看待,不能因噎廢食。“黑名單”制度在預防賄賂犯罪、倡導合規經營、營造良好營商環境等方面確實有重要價值。關鍵是要把制度設計得更科學、合理,既發揮其正向功能,同時又避免其負面作用。
專家:讓“一本萬利”變成“高風險作業”
行賄人要被“拉黑”。那麼“拉黑”的具體標準是什麼?
《檢察日報》曾在題為《揭秘行賄“黑名單”》的報道中提到,行賄人“黑名單”是檢察機關將立案偵查並經法院生效判決、裁定認定的行賄罪、單位行賄罪、對單位行賄罪、介紹賄賂罪,以及相關聯的受賄罪等信息整理、存儲而建立起來的。只要有需要,任何單位和個人都可以按規定進行查詢。根據查詢結果,相關部門及單位會對有行賄犯罪記錄的單位和個人作出限制准入、取消投標資格、降低信譽分或資質等級、中止業務關係等處置。
報道還提到,上了“黑名單”也不是“一棍子打死,永無出頭之日”。只要不再犯罪,經過10年,檢察機關就不再向社會提供查詢服務。
如今,國家層面行賄人“黑名單”系統已暫停,其標準也無從談起。但從地方查處的實際案例看,如今地方“黑名單”標準似乎比過去國家層面行賄人“黑名單”的標準更為嚴格。
就在今年3月21日,《中國紀檢監察報》刊發題為《西安劍指違規插手干預工程建設和礦產開發 76人納入行賄黑名單》的文章提到,西安市將“圍獵”領導幹部、有行賄行為的76人列入“黑名單”,實行動態管理,聯合懲戒。
值得一提的是,以往行賄人“黑名單”記錄的是已被法院認定為犯有行賄罪的人。而現在地方“黑名單”的標準是有行賄行為。
彭新林表示,以往實踐中常有重受賄輕行賄的現象,如今無論是中央紀委國家監委還是最高檢都意識到要堅持行賄受賄一起查,把行賄、受賄擺在同等重要的位置,統籌推進賄賂犯罪的治理。
彭新林還表示,從長遠看,在地方實踐探索的基礎上,還是要由中央紀委國家監委統籌,組建國家層面的行賄檔案數據信息庫。同時完善配套的聯合懲戒機制,使賄賂帶來的“一本萬利”變為“高風險的作業”。至於拉入“黑名單”的具體標準,彭新林表示要科學分類分級,審慎制定。
反腐法治研究專家,中國犯罪學研究會理事,常州大學史良法學院趙赤教授向中國新聞週刊表示,探索推行行賄人“黑名單”,實際上反映了反腐“零容忍”的態度。哪怕行賄數額不是很大,也應該嚴肅處理。
趙赤還提到,從全球看,世界上絕大多數國家對腐敗也越來越趨向於“零容忍”。如果行賄人達到了行賄罪的標準,那就適用刑事標準。如果未達到刑事標準,則可以採用其他手段來處置。當然,具體制度上則宜在多方考量的基礎上予以穩妥合理的設計,避免簡單。
欄目主編:顧萬全 文字編輯:董思韻 題圖來源:圖蟲 圖片編輯:蘇唯
來源:作者:中國新聞週刊 佟西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