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協議約定房產歸屬,能否排除法院強制執行?

近年來,這一現象不斷出現:部分夫妻雙方在民政部門達成離婚協議後,又因另一方作為被執行人,導致離婚協議中已經約定了產權歸屬的房子被法院予以查封、拍賣。近日,房山法院審結了一起夫妻離婚協議約定房產歸屬後,房產被另案執行的案件。法院經審理認為,陳女士對涉案房屋不享有足以排除強制執行的民事權益,判決駁回陳女士的訴訟請求。

離婚協議約定房產歸屬,能否排除法院強制執行?
資料圖 新華社發

陳女士與王先生於婚內貸款購買一套位於房山區的房屋,房本寫明雙方各擁有50%產權。2016年,陳女士與王先生辦理離婚登記,並簽訂《離婚協議書》約定:位於房山區的房屋,男女雙方各擁有50%的產權。

2018年,陳女士與王先生又簽訂《離婚協議的補充協議》補充約定:原離婚協議中,雙方協議的所共同擁有的房屋產權雙方各持50%,現男方無償放棄所持房屋產權的50%,給予女方,並無償協助女方今後對此房屋的更名、過户、買賣等相關程序。

看似離婚房產有了明確的處置約定,但王先生的一起民間借貸糾紛讓他和前妻的約定按下了暫停鍵。

2017年至2018年期間,王先生從李先生處借款20萬元。2020年,雙方在法院主持下達成調解協議,約定王先生分期償還李先生本金20萬元,利息2.4萬元。後李先生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執行過程中法院依法查封了王先生離婚協議中約定的涉案房屋。

庭審中,陳女士稱,離婚協議及補充協議內容均為真實、合法、有效,且不違反法律和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按照補充協議的約定,該房屋已經全部歸自己所有,房屋系兩限房,有貸款未還清,故未辦理過户手續。請求法院立即停止對涉案房屋的強制執行,並解除對房屋的查封。

法院經審理後認為,陳先生和王女士未按補充協議約定辦理涉案房屋產權變更登記,不動產權未經登記,不發生物權變動的效力,王先生仍系涉案房屋的共有權人。而且,王先生與李先生債權債務發生時間早於陳女士與王先生簽訂補充協議的時間。

因此,王先生在相關債務未清償的情況下,簽訂補充協議將其財產無償轉讓給陳女士的行為,事實上明顯降低了自己對債務的償還能力,存在不當。

綜合以上情形,法院認定陳女士對涉案房屋不享有足以排除強制執行的民事權益,判決駁回陳女士的訴訟請求。

案件宣判後,雙方當事人均未提起上訴,現判決已發生法律效力。

法官説法

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條的規定,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經依法登記,發生效力;未經登記,不發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因此,夫妻雙方在離婚協議中對房產歸屬的約定不能直接發生所有權變動的效果,不能以此對抗第三人債權。

本案中,能否基於離婚協議直接排除法院強制執行,應根據離婚協議與債務形成時間的先後順序、是否存在惡意轉移財產的情形、在法院查封之前是否已合法佔用不動產等相關因素綜合考量。

法官提示,離婚協議涉及房屋產權變動的,可約定協助辦理過户時間,及時辦理產權過户手續,如對方不配合辦理過户手續可通過訴訟方式解決,避免因對方債務未履行帶來執行風險。

來源:北京日報客户端 記者 張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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